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外债是指游离于国家
外债管理部门监管之外,以各种形式隐匿起来,实际上需要按契约以
外国货币支付给境外债权人的债务。这是一种违法或违规的债务。近年来我国隐性外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隐性外债的产生和扩大,影响了国家正常的
外债管理,对国家外债管理体系乃至整个
宏观经济都构成较大的风险。
类型形式
根据隐性外债的不同情况,可以把它划分为隐瞒的外债、变相的外债和潜在的外债三种类型。隐瞒的外债是指
境内机构向境外债权人借人,但没有向
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债,其特征是故意隐瞒;变相的负债是指以各种形式掩盖起来,表面上不表现为外债、而实质上需以
外币偿还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潜在的外债是指或有外债,如中方为
合资企业外方提供
担保的外债及境内
母公司为境外注册的
子公司担保的债务等。以上三种类型的隐性外债以不同的具体形式存在,主要有下列几种:
1.超指标筹借的外债。
一些拥有外债
指标的
金融机构和企业,为了多
融资,往往突破指标限额筹借外债;或以同一外债指标重复举债,而仅仅把指标内外债申报登记,超出指标部分的外债则隐瞒不报,这种现象在实行短期
外债余额管理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较为普遍。此外,为满足
外汇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对外债
成本的要求,一些机构往往把高于规定部分的
成本作技术处理,分离合约及支付,隐瞒部分债务。仅已宣布
破产的原广东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查违规超指标举借外债达4.19亿美元。另外,其通过境外
子公司筹借的外债大约有10亿美元。
1983年公布实施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
合资企业外汇股东,与境外
金融机构或客商联系密切,向外
融资较频繁。既有
长期借款,也有贸易项下的
信用证融资及
流动资金借款。由于对外借款无需事先批准,这些企业往往忽视事后向
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漏报或少报现象较为普遍。
规范的投资是
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但国内一些
投资项目,尤其是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中方往往以契约形式保证
外方投资高额的固定回报。不但优先以项目收益(不足部分由中方
股东或地方政府垫付)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
外方投资本息(
利息率通常比国外
商业贷款利率高),而且外方在收回投资本息后,还可参与高比例的
分红。如粤西某市引入香港N财团
投资30亿港元用于辖区内路桥建设二八年内分期还本付息,年息10%,回收投资款后按40%比例参与
分红外方投资70%(后实际出资1.44亿美元),分期还本付息,年息10%,回收投资后按 50%比例参与分红。这实质上是一种逃避监管的高息借贷行为。
对外担保一直被视为或有外债,但实际上不少由中方为境外机构担保的外债,已由中方履行或将履行偿还义务。中方为境外机构
担保的外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
合资企业中方
股东或主管单位为外方股东提供的担保;另一种是境内
母公司为境外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促成项目上马,中方往往为合作外方借款作
担保,以弥补外方资金不足。但合资企业的
经营管理往往被
外方控制,中方
担保人对
担保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不少债务风险已由中方担保人实际承担;境外
子公司实力不够,其
融资需要
母公司提供担保。
母公司需要
融通资金,则利用
担保不受借款指标限制、管理较宽松的有利条件,由母公司担保以
子公司的名义出面
融资。此外,以外方
股东名义借款,由
合资企业担保或
抵押借入外债,往往由合资企业偿还。这些债务在官方统计中得不到反映。
与中资租赁公司不同,我国二十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由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没有金融许可证,但从事的却是
融资租赁业务。这些公司的外方
股东往往是一些国际大银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这层背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较容易获得外方
股东和第三者银行的
贷款。合资租赁公司通过
境外融资进口设备出租给国内企业使用,国内企业实际上使用了经
租赁公司转借的外债。这部分外债游离于国家外债指标管理之外。
境外中资机构,尤其是驻港澳中资企业,本身与境内有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一方面发挥着筹资窗口的作用,另方面又为国内企业
进出口业务起中介作用。或代开
信用证,或在境外代付定金等前期费用,或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汇入资金给境内企业使用。如广东驻港某企业,1994-1998年以开
信用证、
贷款、合作
投资(假投资真贷款)方式借给境内企业超过一亿美元,绝大部分没有在
外汇管理部门登记。
另外,隐性外债还以其他形式存在。如利用商品交易(进口设备延期付款等)变相
融资形成的债务;利用
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债务;利用
远期信用证(3-6个月)虚拟进口货物融资;
外商独资企业对其
母公司的债务等。
由于隐性外债的特点,我们尚无法收集系统的统计资料,对全国范围的隐性外债规模作出较准确的测算。国外有些机构认为,如果将隐性外债计算在内,我国外债余额接近3000亿美元。从我们接触的大量个案推测,保守估算我国隐性外债起码占官方公布
外债余额的20%以上,也即在300亿美元以上。这一估计有待进一步验证。
资本流动
中国对
外汇的流出管制较严,而对外汇的流入管理相对较松。一般来说,隐性外债项下的资本流入较为容易,而流出相对较难。
如前面所述,隐性外债项下的资本可通过
贷款、
投资、
