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是一个
经济领域术语,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
坏账的
应收款项。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又指因对方不还而收不回来的财物。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
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
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
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
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
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
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
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
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
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
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
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
账销案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