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政府
行政部门以法律、行政行规、
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及其他事项等进行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证明、民间检验公证和
鉴定完毕的全部活动。
2018年4月16日,从海关总署获悉,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已划入海关,2018年4月20日起,该系统将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均要统一上岗、统一着
海关制服、统一佩戴
关衔。
出入境检验是为国家进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部门。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商品检验等的检查,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
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
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 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
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
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
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或《
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一)贯彻执行
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
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等
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
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和
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
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
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
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
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
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