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
文件背景
醉酒驾车“不撞”也直接判刑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
根据
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相关历史
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早在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首部交通法规《城市交通规则》中就已经明确禁止,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随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沿用这个交通法规。
然而,在1980年以前,因受条件限制的原因,还没有任何酒精测试设备,也没有对查酒驾的具体标准,一切全凭民警的责任心。在那时,判断一个驾驶员有没有饮酒,只能靠民警的嗅觉,用鼻子闻闻有没有酒味。为此还闹过不少笑话,有的驾驶员衣服上有酒味,被当成酒驾,处罚也轻描淡写,大多是扣证或罚50元。
1980年以后,改革开放,汽车生产厂家增多,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连年上升。这时,酒精测试仪悄然出现,但是机器不稳定,而且当时对饮酒还是醉酒,国家没有一个标准。
198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首次明确了对饮酒和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拘留、吊扣驾驶证等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记12分;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七十七条第五项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记6分,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200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的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中,相比原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12分”,新规定更改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被扣12分”,修订后,规定变为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2010年4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实施,其中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原先的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调整后,规定变为了: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标志着“醉驾入刑”,在此前,警方针对醉驾,采取的是拘留15日,
暂扣驾驶证6个月等措施,而醉驾入刑之后,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处
拘役,并
吊销驾驶证。随后,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中,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公安部令第123号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
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
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
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
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发生酒后和
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
社会发展的全球
公害。
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
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
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
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专家认为,由于
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
醉驾定性为
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几乎每次的严查,均能查到酒后驾驶或者
醉酒驾驶的司机。”一位不愿具名的佛山交警说。
数据显示,8月15日启动酒后驾驶查处的最初20多天里,佛山交警查获
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50起、醉酒驾驶39起,拘留涉酒违法者39人。
而在春节期间,佛山警方开展的突击检查中,查获114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在4月佛山警方小范围突击检查中,查处酒后驾车15例,其中查处醉酒驾车5例。
调查
多数调查者支持“酒驾入刑” 自“酒驾入刑”消息一传出,立刻引起广泛热议。记者通过本报
佛山车主QQ群、路边随机访谈等方式调查46位车主,超过七成车主支持“酒驾入刑”,并认为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
交通肇事的几率。
另外,也有两成多(11名)的车主表示,应尊重饮酒文化,酒驾入刑有量刑过重的嫌疑。
与车主存在不同争议相比,受访的21名路人中,绝大部分都支持“酒驾入刑”。其中,有19人表示应严惩
酒后驾驶,甚至希望刑法的力度应该偏重,因为作为高速移动的机动车,其对路人和其他车辆的伤害是不可预估的。有2人表示,饮酒后仍保持清醒状态者驾驶汽车,不应纳入处罚范围。
在参与调查的67位受访者中,有53人认为当前对
酒驾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起不到很好的预警作用。几乎所有的受访者均表示,身边有朋友曾酒后驾车。
而对于酒驾入刑是否能有效震慑“酒后驾驶风气”的调查中,多数车主和路人并没有给予太明确的答复,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震慑效果视乎执行的力度如何、交警部门严打力度大小,是决定震慑效果的好坏关键。
实施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
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
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修改后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上述规定针对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
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醉驾“入刑”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呢?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
鉴定结论。
据了解,
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
醉酒的
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
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
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
不构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
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
刑事处罚、一个是
行政处罚。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三是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
查处过程中
当事人拒不出示
身份证明、不提供姓名怎么办?
