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5年国家海洋局制定的管理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1995年5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自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的,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文件概况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海洋资源而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带,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措施之一。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率先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并颁布《海洋自然保护区法》,使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行动法制化;中国自80年代末开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5年之内建立起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在于保持原始海洋自然环境,维持海洋生态系的生产力,保护重要的生态过程和遗传资源。 世界上最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澳大利亚的大堡礁自然保护区。
保护对象
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
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概述
中国海域纵跨3个温度带 (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具有海岸滩涂生态系统和河口、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上升流及大洋等各种 生态系统。中国海洋生物物种、生态类型和群落结构表现为丰富的多样性特性。
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生态环境全面恶化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海洋和海岸保护区通过控制干扰和物理 破坏活动,有助于维持生态系的生产力,保护重要的生态过程海洋保护区的主要作用是保护遗传资源。为了海洋物种和生态系能够持续利用, 必须既保护生态过程,又保护遗传资源。
国务委员宋健1988年6月28日给国家海洋局严宏漠局长的信中指出, “建议海洋局的同志研究一下中国18000km 海岸线上有否必要建立几个保护区”,“海洋必须开发。但是,如果一点原始资源都不保护,结果可能全部破坏,后代就什么大自然也看不到了。”
1988年7月,中国确立了综合管理与分类型管理相结合的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规定“林业部、农业部、地矿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 负责管理各有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1月份,国务院又确定了国家海洋局选划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职责。
1989年初,沿海地方海洋管理 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下,进行调研、选点和建区论证工作,选划了昌黎黄金海岸、山口红树林生态、大洲岛海洋生态、三 亚珊瑚礁、南麂列岛等五处海洋自然保护区,1990年9月国务院批准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1991年10月国务院又批准了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福建晋江深沪湾古森林两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在这期间,一批地方级海 洋自然保护区相继由地方海洋管理部门完成选划并经国家海洋局和地方政府批准建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保护区
海洋资源
辽阔的中国海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努力建设海洋强国是我们的重要战略目标。海洋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面向管理、面向国防”,为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实现海洋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为海洋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历史责任。中国海的范围和面积广大而辽阔,就整个海域自然地理分布范围而言跨度约38个纬度,东西跨度约24个经度。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海相通,晶莹闪烁。
半岛环抱的内海——渤海 混浊之海——黄海
万里长江的归宿——东海 世界第三大海——南海
漫长的中国海岸
我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30个浙江省的陆地面积。而连接这片蔚蓝色海洋国土和青翠色陆地国土的,则是蜿蜒绵长的海岸线。海岸线又分为岛屿岸线和大陆岸线两种,两者之和在我国约为32000多公里,其中大陆岸线为18000多公里,南北跨越20个地理纬度(从北纬20°到北纬40°)。
绰约多姿的热带海岸 峰回水转的基岩海岸 奇特的珊瑚礁海岸 风急浪高的中国海峡
貌似戈壁的砂砾质海岸 广阔坦荡的淤泥质海岸 风情万千的红树林海岸 生机勃勃的中国海湾和港口
丰富的海洋生物
浩瀚的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摇篮,它哺育着形形色色的海洋动物。这其中有闪闪发光的夜光虫和身体晶莹透明、随波逐流的水母,有美丽无比的珊瑚、五彩缤纷的海葵和“顶盔贯甲”的虾蟹,有“喷云吐雾”的乌贼、名贵的海参和鹦鹉,还有千奇百怪的鱼类古老的海龟和憨态可掬的海豹,更有聪明灵巧的海豚和硕大无比的巨鲸……它们共同生活在这熙熙攘攘的海洋大家庭里,组成光怪陆离的海洋动物大千世界。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的有斑海豹北海狮北海狗长须鲸座头鲸黑露脊鲸灰鲸、江豚、蠵龟绿海龟玳瑁太平洋丽龟棱皮龟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海马、文昌鱼虎斑宝贝、冠螺、大珠母贝鹈鹕、鲣鸟、海鸬鹚黑颈鸬鹚。属于国际性保护的生物种类有鲸类、大砗磲以及珊瑚礁生态系和数十种鸟类。
正在考虑需要增加保护的珍稀物种有海豆芽、酸浆贝、中国鲎、龙虾海马、半索动物(柱头虫类、舌形虫类)、散触毛虫椰子蟹海蛙金丝燕等。
文件细则
(1995年5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自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方案和报告;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议;主管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2.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七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经国务院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一定的保护价值,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海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建议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会同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其具体位置和范围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的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保护区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该区内各项活动
3.拟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
4.设置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5.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基础调查和经常性监测、监视工作,建立保护区工作档案
6.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工作
7.开展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
绝对保护期即根据保护对象生活习性规定的一定时期,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保护对象的话动;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
相对保护期即绝对保护期以外的时间,保护区内可从事不捕捉、损害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该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船只,必须遵守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海洋自然保护互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1.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2.非法捕捞、采集海洋生物
3.非法采石、挖沙、开采矿藏
4.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可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应事先向该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有条件开展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旅游业务由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
严禁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协议,以及外国人到上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须事先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须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4-06-25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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