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
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
工程建设过程
客观规律的反映,是
建设工程项目
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
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
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建设阶段
策划决策阶段
1.项目建议书
对于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是
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
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建设项目,以便在一个确定的地区或部门内,以
自然资源和市场预测为基础,选择建设项目。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
科学分析和论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
核准制和登记
备案制。
对于《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
备案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勘察设计阶段
1.勘察过程:
复杂工程分为初勘和详勘
两个阶段。为设计提供实际依据。
2.设计过程:
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
设计阶段和
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
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
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动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项目被列入
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可进行下一步的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
三通一平”乃至“
七通一平”;组织材料、
设备订货;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
施工单位;办理
施工许可证等。按规定作好
施工准备,具备
开工条件后,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
施工安装阶段。
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项目新开工时间,按
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
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时间而定。不需开槽的以正式打桩作为开工时间。铁路、公路、水库等以开始进行
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时间。
生产准备阶段
对于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适时地组织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做好
生产准备工作,包括招收、培训生产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设备安装、调试、
工程验收;落实原材料供应;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生产
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
竣工决算,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考核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
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活动,是
固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建设特点
建设工作活动有它固有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固定性
任何
建设项目,在建成后位置是固定的,在什么地方建设,就在什么地方提供
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因此,对准备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
可行性研究,认真进行勘察调查,搞清拟建地点的资源情况,工程地质和
水文地质情况,以及一切有关的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根据工业的合理布局和有关协作要求,慎重地选择建设地点。
特定性
一切
投资项目,不论是
生产性建设还是
非生产性建设,也不论其规模大小,都是根据特定的用途进行的。每一项工程都是为发挥其特定的用途来设计的。因此,对某项拟建工程都要在事先有明确的概念。即产品或建设的规模多大,选用什么设备、
生产流程或标准,建造什么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等,都要预先设计,才能进行施工和购置。
发展历程
建设工程的一切活动虽然属于
国民经济的特定领域(与
生产领域和
流通领域相对而言),却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息息相关,影响到
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水平。因此,一切建设项目的
投资方向、工程规模、区域布置等
重大问题上必须按照各个时期的经济建设方针,服从国家长远规划。
国家和地区的各级主管部门对于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
资金筹集、物资分配以及涉外事宜等重要方面要实行有效的
宏观控制。根据
权限划分为国家、部门和地区(即各省、市、自治区)三级管理。这些管理的内容构成了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50年代至70年代,由国家统一对有关工程
建设程序各个阶段的划分以及内容要点,制定颁发执行,是建设领域内的立法文件。
建国后,1951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其
侧重点对
基本建设计划的核准和先设计、后施工的步骤,作了具体规定,将基本建设的全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
计划之拟订及核准;
设计工作;
施工与拨款;
大致的顺序为:首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国家
长期计划范围内规定的各项建设项目与指标,确定建设对象,然后开始草拟
设计任务书(或称设计
计划任务书);在编制设计任务书之前和进行设计过程中,做好调查勘察和建设地址的选定工作;在设计完成后,制定
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在拨款
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监督;竣工之后,进行验收交接,并办理工程决算。
70年代末至80年代,1978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中述及一个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下述几个阶段;
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点;经批准后,进行
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后,组织施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成,进行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全部过程包括以下阶段内容;
计划任务书;
建设地点的选择;
设计文件;
计划安排;
施工;
生产准备;
90年代以后,1991年12月国家计委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将现行国内投资项目的
设计任务书和
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消设计任务书的名称。文件还规定今后所有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并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一律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及深度要求与以前的设计任务书相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经过初步
调查研究,由项目的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
投资管理权限向所属的投资管理部门推荐
拟建项目,经批准后列入建设前期
工作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对所推荐的拟建项目进行
综合平衡,在条件成熟时选择一批需要而又有前途的建设项目交与项目的主办单位委托设计或
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于可行的项目,在经过预审、修改、复审和评估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此项目即算成立,可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工程设计和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项目的主办单位,应组建或指定建设主管单位,对外进行各类协议和合同的谈判、预约或签订,进行勘察设计,
厂址选择,
土地征用,资金筹集等一系列准备。
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组织
招标投标,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订货、供应、运输、开展施工,同时进行生产准备工作,于工程结尾时,
组织调整试车,办理交工和竣工验收,使建设项目按预定目标进入生产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