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守法是
法的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与前述
法律规范种类对应,法的遵守包括权利的正确行使、
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引证解释
1、掌守法令;遵循法规。
《
管子·任法》:“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史记·商君列传》:“龙之所言,世俗
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
晋葛洪《抱朴子·良规》:“除君侧之众恶,流凶族於四裔,拥兵持壃,直道守法,严操柯斧,正色拱绳。”
唐
韩愈《唐故河南令张君墓志铭》:“﹝
张署﹞岁余迁尚书刑部员外郎,守法争议,棘棘不阿。”
宋苏轼《省试策问》之二:“昔常衮当国,虽尽公守法,而贤愚同滞,天下讥之。”
清
顾炎武《菰中随笔》:“宋文帝性仁厚恭俭,勤于为政,守法而不峻,容物而不弛,百官皆久于其职。”
清
李渔《蜃中楼·惑王》:“夫人立法甚严,千岁守法太过,教我这个守活寡的婢女,几时做得出头。”
2.服刑,坐牢房。
柳青《
创业史》第一部第十一章:“人要紧!粮食放在楼上,人到城里去守法,为啥?”
基本含义
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许多人所理解的广泛、深刻和丰富得多。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
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力,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构成要素
守法主要包括
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
实施者。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
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
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3.守法内容。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
法律义务和行使
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根据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基本条件
主观条件
守法的
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
心理状态和
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
政治意识、法律意识、
道德意识、
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政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
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
社会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政治意识处于社会意识诸形式的核心地位,它往往渗透到其他社会意识中,成为其中起指导作用的部分。每个阶级、每个人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政治意识,人们政治意识的高或低、先进或落后、发达或
不发达,都会强烈地影响到人们
对法的遵守。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法律观念的形成,既可来自人们内心对法的认同,也可来自外部的传导灌输。法律观念的
地域性很强,传统思想往往通过“文化沉淀”的途径影响人们。
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不同的道德观念会形成不同的善恶、是非、荣辱标准,对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会给予不同的评价,从而使人们实施不同的行为。因此,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知识常常同文明相伴,而文明是守法的强化剂。人们文化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有效地学习法、准确地理解法和充分地掌握法,影响到人们能否对法建立正确的态度和信念,影响到人们能否
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和行驶
法律权利。
客观条件
守法的
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
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
经济状况、
民族传统、
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
法律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其次就执法和司法而言,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正司法,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形象,必能带动和促进其他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
政治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
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各
社会力量对比、
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状况。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对人们的守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
社会主义国家,法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正常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自觉地守法。国家的政治制度对守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
民主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
法律地位,人民是终极的统治者,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表现为双向的互控关系,
政府的职能活动以保障人的权利为根本方向,由此,
行使权利在人们的守法活动中占的比重较大。此外,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各种社会力量相对平衡,政局比较稳定,社会秩序较好,国泰民安,法就会有较高的权威,人们也就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它。
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
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和经济
发展水平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的遵守。就经济体制来说,
市场经济是
法治经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家和政府都十分注意把市场经济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这就为守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
法治环境,促使人们运用
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的竞争,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人们能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不只是取决于人们主观上的愿望和选择,社会能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相当重要的,而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
社会基础
公民为什么要守法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言以蔽之,因为法律是公正和无私的,它需要也值得我们遵守。具体言之,法律体现了对
人的尊严的维护。维护人的尊严离不开对人权利的保护。法律的出发点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全面,有效,合理的保护。以公民的权利而言,既有
民主权利,又有
财产权和
人身权利。法律保障权利的
全面性。法律保障权利
有效性。法律设定了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对
受害者进行救济。法律保障权利的
合理性,指法律要保护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律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影响
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能够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在法律本身具有
普遍性,是公之于众的,是相对稳定的,是经常能工整的加以执行的。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一国领域之中的所有人,不因民族,性别,身份,职业等相区别。这就和习惯、道德、
社团章程不同。法律要公之于众,目的是使所有人都知法、守法,使
法律的实施处在
社会监督之下。
法律不是朝立夕改,必须保持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尊严。但是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律作为一种
社会规范当然不能一成不变,因此法律的稳定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比如法国
民法典自1804年颁布以来,一直坚持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保持和社会
同步发展。
美国联邦宪法1789年制定后,国会共通过28条修正案,其中批准生效的26条。
法律能否公正的加以执行也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之一。在一个
法制国家,法律是可预期的。依据同一个
法律事实,不同地区适用同一法律。判定结果应当相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法可依比无法可依更严重,司法腐败对整个法制的损害致命性的,因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可预期性,正如培根讲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人们对
法律的遵守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的
规范作用,
强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当权利的运作和法律运行相悖时,权利应让位于法律;当道德、政策规定和法律相悖时,应以法律规范为准;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法律;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不得违背
法律原则。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离不开人对它的遵守,没有了遵守,法律就失去了依托,法律的运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法律的作用也无从发挥。
守法的状态
守法的状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三种类型。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
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无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
内在动机都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从而真正实现
法律调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