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职、封爵名称。西周始置,如
夏姬情人
巫臣,便是楚国申县县公,后
曹魏、宋、辽政权也曾使用。
县公,楚县
行政长官。春秋早年,楚在新占领地区开始置县,由中央任命行政长官进行
直接管理。这种地方行政长官称为县公,有时也称之为县尹;战国时又称县令。《
左传》、《
国语》等史籍中有不少楚县公的记载,如郧公、申公、
叶公、商公、蔡公、白公、
期思公、沈尹、
武城尹等。这些县公(县尹)拥有辖区内的军政大权,但其官职一般不世袭。任免黜陟,直接由
楚王决定。
县制的建立,破坏了原来以权力世袭为特点的
分封制,为以后封建官僚
政治体制与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魏末、两晋南朝时期,县公为公爵的第二等(禅代前的权臣除外),次于
郡公。县公皆为实封,有封国、食邑,开国置国官,具有世袭性。食邑有数千户。县公以县立国,封国置相,相的职责相当於县令、长。
曹魏咸熙元年(264年),在
晋王司马昭的主持下,开建了五等爵,分为
郡公、县公、大国侯、次国侯、大国伯、次国伯、大国子、次国子、大国男、次国男十级。县公为第二级,居第一品,地方75里,食邑1800户。
南朝时,县公的食邑有数千户。县公依然为异姓功臣的第二等
封爵。此外,
皇太子的支子亦封县公,食邑为一千五百户。
梁朝时,开国县公为十七班爵,位视
三公(十八班),境内被尊称为第下,自称寡人,国官向其称臣。县公的国官有:
北魏初期的封爵皆为虚封,爵位可以世袭(追赠者不可世袭)。
孝文帝时,改革
封爵制度,县
公分为两类:
从
北周开始,郡公之上增设国公一爵,县公成为公爵的第三等。五等爵皆无实际封国,县公虽带有“开国”二字,但并不开国,“开国”二字成为
荣誉称号。唐朝以後,县公一般不可世袭,常为虚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