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
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险。这种保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当时社会
老龄化发展下的时代产物。随后,德国、英国、
爱尔兰、
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出现了护理保险。在
亚洲,日本更是将护理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引入国家
社会保障体系,要求40岁以上的人都要参加。目前,我国
保险市场上也推出了部分护理
保险产品,如“太平盛世附加护理
健康保险”、“安安
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中意附加老年
重大疾病长期护理健康保险”等。但这些险种基本上都是针对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并且是作为其他
人身险的
附加险出现,其运作方式与养老类保险大同小异,和真正意义上的护理保险还有较大的差距。
第一,高龄人群护理需求。据《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
白皮书统计,20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
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已开始进入
老龄化社会。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约占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40 年,60岁以上老人将达2.5 亿以上,占总人口的23.79%,是20 岁左右人口的2--3倍。随着大量“四二一”、“四二二”、甚至“八四二一”结构家庭以及“
空巢家庭”、“
丁克家庭”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晚年面临关怀和照顾的缺失风险,市场对老年人护理保险产品的需求急剧上升。
第二,重大疾病后期护理需求。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环境污染等问题正日益成为人们的健康杀手,各种重疾
发生率不断上升。重大疾病除了巨大的直接治疗费用外,后期的看护费用、营养费用、恢复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还需一大笔开支,例如瘫痪的治疗费、住院费、
护理费等综合起来,平均每天大约要500元的支出,如果再考虑照顾病人引起的长时期收入损失,重疾风险将给患病家庭带来不可想象的灾难。因此,急需一种可以为重疾患者提供后期护理服务以及费用补偿的护理保险来减轻患病家庭的沉重负担。
第三,伤残人士护理需求。根据
联合国、
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伤残人士指在心理、生理和
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6000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即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这其中包括听力言语残疾人2057万,智力残疾人1182万,肢体残疾人877万,视力残疾人877万,
精神残疾人225万,多重及其他残疾人782万,其中还有600多万是儿童。伤残人士由于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往往需要家人的关心和照料,为此,他们的家人不能拥有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显得疲惫不堪。鉴于此,社会上对伤残人士护理保险的呼声渐高。
可见,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对护理保险的需求并不亚于
重疾险,中国目前的护理保险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保险公司大可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针对
市场需求的特点大力开发适宜的护理保险险种。具体运营中,可以由初期的
附加险逐渐发展为单独的
主险,由一对一护理转为
一对多护理,由简单的费用保障到专业的服务提供,最终实现集中管理、专业运作,在规模与效益上实现双赢。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
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
慈善事业、
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护理保险作为一个公益性险种,不但可以缓解老龄化带来的
社会压力,减轻个别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而且可以使更多的人回归正常的
社会生活而对
GDP作出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护理保险是为政府分忧解难,是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是
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