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
经济术语
收入分配制度是指收入分配交易规则的总和,是以规则和条文体现出来的各个分配主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主体一般是由三大利益集团构成,即工人(劳动力所有权)、雇主(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政府(公共政治权利)三者共同分割国民收入。
分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里,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发展与改变,总体来说,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改革开放为分界点,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改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体现了平均主义的思想。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体制。从农村来看,由国家统一决定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等方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以生产队为单位,凭工分取得报酬。从城市来看,国家统一调控城市职工的等级工资,职工的劳动报酬同样趋于平均,并不能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与劳动成果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原则所作出的改变主要是侧重效率兼顾公平。1978—1992年这段时期内,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将“先富”与“后富”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既要允许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的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努力、合理经营,使之生活先好起来、先富起来,又要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成为示范力量,通过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在分配政策的制定上,调节好“先富”与“后富”人们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悬殊,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1993—2004年这段时期的分配原则重点突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出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强调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概念。其中,初次分配是指存在于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总收益多少而进行的分配,通俗地说,高效率的生产经营才能获得高回报,因此,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强调的是市场的作用,更主要遵循效率原则。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再分配过程中,更为强调对公平的重视,通过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
2004年至今的收入分配制度则更为侧重强调公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入,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贫富分化问题成为新的经济社会矛盾,社会公平问题也再次成为焦点。于是,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提法又出现了新的调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按劳分配为主体可以理解为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从现实意义来看,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具体来看,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更为强调提高居民收入,尤其是劳动报酬的比重,针对低收入劳动者,则通过加大扶贫力度与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通过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来创造机会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代表的含义主要是指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直接原因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既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更有利于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对比启示
一、法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结构与特点
居民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劳动收入,其形式是工资;财产收入,如资本收入、房地产收入、金融资产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来自政府、他人的转移性支付,即再分配收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包括初次分配收入公平及再分配收入公平,而法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在这两方面都做出了努力。
(一)初次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法国政府制定实施全社会工资指导制度,这一制度的主旨在于将全社会分为两大部门,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对于私人部门来说,国家不直接干预,但是要通过指导和控制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水平标准来实现间接的管理调控。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根据物价指数、就业状况、经济发展、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再根据情况做适当的调整,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对于公共部门,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那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员,政府对他们制定相应的福利制度和薪酬等级。
其次,法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保证居民的充分就业,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实行增加就业的措施包括:增加年轻人的就业,政府为年轻人的就业提供在职培训以及在职业变化时的各种培训,并且年轻人还享受社会分摊金的减免;对于残疾人和长期失业者,政府努力为其提供就业实习机会和新技能的培训;对于妇女制定了职业平等的同工同酬公约;对于自主创业人士,政府资助长期失业者创业开业前的费用,资助开展家庭加工业、个体企业雇佣个人可减免其部分社会分摊金等。在劳动力需求方面,采取增加就业范围的措施包括缩小劳动时间并实行计时工作制,实行35小时工作制可以调控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和降低失业率。
(二)再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法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低收入群体为重点保护对象,法国是个高福利国家,居民的生老病死、住房、失业等均有社会保障的支持。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5项基本制度,即养老、失业、医疗、家庭补贴及工伤事故。法国的有关规定,凡在法国的受薪者或达到高中毕业的会考年龄学生,须参加社会保险。家庭生活补贴是设计最广范围的法国社会保障,其名目繁多,也被视为法国福利高水准的体现。
其次,法国政府调节收入差距主要是依靠个人所得税制度和财产税制度,法国对于所有有收入人群征税采取的是高额累进制,即根据收入数目的不同划分不同征税档。与此同时,根据每个人及其家庭不同情况扣除职业、家庭等开支,再计算是否有孩子家庭的征税参数。除了采取个人所得税外,政府也采取对居民的存量财产进行税收调节。主要的税种有财产升值税、财产转移税、巨富税等。
再次,法国实行的是全民共同负担社会分摊金制度,指由人们获得的工资、退休金等收入中提取特定比例支出的,除了领取工资的雇员,他们的雇主也须缴纳其相对分摊金,另外即使是失业者也应当按照一个较低的比例缴纳社会分摊金。另外,法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已经成为法国财富再分配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补贴包括生产、流通和生活领域的补贴三种。六十年代后,法国农业补贴政策经过了按产品价格补贴,按生产规模直接补贴和按农村环境、发展、农产品质量及动物生存条件直接补贴的演变过程。法国农业补贴的项目繁多,主要有三类包括农业生产补贴、农村发展补贴、林业持续管理补贴。
二、对中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经济持续走高的发展道路上,在广大人民收入水平增长的背后,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借鉴法国在平衡收入分配差距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积极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的管理。法国对全社会成员工资实行分类管理,而对于私人部门,法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干预,在保证劳资双方协商空间的同时制定了最低工资和行业最低工资水平,其工资确定的机制比较灵活。而对于公共部门的工资,政府做了严格的等级限制,同时也适当地保持着合理增长,这样对于公共部门来说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企业竞争力。另外,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国有企业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公共部门中国有企业工资的确定比我国国有企业工资的设定更加清楚和明晰。就这一点法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国应当加强和改善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尤其对一些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加以管理,垄断企业工资过高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外,我国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行业工资水平的监管。法国的地区间发展差距不大,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适时分析、平衡和监管全社会的工资变动水平成为当今重要任务。
其次,我国应加大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我国征税环境的不完善,税制的不合理以及部分居民缺乏纳税意识等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没有发挥出其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中应有的作用。而最近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次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于缩减我国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低收入人群说是有利的。
再次,法国是市场经济机制发育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却差距不大,这说明政府在起草和实行经济政策时,比较重视社会的秩序和社会上可能引发的矛盾上,为此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积极就业政策也发挥着其作用,而中国的国情与法国不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且供给过剩。法国政府的经验告诉我们,应将沉重的人口包袱转变为巨大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在稳定人口政策外,加强各阶层劳动力的培训,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又加强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使我们的劣势转变为我们的优势。
另外,我们还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法国政府的最低生活救济和保障政策一直没有动摇,他们把维持人口基本再生产的保障作为政府首要任务。这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尽管我国人口众多,但维持我国人民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使我们不能放弃的。当然,在看到法国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一面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高福利所带来的弊端,2010年发生的法国大罢工就是高福利消极影响的体现,这也使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保体系,不能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过早形成社会“富贵病”,通过国家法律的支持,分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界限,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需要有前瞻性,该改革的时候就要改革,决不能拖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8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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