所谓道德义务,可以拆分成两个词语:“道德”与“义务”。道德即对事物负责,
不伤害他人和规范自己的一种
行为准则。而义务就是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
道德责任。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是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在
阶级社会中,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道德义务与
政治义务、
法律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不同,而且实现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义务主要依靠外在的
强制力发生作用,拒绝尽这种义务,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义务虽然也受外在的
社会舆论的约束,但主要靠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
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是根据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提出来的,它反映了
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要求把履行对阶级、民族、国家的义务放在首位。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道德义务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职责,更重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的内心需要和高度自觉。
【释义】: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
社会利益的理解,在
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
社会舆论、
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贯串于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
社会公德、
婚姻家庭道德、
职业道德等。它通过确立一定的
善恶标准和
行为准则,来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和
个人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并与法一起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起保障作用。有时专指
道德品质或
道德行为。
①“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
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
伦理学的
基本范畴之一。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
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
责任心。
在西方,古希腊 哲学家
德谟克利特最早从伦理学角度提出义务范畴,并把义务和行为的
内在动机联系起来。中世纪经院神学家也讲义务,并把它说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规定的。近代德国哲学家I.康德把义务看作是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认为义务是从先天的“
善良意志”发出的“
绝对命令”。康德所建立的伦理学,被称为
义务论伦理学。在哲学上持
唯物主义观点的伦理思想家,一般都反对把
义务说成是由上帝意志或理性本身规定的,他们从人的自然本性和
自然需要来理解义务,有的认为义务就是既要满足自己需要,又照顾别人需要的一种自我克制。但由于他们不能正确认识人的社会本性,因而对义务不能作出科学的解释。
在《
后汉书》中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桥元任
齐国丞相时,一孝子为父亲报仇而杀了人,被囚于狱中。桥元得知此事,为其孝行所感动,欲将其释放。但主管此案的县令路芝依法论罪把杀人犯处死了,桥元一气之下便将县令杀害,理由是县令为官酷暴。此案实在耐人寻味,依法办案的
县官成了罪犯,被处以死刑,而杀人犯却成了应受宽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显的把情感的砝码加到了道德的一边。
还有一案,在民国时期,烈女
施剑翘的父亲参加
直奉战争,不幸被
孙传芳所俘,孙传芳残忍地杀害了他。二十岁的文弱女子施剑翘立志报仇,精心策划,终于于1935年在天津将孙传芳击毙,然后从容自首。当时的社会舆论无不同情她的行动,一些社会名流如
冯玉祥、
李烈钧、于右任等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来道德高于法律的传统一直在中国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