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
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
进口税,否则在欧盟
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
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定义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
碳税或
能源税、存在
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
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
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
进口关税。
CBAM机制是指一经济地区对部分高排放产品设定碳价,如进口产品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低于同类产品在该经济地区支付的碳价,进口商需为该差价支付一定费用。由此,CBAM机制也被俗称为“碳关税”。
概念
碳关税是指
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
特别关税。碳关税本质上属于
碳税的边境
税收调节。碳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
课税范围主要是一国,没有承担《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在
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
化石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碳关税的税率还没有国家具体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
相关研究,应与一国国内碳税税率一致。
目的
美国借“环境保护”的名义推行“碳关税”,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实行
贸易保护主义。
实例
碳关税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
瑞典、
丹麦、
意大利,以及
加拿大的不列颠和
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
碳税。
最新进展
2007年,
法国总统希拉克针对美国退出《
京都议定书》,提出应当针对来自美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2009年6月底,
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
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欧盟理事会2022年3月就
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相关规则达成协议,在过渡期后,2026年欧盟将正式开征“碳关税”。
2022年12月17日晚间,欧洲议会议员和欧盟各国政府同意改革欧盟碳市场(EU ETS)的改革方案,以加快减少工业排放并加大对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投资。与此同时,CBAM(欧盟碳关税)的实施时间这一最终细节也随着EU ETS谈妥而尘埃落定。
2023年4月25日16:10,欧盟理事会投票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这标志着欧盟CBAM走完了整个立法程序,可以说“正式通过”了。
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即全球首个“碳关税”开始实施。到2025年为过渡期,从2026年至2034年间逐步全面实施。按照新规,欧盟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和化肥额外征税。欧盟进口商开始必须报告相关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2026年1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购买排放证书,其价格基于在欧盟境内生产这些商品时所需支付的碳价来制定。
当地时间2023年12月18日,英国政府正式宣布将自2027年起实施英国碳边境调节机制,初步涵盖的产品大类包括铝、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氢气、钢铁。
2024年10月30日,据英国政府官网发布消息,英国政府确认,英国CBAM将于2027年1月1日推出,将对铝、水泥、化肥、氢气和钢铁行业排放最密集的工业产品征收碳价。
对中国影响
“碳关税”开征对我国的影响
在
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家,深受其害。截至2009年11月初,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101起
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亿美元。若
欧美国家再借气候
环境问题,征收“碳关税”,中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
碳排放量标准,欧美等国一旦开征“碳关税”,实施符合自己利益的碳标准,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这势必会引发贸易大战。
(二)中国
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
课税对象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
发达国家,而中国对欧美国家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且集中于高能耗产品。2008年,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出口总额分别为2254.5亿美元、2431亿美元,占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总额的66.8%、67.3%,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
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据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
国际市场上,
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三)“低碳”标准的实行,将淘汰我国不能达标的企业
碳风险,将是未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目前,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
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
碳足迹验证,并贴上
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中国。这意味着,中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跨国公司的订单将与你无缘。可见“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我国企业
生产成本,削弱
产品竞争能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
主要影响
从中国对美贸易的总体情况来看,美国“碳关税”的征收,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均将产生
负面影响,比较而言,对美出口的影响要略大于进口的影响。
出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出口下降近1.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6%以上;
进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进口下降1.5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59%。
除却直接影响
产业发展外,美国对华征收碳关税还将对中国就业、
劳动报酬以及居民福利造成负面效应。
政府表态
商务部2009年7月3日表态称,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征收“碳关税”违反了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
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
国家利益。
商务部称,中国政府在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一向持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立场。
我国应对措施
一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呈现粗放式特点,
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能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现在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6倍。我国出口产品也以高能源投入、
低附加值产品为主, 面对“碳关税”问题,能源瓶颈及减排压力,都要求我国必须转变外贸
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贸易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已取消“
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有的还要加征
出口税,引导这些外贸产业向“低碳”方向发展。
为推动国内
节能减排,我国可以考虑在国内开征碳税,同时实施相应的
绿色税收、
绿色信贷等配套措施,最终形成一个绿色政策法规体系。另外,如果国内征收了碳税,进口国再征收“碳关税”就变成了
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当然,碳税征收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产品
出口竞争力,但与其让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去补贴他们的企业,不如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用于自己企业的
碳减排工作。
(三)积极开展“
环境外交”,利用
CDM机制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
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
参照标准,所以我国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发挥发展中大国的
协调作用。通过
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争取到
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中国是最大的CDM 碳
交易量国家,占到60%的份额。这些CDM项目换回的设备和技术在中国
风电和
建筑节能等方面的
低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我国提出发达国家应向
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提供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我国也可充分利用CDM机制,开展国际
碳排放交易, 吸引国际资金、技术进入减排项目。
(四)坚决反对欧美国家开征“碳关税”,实行
贸易保护主义研究表明,人类排放的
二氧化碳80%是
发达国家在以前工业化进程中所排放的。而且,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将本国高污染、高排放的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现在发达国家想通过“碳关税”让发展中国家承担
碳减排责任是不合适的,违背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事实上成为
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借口,严重损害
发展中国家利益。
相关评论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
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
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
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
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
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
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
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
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但现实情况是,
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
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这个
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结果只能是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纳入自己国库的同时,让发展中国家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难道不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美国的“碳关税”?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
贸易战也势不可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