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949年公布的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简介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发布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加强了保护。
保护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现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它们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们是: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县)、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和喀什。
第三批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94年01月04日公布:
增补:
2001年:山海关区(2001.8.10)、凤凰县(2001.12.17)。
2004年:濮阳市(2004.10.1)。
2005年:安庆市(2005.4.14)。
2007年:泰安市(2007.3.9)、海口市(2007.3.13)、金华市(2007.3.18)、绩溪县(2007.3.18)、吐鲁番市(2007.4.27)、特克斯县(2007.5.6)、无锡市(2007.9.15)。
2009年:南通市(2009.1.2)。
2010年:北海市(2010.11.9)。
2011年:宜兴市(2011.1.27)、嘉兴市(2011.1.27)、太原市(2011.3.17)、中山市(2011.3.17)、蓬莱市(2011.5.1)、会理县(2011.11.8)。
2012年:库车县(2012.3.15)、伊宁市(2012.6.28)。
2013年:泰州市(2013.2.10)、会泽县(2013.5.18)、烟台市(2013.7.28)、青州市(2013.11.18)。
2014年:湖州市(2014.7.14)、齐齐哈尔市(2014.8.6)。
2015年:常州市(2015.6.1)、瑞金市(2015.8.19)、惠州市(2015.10.3)。
2016年:温州市(2016.5.4)、高邮市(2016.11.23)、永州市(2016.12.16)。
2017年:长春市(2017.7.3)、龙泉市(2017.7.16)。
2018年:蔚县(2018.5.2)
特点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历史和自然文化特征,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 7类:①历史上以政治中心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县城;②风景如画、依托山水名胜和重点文物古迹为主的名城;③以传统手工业、商业特别著称的名城;④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边境、口岸及长城沿线以军事防御为主的历史城镇;⑥以海外交通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点革命纪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几个特征。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分为2级: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等为法律依据,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城市的历史价值、地理条件、民族特征、布局现状、建设需要和发展限度而作出的带有综合性的专题规划。
划分整个城市为不同的环境风貌分区并确定分区的基调,这是保护历史老区和建设新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对比统一、在规划上“分而治之”的首要准则和手法。环境风貌和基调是社会生活的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这种反映,主要包括在两类风貌分区和相应的两大基调之中。一是来自城市历史舞台的遗存和记忆,即反映历史文化基调的历史保护区,如历史分区或历史风貌分区;二是来自城市现代生活,以反映当代建设和发展为基调的新建区,或新建分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韩城、平遥、潮州是体现风貌分区规划,“分而治之”经验突出的佳例。其中,历史分区的历史文化传统特色浓厚,个性突出,在老城保护与建设中,失控甚少。同时,新建分区则表现为一片新的环境风貌。二者有明确的风貌分区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风貌基调。但是在城市整体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设的道路交通、水、电设施等方面,二者却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但其间如分布有文物保护单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纳入规划,予以个别保护。对于极少数有特殊“窗口”性质的小环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国际机场、铁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码头客站的小环境风貌,不论它们位于新建分区和历史分区,都应强调突出中国特色,体现时代感和民族风格与地方个性的有机融合,给人以到了中国某地某历史文化名城的大门,而不是别处。
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可以在历史分区与新建分区之间留有风貌分隔空地或绿地。这种属于分隔、过渡性质的空间,最宜结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韩城的新建分区,就位于老城历史分区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国威廉斯堡,在历史分区与新建分区之间留有 1.6公里宽的平面分隔空地、绿地。
规划
历史保护区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环境,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迁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可能绝对保持原有的地方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只能是相对的,即通过基调的主导作用去体现风貌的相对和谐性或倾向性。这种体现主要反映在历史风貌保护的不同层次上。
重点保护层次
指那些最能显示历史文化环境个性特征的历史街衢、地段或风貌小分区,如:①北京天安门广场、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滩南京东路;②北京以故宫为核心的皇城区、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东交民巷使馆历史区南京夫子庙秦淮河区;③苏州郊区的同里、周庄江南水乡古镇;④潮州、韩城、平遥的老城区;⑤安阳殷墟遗址,等等。
一般保护层次
一般保护层次又可以包括两种情况:①老城区基本保存了平面的历史格局,重点突出了重要文物风景的风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传统民居、传统名街和老字号等。同时从老城迁出了工厂、仓库、铁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筑选址、建筑高度、艺术风格的协调秩序,并取缔了违章乱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区,苏州、扬州、济南、保定的老城区,上海、天津、武汉包括旧租界的部分老城区等均属这类一般保护层次。②老城区的平面历史格局尚存,但许多重要文物古迹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没有注意保留有历史价值的城墙、城楼和成片的传统民居、街市、老字号等。
历史分区的借景层次
这是保护规划应当特别重视的边缘景观和外延景观如何烘托呼应、协调一气的一个重要层次。例如保护好北京故宫的文物环境,使之尽善尽美,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独善其身,而要同时“巧于因借”四周的边缘外景,连成一气,统一规划。北京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离不开它的东西南北外围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夺。“巧于因借”带来的溢于境外和来自境外的协调美、呼应美,可以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相反夺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种恶性的后果。至于外延景观,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远处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轴线、次轴线、中心主干道,或城市滨江大道、林荫大道、绿带等由建筑形成的夹景、对景或远景,这是保护规划中关于“视线通廊”景观风貌、协调呼应、分清主从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主要内容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顿历史保护区的环境和防止“破坏性建设”。风貌分区规划的建筑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项特别重要规定。高层建筑宜建在新区,不宜建在历史分区。这是因为历史分区的基本历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为基础而发展成熟的。保护这种水平格局的历史文化价值,禁止在历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很多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经验。北京、苏州等老城历史保护区,已开始控制新建筑高度并已作出城市建筑高度的分布规划。另外的例子是,高层新建筑林立在杭州湖滨,散立在桂林景区,孤立在沈阳老城区,风貌氛围极不协调。
历史保护区多属老城区,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杂乱。保护规划必须把这个问题纳入,以便着手短期或长期的整顿改造。这项整顿改造既是为了加强历史风貌的保护,又是改善老城区建设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顿混杂在老城区或直接在历史保护区的工厂、仓库、铁路、公路、码头,或高压电线、水塔、高烟囱,或污染环境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臭沟、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乱现状。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对它们迁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机关、学校、研究院所或工厂、商店、仓库等占用重要文物建筑或历史遗址,甚至有的在其内乱拆、乱改、乱建,有的在文物建筑内进行生产或存放易燃物品,潜伏着火灾危险。对此也必须根据国家文物法规和保护规则进行整顿,还其本来面貌。
“破坏性建设”是指规划失控,乱选址、乱建设,造成文物、风景或历史保护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坏协调。它是城市环境风貌的一大公害,对于历史保护区尤其严重。即使在新建风貌分区,“破坏性建设”也足以使新环境丑化。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按批准的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政府网.2013-08-13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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