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是指(特指
中央政府)国务院部门的首长,在
政府首脑之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如国防、环境、财政、司法、教育等,担负起政府运作的重责大任。
基本定义
“部长”一词在英语的对应字汇为“Minister”或“Secretary”,皆用来指称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因而
议会制国家便分别将“Minister”及“Secretary”引用至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的称衔中,并加以区分等级,如英国即是一例。而在总统制国家则多在二者择其一,美国便是代表。
在
总统制国家中,部长通常由总统任命;在
议会制国家中,部长通常由
立法部门按政党议席多寡分配。
现代常见部长有:外交部部长、国防部部长、财政部部长、教育部部长等。
中国部长
部长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部级
领导职位名称叫部长。部长职位变动不只是每届换届,平时如果工作需要,职位会有变动。
各地情形
英国
当称呼内阁部门主官时,用“Secretary”,正式称衔为“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partment”(中文:某部大臣)。例如:夏伟林(William Hague)为英国
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则其英文称衔为“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当称呼部门分管具体事务的首长时,使用“Minister”,正式称衔为“Minister of State for something”(中文:某部事务部长/某事务国务部长)当中的‘something’是指该首长于部门中分管的具体事务。例如:尼克·赫伯特(Nick Herbert)为英国内政部分管
刑事犯罪及治安的国务部长,则其英文称衔为“Minister of State for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
特例
基于历史原因,
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之正副首长另有专称:其中作为主官的
财政大臣称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财政大臣);其次具有内阁阁臣身份的财政部首席秘书英文称为“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于两者之下,还有具体分管金融、经济及国库事务的
副手,则分别称为“Financial/Economic/Exchequer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
法国
与英国相反,法国将“Minister”(法语:Ministre)作为部门主官的称衔(资深者可加‘Ministres d'État’国务部长之荣衔),例如法国国防暨荣军事务部长
阿兰·朱佩(Alain Juppé)的正式称衔为“Ministre d'État, ministre de la Défense et des Anciens combattants”。
当称呼部门分管具体事务的副手时,使用“Secretary”(法语:Secrétaires d'État ,中文:国务秘书)。例如:多米尼克·布斯洛(Dominique Bussereau)为法国交通事务国务秘书,则其则其法语称衔为“Secrétaire d'État chargé des Transports”(英文: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美国
美国为
总统制国家,内阁(the Cabinet)成员由总统任命。一众阁员之称衔使用“Secretary”,正式称衔为“Secretary of something”(中文:某部部长)当中的‘something’是指该阁员任职之部门具体名称。
部门副手则在主官的称衔前加“Deputy”一字,例如
美国国务院常务副国务卿的正式称衔为“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中国
历史情况
中国古代的
中央政府体制为
三省六部制,一部之长称为尚书。民国初期,在国务院之下置“部”,以总长为一部之长官;
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中央政府各部门首长始统称为“部长”,而与部同级的委员会之首长则称为“
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部的负责人沿用“部长”的职称,与部同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称“主任”。
在中国香港地区,类似地位的官职称为“局长”(英文:Secretary),是各政策局的第一把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同时是政治任命的
行政会议成员,由政府
行政首长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委任。此外,在行政长官和局长之间还有三位“司长”,负责财政、法律等工作。所有人皆不能同时担任
立法部门议员。
“部长”亦是在香港为粤式酒楼经理的称号。
日本
日本在
律令制时代设有“大臣”,为
太政官体系中的高级官员,如
太政大臣、
左大臣、
右大臣等。
明治维新后,日本实施内阁制度,“大臣”转变成为现今的意义,即对中央行政机关首长的称呼(其
正式名称为
国务大臣),如
内阁总理大臣(内阁首长)、
外务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等。此外,在
明治宪法实施期间,还有为服务皇室而设、不属内阁成员的
内大臣与宫内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