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定义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
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
金融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以
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
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
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利得,作为
营业外收入,
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
重组债权的
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损失,作为
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
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
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
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
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运杂费等,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债务人应
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
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但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2、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
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按
公允价值计量。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按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处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相关金融资产按
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在满足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 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
股本;股份的
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
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
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收入)。
2、其他企业
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
实收资本;股权的
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其他情况
债权人在
债务重组日,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 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
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损失。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该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
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
长期股权投资或者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修改条件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
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
债务重组利得,于
当期确认计入损益。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余额为将来应付金额。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
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在重组日,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
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
坏账准备,应当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2、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
或有事项中有关
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
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之和的差额,作为
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
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根据
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
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
计入当期损益。
三种方式组合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以现金、非
现金资产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作为
债务重组损失。
2、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组合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
股本(或
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3、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非
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股权的公允价值与
股本(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账准备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4、以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现金、非
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三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
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提坏准备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5、以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清偿某项债务
以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在这种方式下,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余额与将来应付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
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
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
资本公积;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于当期确认。
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余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
债务重组损失。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
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
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
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
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
资产负债表”中的“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
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
投资活动,在“
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
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
浮动盈利”等。
原则
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
损益账户上的
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
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债务重新安排
债务国一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时,与
债权国一方重新协商并达成对到期债务或拖延
债务重新安排的协议。
自从1982年
墨西哥债务危机引发的
发展中国家全面债务危机以来,债务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即债权国政府、债务国政府、商业银行以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世界银行等
国际金融组织提出了许多措施,以解决严重阻碍世界经济发展的债务问题。在这些措施中,相当一部分是对债务进行重新安排。
债务重新安排的目的是改善债务国的
债务期限结构以缓解其日益加重的偿债负担,从而使债务国有时间来消除其
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最终与债权国恢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
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大致可区分为官方债务(即欠外国政府或
政府担保的债务)和私人债务两种类型,因此对这两类债务的重新安排也有所不同。对官方债务的重新安排一般都通过“
巴黎俱乐部”来进行。政府支持的短期
贸易信贷的债务重新安排通常由有关国家政府的
双边谈判解决。私人性质的
商业银行贷款则通过与有关银行协商来重新安排。
巴黎俱乐部又称
十国集团。它不是一个专门的组织,而只是一个讲坛性质的松散的联合体。十国都是主要的西方发达工业国家,自80年代初以来,巴黎俱乐部为解决
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同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了积极广泛的合作,达成了数十项的债务重新安排协议,并为
债务国提供新的资金援助。
在对商业性私人债务进行重新安排时,一般有5个重要的参加者,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商业银行、巴黎俱乐部中的债权国政府、世界银行以及债务国本身。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调商业银行重新安排新的资金方面起了关键的作用。从债务国打算对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到最终与债权国达成重新安排的协议,往往有一个艰巨和漫长的过程。
债务国如果出现
短期债务急剧增加并大量欠款的现象,就更不利于达成重新安排的协议。
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
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
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
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
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
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
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
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
利益均衡的问题。
协议范本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鉴于:
1、****集团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
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
债权债务的决定。
2、市政开发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3、****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处置自有资产决定,包括处分自有债权债务的决定。
4、协议各方有意就其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相应的转受让、抵销以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
有鉴于此,协议各方就其之间债权
债务转让、受让事宜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时,****集团对于****尚有土地地价款
人民币****元之债权未收回。
二、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的转让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集团将其于本协议第1条项下对于****的
债权转让予【 】【 】,****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变更为****。
三、债权债务之抵销
本协议各方兹此确认,在上述第二条债权转让履行完毕后,****根据本协议对于****享有的金钱债权共计人民币****元。
四、协议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4.1协议各方承诺及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履行了各自全部必要的审核和批准程序,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
4.2协议各方承诺及保证,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
均已到期,不存在
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不得相关抵销之情形。
4.3****集团同意并确认,作为债权的转让方,其对于转让的债权享有独立、合法、完全的
处分权,该等债权的转让不会构成对于其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或
法律文件的违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债权债务的抵销。
4.4****同意并确认,作为债务人,将如约及时的向变更后的债权人【 】【 】履行其所负的债务。
五、争议的解决
5.1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
补充协议。
6.3本协议正本
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均持一份,均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七、重组协议的内容
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
2、协议各方之间债权债务的转让。
3、债权债务之抵销。
4、协议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5、争议的解决。
6、协议生效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