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与黄洋均为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
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
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
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
黄洋,让同学难受。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
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
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林森浩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旦大学医学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
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
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
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
内装有剩余
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
试剂瓶和
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
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
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
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
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
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
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
急性肝坏死引起
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
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
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裁定认定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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