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一般有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词语解释
【名称】:领事
基本解释
◎ 领事 lǐng shì
[
consul] 一个政府派驻他国某一地区或城市的外交官员,任务是保护本国与它的侨民的权益和处理侨民事务
详细解释
(1)所管之事。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取其领事之号。”
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随所领之事以为号也。”
(2)谓统领其事。
唐
薛用弱《集异记·蔡少霞》:“玉人谓曰:‘愍子虔心,今宜领事。’”明
刘基《紫虚观道士吴梅涧墓志铭》:“及先生领事,乃重修
三清殿。”
(3)由一国政府派驻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的外交官员,其任务是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在该领事区内的
法律权利和
经济利益,管理侨民事务等。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七回:“到了岸上来,惊动了他的本国领事打官司。”
郑观应《盛世危言·通使》:“按泰西公例:凡通商各国,必有公使以总其纲,有领事以分其任。”
领事职责
领事职能概述
是政府派驻外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
合法权益的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驻外
大使馆通常设立领事部,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或兼任领事官员。
根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关系的发展
领事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积极开展同领区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广泛开展
对外宣传工作,介绍本国在各方面的发展状况;采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领事官员通过上述活动,增进本国与外国的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的正当权益
公民享有本国
领事保护的权利。当其正当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时,领事官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护,必要时进行交涉,包括要求惩凶、道歉、
赔偿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和取消无理措施等。本国公民若被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有权要求会见领事官员或与之通讯。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该公民。
领事官员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签证。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
领事官员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职务通常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等。领事官员为本国公民出具在本国境内外使用的文书,为外国人出具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时具有法律效力。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转送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的
委托书等。
关于船舶、飞机和火车的职务
领事官员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和火车、汽车等
交通运输工具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驻在国当局对其采取
强制措施时,应通知领事官员,以便实施领事保护。
领事官员除执行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双边条约规定的领事职务外,还可执行本国授权而又不为驻在国反对的其它职务,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承办
外交事务,或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
领事官员承担着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联系几乎都是通过领事官员进行的。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
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领事职务的范围不断拓展,人们必然更广泛地、更频繁地接触到领事工作。
派驻领事历史
派驻外国城市或地区的代表。受本国驻该国的大使(或公使)指导,维护本国及侨国利益,管理本国在当地的侨民,输各项有关国际交往的事务。我国清朝自
光绪元年(1875)定出使制后,始依
国际惯例,派遣领事、
总领事。
清制,总领事从四品,领事
正五品。
民国为
荐任官。
领事职衔
根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衔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对外委派的领事官员有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相关名词解释
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
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
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领事保护是指当某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在接受国受到侵害时,某国驻外使、
领馆依据包括
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各项原则、
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某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处理。
领事服务是指某国驻外使、领馆依据本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接受国的本国公民提供涉及国际
旅行证件公证、认证等事宜的服务。
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通常是一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曾向外国委派过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