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对于监察委员会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浦礼俊:南京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刘月科同志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
沈文祖辞去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2018年1月25日,在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
沈文祖当选为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
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