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
汉语词语
下岗,汉语词语,原指人或物从原有的岗位撤换掉。现多是对职工下岗的简称,是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造成的一种客观现象。我国人口多,劳动力总量大、增长快,远远超过社会生产的需求,就业岗位相对不足,结果造成不少需要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暂时找不到就业机会而成为下岗职工。职工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制度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应。
词语解释
基本解释
1.(一般)指离开执行任务的岗位;
2.(特)指失去职位或工作。
词语分开解释
下: 下 xià 位置在低处的,与“上”相对:下层。下款。等级低的:下级。下品
岗: 岗(岗) gǎng 高起的土坡:山岗。景阳岗。平面上凸起的一长道。守卫的位置:岗哨。门岗。站岗。
简介
在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安置就业任务,结果造成冗员充斥、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把以往积存的富余人员分离出去。
总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是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据预测,21世纪的前20年,中国还将净增劳动人口550万,到2020年,中国劳动人口将高达9.4亿,占总人口的64%左右。庞大的劳动人口将对中国就业市场构成长期的巨大的压力。
再就业
优势不足
优势
心智成熟,处事老练,有工作经验,有社会阅历,有技术基础,有现成的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道德约束力;珍视就业机会,容易产生归属感,敬业精神较强,稳定程度较大;组织纪律与法纪意识均较强,薪资要求不会过分,一般不存在住房等生活上的要求;就业途径增多,比如:网络招聘社会招聘人才市场、熟人介绍、猎头服务、一览职通车等。
不足
知识功底和时代有程度不同的差距,研究开发能力较薄弱,专业技术能力偏于陈旧或者欠缺;事业冲劲小,对新事物的接受与新环境的适应都不是很快;求职人员增多,人才素质增强,企业可选择空间变大,竞争压力也相应更大。
再就业优惠证
指职工因企业破产或裁减人员等原因失去工作岗位。下岗与失业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下岗职工在保证最低生活需要的条件下,可以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或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数量分布
1998年至2000年, 中国国有企业共发生下岗职工2137万人,其中:1998年,年初为691.8万人,当年新增562.2万人;1999年,上年结转610万人,当年新增618.6万人;2000年,上年结转652万人,当年新增444.6万人。从总量上看,三年间年度下岗职工总量呈下降趋势。从地域分布看,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东北三省占25%;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煤炭、纺织、机械、军工等困难行业。
2001年初,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为657.3万人,当年新增234.3万人,减少376.2万人,增减相抵,2001年末实有下岗职工515.4万人。
2001年底,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463.6万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例为89.9%。在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签协议比例、领取基本生活费比例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例都超过了99%,其中有99.4%的人领到了基本生活费。
2001全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比上年减少133.7万人,再就业率为30.6%,比上年下降4.8个百分点
产生原因
下岗职工问题最早出现于1990年代初期,当时还不叫下岗,有的地方叫“停薪留职”,有的地方叫“厂内待业”,有的叫“放长假”“两不找”等等。90年代中后期,下岗职工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开始突显,并且引起社会各方面普通的广泛关注。下岗职工问题集中在这个时期出现,是中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是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
2.其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3.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
4.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5.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中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诸多深层次矛盾的综合结果,也是在现有国情下,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就无法摆脱困难,更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下岗分流虽然会给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这是前进中的问题,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相关政策
税收减免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登记优惠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行政性收费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信贷优惠政策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再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下岗转岗培训、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培训计划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提出,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目标。
(一)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1、制定和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目标: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提高再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成功实现就业或创业。
期限:第一期:1998-2000年第二期:2001-2003年
2、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
按照国家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总结第一、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实施经验,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实施主题为“提高你的再就业能力”的再就业培训计划。
3、再就业培训进展情况
1998年以来,全国共组织3400万人次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后有214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为63%。
(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2003年3月,在全国依托北京等城市建立了一批国家创业示范基地
基地城市:北京、天津、鞍山苏州南昌宜昌青岛、长沙、成都、乌鲁木齐
1、创业培训进展情况
1998年以来,全国共组织133万人次参加创业培训,其中,2001年后发展较快,2001年以来共培训130万人次,培训后有56万人成功创办了企业或实现了自谋职业,创业成功率达43%。
2、SIYB中国项目
SIYB中国项目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1、目标: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培养适应现代制造业和相关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级技能人才。
2、行业层面:
已启动项目:机电、信息、电力产业
方式:联合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依托骨干教育培训机构,校企结合培训。
3、地区层面:
2005年5月,启动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
4、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
在全面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基础上,从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内,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四)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促进大学生就业
1、指导思想: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
2、内容: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
(一)实施西部远程培训工程
利用劳动保障部远程培训网,采取卫星数据传输技术和互联网络技术相结合,为内蒙古、四川、贵州、广西、陕西、青海、新疆、甘肃等西部省区开展远程培训,重点为这些地区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远程培训。
现象
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逐步提高,企业必然要不断进行产品、技术和组织结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职工流动和就业岗位转变将成为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总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
下岗,如果单纯从中国现今的所谓主流经济学角度解释是非常牵强的,劳动市场的供求是要取决于工业生产产业结构规模,国家企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链条原本是很完善的,但是由于并轨体现出的管理技术欠缺而导致无法合理的发觉利用和整合企业各个部门的能力与潜力。过去的国家企业的员工是计划经济体制内统包统配的,政治环境决定了思想的进步和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市场竞争条件下职工对工作的被动接受,国企的职工大都是从小在企业的大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当时的,讲究爱厂如家,对企业的感情非常浓厚,这样的热情和感情在改革以后没有被很好利用是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企业管理中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培养成为一个只能靠金钱才能打通的瓶颈。企业的发展依赖的是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综合实力,市场需求是企业的生存必须条件,90年代中后期正是中国无外需又无内需的经济萧条期,整个产业链条的停滞让这个链条上的所有企业都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而各个国家企业破产,工人下岗也集中于这个时期,2000年后,中国依靠外需拉动经济,没有倒闭的国家企业也起死回生,这些企业没有依靠裁员实现利润增长,是依靠需求拉动才度过困难期,而那些员工利用率高的私人企业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也是必然要走向没落的。
注意事项
刚走出职业院校校门不适应岗位工作或下岗了怎么办?我省提出,鼓励学校实行毕业生“召回”制度,再培训合格后重新推荐就业,为学生、家长解除后顾之忧。
日前,我省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和各职业院校要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做好毕业生情况的跟踪调查跟踪服务,组成专门就业指导队伍,拓宽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学校对上岗后不能适应工作或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下岗的毕业生,实行“召回”制度。
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我省还提出搞好人才、劳动力市场预测与分析,建立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放宽对职业学校学生的户籍政策,在学生入学和毕业时,与大中专学生同等办理转户手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3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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