融资租赁、商品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企业内部往来款等多种形式流入,部分甚至无需流入境内,而在境外直接抵偿或支付。
隐性外债项下的资本流出,部分通过正常渠道汇出。如固定回报的
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以投资回报收款和
利润的名义汇出;贸易项下的
融资可以通过
经常项目下的商品交易价格差及费用支出流出,一些隐性外债通过补登记、接受处罚(罚款10-50万元人民币)后取得合法途径汇出。另一部分则通过非正常途径汇出,如地下结算系统和现金流出,通过假单证
购汇和汇出
外汇等。此外,截留境外的
外汇和帐外资金以及
境外借款也被直接用于偿付隐性外债。除了资产转移和寻求
投资资本外逃成因分析
1990年至1995年,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逐年上调,直至1996年才开始下调
利率。担段时间,尤其是1992年后,
固定资产投资热及房地产、股市炒风日炽,
通货膨胀严重,人民币的
市场利率一度高达20%-30%,而同期美元及港元的利率相对较低,本
外币利差存在较大空间,形成套利资本大量流入。国内企业借人
外汇转换(
调汇或以外汇抵押贷人民币)成人民币使用,可节省大量
利息支出。而境外债权人通过抬高
利率,获得
国际金融市场无法得到的高额
利息收入。尤其是1994年
人民币汇率并轨后,人民币汇率较平稳,这种套利行为风险较小,导致大量隐性外债的形成。近两年人民币
利率连续调降后,本
外币贷款利率反转过来。上述的套利行为已不存在条件,但原来高
成本的隐性外债仍有较大存量。
2.国内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企业对镜外
融资需求增加。
从1993年中期开始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后,国家一直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避免
经济过热而采取的断然措施,不可避免会带来阵痛和一些副作用。在国内银行回收
贷款力度大于增贷的情况下,
企业融资日趋困难,迫使部分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向境外寻求资金。由于国家对外债实施指标管理,无法得到外债指标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只能以隐性外债形式向境外
筹资。
3.地方利益驱动、在中央实施宏观调控措施的影响下,原本资金来源就不多的地方建设,资金更加紧缺。
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些地方政府求资心切,往往以契约形式保证外方优厚的固定回报。而地方官员似乎更重视
利用外资成本和维护中方应有的权益。
首先,对外债的界定不够全面,使部分债务性
资本游离于
外债管理外汇、而且
有偿债能力的项目得不到指标,结果只能通过
隐性渠道举借外债。第四,某些繁琐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有待改进。如超过一两万美元的长债项目都要报外管总局批准,限于人力和
信息量不足,必然导致审批时间过长,延误时机。第五,对隐性外债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监控管制办法.隐性外债违规
成本过低。第六,某些法规互相矛盾,相关部门管理协调不够。如国务院曾作出有关规定禁止中方保证
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但《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可以用契约形式约定投资回报和
利润分配条件,造成实际操作无所适从。外资的流入与流出涉及计委、经委、工商、
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缺乏
信息沟通,使监督管理出现脱节。使
投资与
贷款、
经常项目与
资本项目蒙混不清。由于这些漏洞的存在,使逃避
外汇管制和外债监管的隐性外债得以存在。
5.国内金融服务未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国内
金融体系以
国有商业银行占垄断地位,其业务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民营银行尚未真正起步。数量众多的
外资企业和
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未能满足,导致这些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寻求境外金融支持。
负面影响
隐性外债之所以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譬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和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不能说它一点积极作用都没有。但是这种逃避监管,冲击金融市场秩序的违规债务,明显弊大于利,负面影响严重。
1.导致外债规模失控,加大外债风险。
官方公布的外债数据金额不小,但并不包括游离于国家
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之外的隐性外债。大量隐性外债的客观存在,必然增大我国的实际外债总额,提高实际的
外债负债率、
偿债率和债务水平;也使政府无法对外债的实际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实施有效监管。外债规模及管理实际上处于一定程度的失控状态。隐性外债的投机性和无计划性,使其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加;
交易成本过高,
利率和
汇率风险防范不足,使其
偿债风险度提升。
2.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冲击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隐性外债不受监管,违规操作.在市场
融资成本、
资本流动、
结售汇管理等方面干扰了
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隐性外债,大部分转换成人民币使用,增大了人民币的投放量,影响人民币
信贷管理的有效性。而且,这些
项目不创汇,
投资本金的回收和收益均
购汇汇出境外,
外汇无法平衡,影响
国际收支。
隐性外债是一种违规债务,
风险成本较高,境外债权人往往索取较高的回报;另外,部分