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酒驾驶案件的,如果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其刑事拘留;对于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发生的,可以其自报名
移送起诉。
相关法律条文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处罚的,不予受理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明星肇事录
●2012年10月25日午夜,内地知名演员
王志文在上海街头被上海警方查获酒驾。根据警方当天公布的处理决定,王志文将面临罚款、扣证、记分的处罚。
●2012年6月16日,相声演员
刘惠驾车追尾了另一辆小车。经检验,刘惠血液当中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13毫克,属于醉驾。7月11日,东城法院判处刘惠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22日,刘惠服刑期满,离开
看守所。
●2011年5月9日,
谢天华现身
荃湾裁判法院,皆因他早前准备考电
单车牌时,未有依据交通规例,持有“学神牌”却于非学车时段及在
快速公路上练车,被警方截查发现他违反学车时限及驶上
高速公路,遭票控两罪。案件在荃湾裁判法院提讯,孤身到庭应讯的谢天华承认控罪,被法庭判处罚款770港元。此前,谢天华曾因醉驾被罚停牌18个月。
●2011年5月1日7时许,
草蜢成员
蔡一杰独自驾驶房车沿香港
薄扶林沙宣道行驶时控撞到
邮筒与
水龙头,蔡一杰受轻伤。但因其酒精测试超出标准,被警方带返
警署调查。
●2010年4月22日,著名女星
叶童在香港警方一项反醉酒驾驶行动中,酒精呼气测试超标被拘捕,后获准保释候查。
●2010年3月3日凌晨,快男阿穆隆驾驶一蓝色宝马车,将一骑电动自行车者撞成特重伤,阿穆隆驾车逃逸。3月5日警方查获肇事车辆,阿穆隆供认酒后驾驶的事实。不久伤者去世,阿穆隆在一次付清了70万元的赔偿后,
刑事责任不能免,如今,本来演艺事业前景一片光明的阿穆隆,只能在狱中忏悔自己犯下的错。
●2009年6月25日,
胡彦斌驾驶一辆大型越野车,撞上一辆蓝色出租车,使车上包括司机在内的3人受伤。事故之后,胡彦斌逃离现场,第二天才到交警队协助调查。最后,胡彦斌被处行政拘留7天、罚款700元的处罚。
●2009年6月2日凌晨,周杰驾车在北京高碑店北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周杰本人在事发12小时后才到相关部门接受酒精测试,其经纪公司也未立即就事件发表任何态度。网友对周杰的“逃跑”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沿袭“范跑跑”网络命名,为周杰新起名“周逃逃”。
●2008年11月底,33岁的
无线电视艺员
汤盈盈在驾车外出时发生
交通意外,撞向前方的摩托车车尾,令车上一对男女受
轻伤,事后汤盈盈的呼气酒精测试超标3倍,被警方立案起诉。汤盈盈承认不
小心驾驶及醉酒驾驶两罪,更被踢爆10年前也有同类交通
案底。
●2007年6月6日,台湾歌手
林晓培在台北酒后驾车,撞死女邻居,现场惨不忍睹。当日她和朋友去夜店聚会,喝了酒还开车回家,在凌晨五点的街头不慎撞上一位骑摩托车的41岁女护士,造成该人头颅破裂,送医院后不治身亡。案发之后,林晓培一度因为
宿醉,到早上还无法完成笔录。虽然酒醒过来后,林晓培情绪激动,红肿着双眼向死者家属连声说对不起,但仍旧无法挽回一条活生生的人命。最后林晓培赔偿死者家属两百万,被判缓刑两年。
●2006年12月13日凌晨,武打明星
吴京在北京
朝阳区三里屯附近醉酒驾驶,被交警截查。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酒精含量超标,朝阳交通支队对吴京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暂扣驾驶证5个月、罚款1800元、扣12分的处罚决定。
●2006年9月7日清晨,
台北警方怀疑
吴宗宪酒后驾车将其拦下,但吴宗宪态度强硬,跟警方周旋一小时后,车内同行的友人纷纷仓皇下车。吴宗宪坚持不接受警方酒测,最后在友人协调下,才下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最后,警方只对他开出一张三万多元的
罚单了事,事实上,吴宗宪除了酒驾之外,也没有携带驾照和
行驶证。
●2006年7月21日凌晨,孔令辉驾驶
保时捷跑车在
北京工体南门路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后被交警认定醉酒后驾车。事后,孔令辉被行政拘留,驾照暂扣6个月,并处罚1800元。
●2004年5月11日晚,笑星
牛振华驾车与一辆大货车的尾部相撞,当场死亡。据当时检测牛振华血液显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毫克。
●2002年11月,
梁家辉驾驶私家车在
香港海底隧道九龙入口与一辆公共汽车相撞,随后,警方测试梁体内的酒精含量超出标准四倍,2003年被判罚12000元及驾照被“
停牌”18个月。
●2002年3月,
谢霆锋因酒后驾驶造成撞车事故,但当即逃离现场,并找来一名英皇司机顶罪,在香港引起很大风波,令谢霆锋的形象受到很大伤害。
●1995年10月2日凌晨,著名笑星洛桑驾车与一辆停在路中修理的大卡车相撞,当场身亡。事后,洛桑的遗体报告显示,他在当晚大量饮酒。
醉驾入刑的第一人
●2011年5月9日晚,国内知名音乐人
高晓松驾车在京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10日下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