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包括
法律、
自治条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规则、委办规则、函释等,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香港沿袭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指英格兰国会、大不列颠国会或联合王国国会通过的
成文法“Act”。
《
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及总督行使立法职能,未保留予共和国主权机关或立法会的事项,可由
澳门总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规范之。
法案(英语:Bill)又称法律(草)案、条例(草)案,是
法律在通过之前递交
议会审议的形式,
三读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在大部分政治体制中,法案还必须由
行政首长或
国家元首签署同意方能正式生效。如其不同意,可以运用
否决权否决之;但部分国家或地区如议会再以绝大多数通过,法案即自动生效。
法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英文Act或Law),对政府有约束力;而
议案是议会要求政府进行某些行动的讨论案,没有约束力。即使议会通过了议案,政府也不一定要照办。
法律(英语:Law) 是一种由
规则组成的
体系,经由社会组织来施与强制力量,规范个人
行为。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
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
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
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
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
法制史和
哲学,或从如
经济学与
社会学等
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
平等、
公正和
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
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典型的
三权分立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
司法、民主的
立法和
负责的
行政。而
官僚、
军事和
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
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
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
法律、高于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如果行政法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行政法规即失去效力。
在香港,根据《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行政长官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个行政命令的权力为何并无详细说明。在2005年香港有关“秘密监察”的诉讼中,由于《电讯条例》被法庭裁定违反香港基本法中保护市民有秘密通讯自由的条文,行政长官
曾荫权于是发出指示执法部门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被普遍批评为要以行政命令当作
法律,是越权的行为。其命令其后亦被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为违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并裁定发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