债务人举债资格欠优,也不得不以较高成本筹措资金。至于保证外商固定回报的
直接投资,中方既承担
经营风险又承担支付风险,
成本支出代价比纯粹借款更高。而外商则旱涝保收,坐享高额收益,违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
投资原则。中方为
外方或
合资企业担保造成的损失也往往没有途径弥补。这些情况造成国家资产的隐性流失。
4.增加债务纠纷,损害国家债信。
由于隐性外债通过非正常渠道运作,各种制约因素较多,而且存在违规或违法的行为,部分
债权甚至不受法律保护,容易导致合同纠纷或出现不能按时支付债务的情况,损害国家对外债务信誉。
政策建议
1.对以往发生的隐性外债限期补办外债登记手续,在摸清存量的基础上,分类清理隐性外债。
对在限期内积极补办外债登记手续的单位酌情减免处罚,而对继续隐瞒不报的机构加重处罚。通过提高违规
成本,降低投机收益,减少隐性外债的形成;摸清隐性外渍的存量,有利于
外债管理当局实施全口径外债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实际的外债状况,避免外债失控。
2.进一步完善
外汇外债管理法规,强化监管和查处力度。
自1994年我国对
外汇制度实施重大改革后,许多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尚未制订实施。而且,针对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对旧的制度和相互冲突的法规予以调整和修改,适时完善有关管理法规,堵截漏洞。更为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和处罚力度,使金融市场依法有序地运作。
3.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同管理。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涉及社会各方面,
外汇外债管理离不开有关部门的配合。尤其是在放开
经常项目下的
外汇管理后,资本项目的管理面临严重挑战。只有通过外管、海关、工商、税务、计委、外经贸等部门及银行的通力合作,才能提高
外债管理的力度和综合效果,尽可能减少隐性外债的运作空间。
4.提高国内
金融业的服务效率,努力适应
国民经济发展和各类企业经营对
金融服务的需求。
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应鼓励发展多种类型和多种
股权结构的
金融机构体系和
金融市场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
企业筹资和发展需要,金融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运作效率。
我国高等级公路、电厂、自来水、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当部分具有良好的
盈利能力,而且
居民储蓄存款巨大,
民间资本日渐丰厚,应鼓励
民间投资或通过发行
国债及地方建设
债券筹资建设,改变外资大量流入而国内
银行存款大量闲置的怪现象。历史经验表明,
国民经济建设必须以国内资源为本,外资只能作必要补充,否则会造成国内
金融资源的浪费和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在目前人民币
利率处于历史低位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利用国内充裕而低廉的资金。这一方面可避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利用外资导致的
外汇不平衡问题,另方面可降低
投资成本经济影响
不可否认,一部分隐性外债的流入反映了企业的客观资金需求,或是出于降低
资金成本的正常考虑。由于经济形势的改变,2003年出台的《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将其数额由原来的“中长期外债的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
投注差”改为“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
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投注差”,客观上收紧了企业举借外债的口子。对于某些行业和企业,例如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资金周转期相对较长,且外资经营理念与国内企业有所不同(例如多租少售)等多重原因,其对日常
经营资金的需求量更大。此外,近年来本外币之间一直存在较大的存贷款
利差,特别是2004年10月份放开国内人民币
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以来,国内外
融资成本差距继续拉大,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也愿意借入
利息较低的国外资金。
然而,大量隐性外债的流入具有潜在的风险性,对我国
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以及
货币金融稳定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1.外债风险增大,影响我国外债管理的全面性。大量隐性外债游离于我国
外债统计监测管理之外,这就使得对
外债余额和有关监测指标的分析出现较大误差,影响了国家对外债规模、性质和流向的判断。一般认为,中国目前
外债余额存在低估可能,实际数量比目前要大一些。又由于隐性外债多数是以短期外债的形式流入,因此会形成一定的短期外债风险。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中国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的比例已高出国际警戒线20个百分点,而短期外债中
贸易信贷的比例超过了47%,因此对隐性外债的管理应当引起重视。
2.国际收支统计失真,影响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对预收货款等隐性外债的不如实申报,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例如,企业将大部分预收货款申报为
出口收汇款,造成银行掌握的预收货款数与企业实际预收货款数存在较大差额,这主要是由于未按规定如实申报,造成了国际收支数据的失真。国际收支统计的失真可能误导有关部门对国际收支形势的判断,进而影响
宏观调控措施的正确决策和执行。
3.影响
国际收支平衡,
汇率稳定和
货币政策难度增大。隐性外债的大量流入是造成我国
