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
号召力和一定的
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
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
专业批发市场等
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
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
结构调整,带动
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
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
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
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
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
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在基地建设、
原材料采购、
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固定资产规模
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
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
产地批发市场年
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
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
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
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企业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
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
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
出口创汇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引进项目的
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资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
企业规模,增强
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
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
股票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好
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
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