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证养殖产品
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业部发布了《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
均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品种,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的其它任何
添加物,未经农业部审核批准,不得作为饲料添加剂在饲料生产中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已从2006、2008版本更新为2013年版本。
为加强对
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
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下简称《目录(2013)》),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13)》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的基础上修订的,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来源);删除了
缩二脲和
叶黄素;将
麦芽糊精、
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
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附录一》,将《目录(2008)》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附录二》。
二、《目录(2013)》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凡《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
三、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
批准文号。其中《附录二》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
四、生产源于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
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评价,获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五、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1日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同时废止。
2.
酶制剂的适用范围为典型底物,仅作为推荐,并不包括所有可用底物;
4.以一种或多种调味物质或诱食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
调味剂或
诱食剂,其中:以一种或多种甜味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
甜味剂;以一种或多种香味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
香味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