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是
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
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已经成为
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自产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
管理办法和制度。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
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
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
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1)如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
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
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
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税额为6(21-15)万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1.企业按出口货物适用的
征税率和
退税率,计算出口产品本期应分摊计入
产品成本的
进项税额,从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其会计处理为:
2.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
应纳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本题此数值为0 3.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的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4.月份终了,企业将已交的待扣增值税自“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60000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
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
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
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
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
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
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
征收率)×6%或5%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
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
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3月出口美国
平纹布2000米,进货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
计税金额为40000元,退税率 15%,其应退税额:
2000×20×15%=6000(元)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
抽纱工艺品2000打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
西服 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6%)×6%+5000×6%=639.62(元)
(三)会计处理
优惠政策
1.凡有
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
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
消费税税额。
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大陆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
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
牛黄、麝香、铜、
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
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
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
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
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
国际金融组织或
外国政府贷款采取
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
经营权的企业出口
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
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
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办理退税。
3.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
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
香料油、
山货、草柳竹藤制品、
鱼网鱼具、
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
退税率执行,从
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
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
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
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
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
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
离岸价和
外汇牌价计算的
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
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
征收率)×
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
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
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鉴定,
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
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
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
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
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
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
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
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
责任制度的鉴定。
③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
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
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
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
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购进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
出口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
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
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大陆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出
进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
企业调查核对有关
退税凭证和帐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
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
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
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
企业清算后,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