国际收支顺差的原因之一,这使得
人民币汇率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大量的
结汇导致我国
外汇储备迅速增长,进而给
中央银行的
基础货币投放带来压力。此外,资本项目资金有可能利用
经常项目名义进出,削弱了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
4.对
外汇市场和
金融稳定产生影响。隐性外债是
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一旦经济形势发生逆转,该类资金极有可能会在短期内大规模流出,这会对
外汇市场、
投资地经济乃至金融体系稳定都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当前面临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国际资本通过各种形式流入国内。
监测控制
2005年7月21日,中国对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让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但是,汇制改革后人民币仍面临着进一步升值的压力,
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美元不断走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连创新高。11月25日,
中国银行等主要
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对美元外汇的
现钞买入价格首次突破8元关口,达到7.9997:1;12月14日,
现汇市场上美元对人民币报收于8.0751元。这实际上反映了在
人民币升值以后市场普遍认为人民币仍有进一步升值空间,甚至预期可能更强了。虽然我国仍然是
外汇管制国家,但从理论上来说金融和汇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新的
汇率机制可能使外界猜测会不会有进一步的措施或变化,因此
国际资本特别是投机资本仍然会设法进入境内。除非
人民币升值预期得到显著改变,否则市场上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会继续加强。11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05年上半年国际收支报告》表明,2005年上半年我国实现经常
顺差673亿美元,
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83亿美元。这些数据远高于市场预期,持续国际收支盈余形成了
人民币升值压力,尽管小幅升值可能会使
国际游资调整预期升值幅度,但继续投机人民币升值的方向不会改变。因此,在7月21日汇制改革以后,市场整体上至少是在观望和猜测的,部分国外资金仍企图进入国内。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依然大量结汇,而结汇后有很大一部分人民币资金并没有实际用途,这也印证了我们的判断。
对隐性外债形势的判断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
利用外资政策来看。
外国直接投资(
FDI)与外债构成了我国
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引进FDI和利用外债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截至2004年中国累计
利用外资已经超过了560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外贸的份额已经占到一半以上。外债的作用同样令人瞩目。一项研究表明,通过比较近二十年来中国
经济增长率与外债增长率的趋势和波动周期,发现两者有着明显的相关性和联动性,即经济增长时,外债比例明显上升;经济回落时,外债增长率也处于下降状态。然而,引进外资也带来了一些突出问题;隐性外债的存在、FDI
利润汇出规模的提高以及未来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压力,使得我国外资利用引致的金融风险呈上升趋势。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技术和资金“双
缺口”状况已经得到了明显改变,
利用外资政策正面临着新的认识和
战略调整。可以预料的是,过分依赖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引资导向”和“
GDP导向”的做法将会得到改变。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形势下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隐性外债规模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并采取必要措施对流入及结汇进行控制。此外,还需要从
宏观经济的角度化解可能的外债风险。
一是将
贸易项下的
预收货款和
延期付款、非贸易项下的预收款等纳入外债管理体系。
应对其办理外债登记做出具体规定,对登记主体、金额控制、期限划分、登记方式、资金汇出核准等内容加以明确,以使它们真正纳入
外债统计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外债监测体系的分析预警功能。
二是加强对隐性外债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严格收付汇监管,加强真实性审核。对有疑点的收付汇应及时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以做好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的监管。要完善有关法规,加大处罚力度,防止资本项目资金混入
经常项目和企业无真实性交易背景的变相
融资及非法资金流入国内资本市场。
三是警惕可能引致的外债风险,从数量规模上对其加以控制。
隐性外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外债,具有潜在的外债风险性,一旦形势逆转很可能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当前我国总体外债水平仍在安全线内,但外债结构存在较突出的问题,短期外债规模较大。因此,需要从数量上控制其过快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