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返还有两方面的含义: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
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
经常性收入返还。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
实际收入以及
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
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国发{1994}47号,国务院决定: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2.2002年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除铁路运输、
国家邮政、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
中石油、
中石化企业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全部属中央收入外,其余绝大部分企业
所得税和全部的
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为5:5,2003年以来为6:4。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划分办法是:中央在豫企业和跨省经营、
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及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
金融证券、保险、信托、
信用社及
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跨省辖市经营的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属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与中央单位
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省与市县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分别按省、市股份和投资比重划分为省级收入和市县收入;市县与中央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市县收入;除上述外,市县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均为市县收入。
3.2004年我国实行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改为中央和地方分担。财政部根据改革前各地
出口退税情况,核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基数内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担。2005年,分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为按92.5:7.5比例分担。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2)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
应收补贴款”(公司)、“
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
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成本”(公司)、“
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为了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同时推动
彭水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彭水工业园中小企业孵化园发展注册型经济。特点:企业保持现有的
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不变,通过我们的
纳税筹划方案就可以在主城区享受到彭水的优惠政策;
在
彭水县企业所缴纳的附加税:城建税:5%;地方教育附加税:2%;教育附加税:3%
货币性资产形式的
政府补助,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计量。
科目.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在取得时计入
递延收益,按照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开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分摊转入
营业外收入。寿命期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该将剩余递延收益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