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是指《
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
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其
缔约方即
发达国家与非缔约方即
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从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章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主要解决两个目标:①帮助非缔约方
持续发展,为实现最终目标作出应有贡献;②帮助缔约方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该机制规定,在非缔约方实施项目限制或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而得到的通过认证的减排单元,经过由UNFCCC的缔约方大会指定的
经营实体的认证后,可以转让给来自缔约方的投资者如政府或企业。一部分从认证
项目活动得到的收益将用于支付管理费用,以及支持那些对气候变化的负面效应特别敏感的发展中国家,以满足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
机制发展
截至2011年,中国已批准CDM项目数有3105个,其中
云南省最多,有331个;其次是
四川省,有292个。已批准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5.43亿tCO2e,其中四川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批准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大,占71.63%,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从已批准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最大,占50.91%,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占15.28%。
截至2011年,中国已注册CDM项目数有1503个,其中云南省最多,有170个;其次是
内蒙古。已注册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3.34亿tCO2e,其中
浙江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注册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多,占80.73%,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从已注册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最大,占46.48%。
截至2011年,中国已签发CDM项目数有500个,其中内蒙古51个,云南省为49个。已签发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1.86亿tCO2e,其中浙江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签发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多,占77.40%,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从已签发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构成来看,HFC-23分解类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最大,占35.84%,其次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
清洁发展机制是现存的唯一的可以得到国际公认的
碳交易机制,基本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减排计划。虽然中国的甚至全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还面临着一定的
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还无法判断2012年之后的
市场规模,但是随着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各种区域性和自愿性减排计划的出现,该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
碳交易工具可能还会增加。作为主要参与方的中国,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会跟随
国际形势,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陕西省9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一次性全部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包括国华
榆林靖边20MWp
光伏并网发电、榆林
基泰阳光
兰炭尾气回收利用等项目后期将投入建设,这是陕西省CDM项目获得国家批准数量最多、减排量最大的一次。预计9个项目年温室气体减排量达130万吨CO2
当量,在
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后,每年可获得近1000万欧元减排收益。
2013年以来,陕西省紧紧抓住国家加快CDM项目审核机遇,强化
服务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
项目建设,全省CDM项目审批取得重大突破。截止5月底,先后有29个项目获得国家批准,使全省获批CDM项目累计达到113个。这些项目的获批,将加快促进陕西省“十二五”间世气体减排目标,对于推动国家低碳试点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来历
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
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2941个CDM项目,
项目类型涉及
风力发电、
小水电、
工业节能、
垃圾填埋气发电等。2011年初已正式批准了53个CDM项目。(
数据来源:)CDM项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许多省已经设立或将要设立CDM技术服务机构,促进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开发CDM项目。
企业在从CDM项目中寻找商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投资的风险。发达国家在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义务上的决定以及对这些义务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
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价格的浮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收益。
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作用,有更多的企业开始申请这种项目。
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中规定的相关
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
履约机制。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
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 书》的承诺。
缔约方
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
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
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
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7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
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
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
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融资问题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
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此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
收益税建立新的“适应基金”,用于帮助对气候变化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
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
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公正地分布,
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和管理费用的赋税。
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
非洲、
亚洲、
拉丁美洲、
加勒比海地区、
中东欧、
OECD国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
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
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一个
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
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监测认证
核实认证
一个
碳减排项目如果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和审计其
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因此,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与者就必须准备
一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并提交给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 核实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
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提出一个核实报告并对该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 认证是对一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
保证书。认证报告还包括要求签发 CER的
申请书。如果在 15天之内,任何一个项目参与者或者三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
法律问题
清洁发展机制是《
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是
国际社会未来应对全球
气候变迁的最重要弹性机制。该机制通过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来实现双重目标:帮助发达国家灵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减排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采取措施以减缓气候变化。 清洁发展机制不但具有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功能,还能为参与国带来巨大商机,所以成为各国政府与企业重点发展的工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八届
缔约国大会召开之后,该机制的运行法则大致已建构完成。各国纷纷完善与该机制相关的
法律法规,期待与国际同步接轨,而能够及早启动该弹性机制,一方面抑制国内温室气体减量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坐拥市场商机。 作为发展中国家,该机制的实施为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创造了难得的商业机会,使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负担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或交易产品。因此,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我国改善
气候环境,更重要的是,将为我国吸引外资以及加速经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其有更透彻的了解,以帮助我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并维护我国的
经济利益,而且需要完善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
法律环境,以吸引更多的项目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识别表述
CDM
项目周期的第一步是对潜在CDM项目的识别和表述。一个CDM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
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一个合理的称之为基准线的参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项目参与者应该采用经批准的方法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基准线。这些确定基准线的方法是在《马拉喀什协定》框架下的三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 现实的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
3 过去5年来类似环境申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类似项目的平均排放水平。
CDM项目还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以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构成了未来核实的基础,它必须具有很高的
置信度以保证CDM项目的减排量以及其他
项目目标确实得以实现。监测计划还应该有能力监控项目基准线及其排放量失败的风险。监测计划既可由项目开发者也可由专门机构制定。排放基准线和监测计划必须根据经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如果项目参与者偏好一种新的方法,则该方法必须经由执行理事会批准和登记。项目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项目的 CER获得时限:10年;或者7年,但可能延续两次并重新确认基准线(最长21年)。
所有希望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指定一个国家CDM主管机构负责评估和批准CDM项目,并作为CDM活动的联络总站。尽管国际
操作规程就基准线和额外性提出了通用的指导原则,但每个
发展中国家有责任确定本国的项目批准标准。项目东道国和投资者还必须准备撰写如下格式的项目
设计文件:
1 项目的一段描述;
2 阐述基准线确定方法;
4 监测方法和计划;
国家CDM主管机构必须签发的文件有:政府自愿参与项目,并确信
项目活动符合东道国的
可持续发展目标。
项目周期
CDM项目描述;基准线方法;监测方法/计划;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政府批准;政府确信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周期有7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和签发CER。前4个步骤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完成,后3个步骤发生在项目的CER获得期间。
审查登记
然后,指定的
经营实体将考察项目设计文件,并经公众评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这些经营实体中,有代表性的将是一些
私人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有能力独立可靠地评估减排量的咨询公司和法律事务所。如果项目得到批准,经营实体会将项目设计文件上呈执行理事会以获得正式登记。
培训服务
在CDM领域可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培训
BSI(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开设1天或2天得
培训课程。
课程内容涉及温室气体(
GHG)排放的检测、报告、审定、核查和交易方面的内容,还介绍全球各种
排放交易体系的情况。
2. 研讨会及现场交流会
基于企业的意在增强
能力建设和政策影响方面的
研讨班,是分享在排放报告、核查和交易方面
最佳实践技术的良好机会。
BSI提供关于
温室气体排放种类和数量的“状态核查”,包括GHG数据风险的战略性评估及
实质性事项的初始评审以考虑对当前最佳实践的基准线的确定。
4. 审定
BSI正与一些代表主要行业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他们开发的一些行业GHG议案正是在BSI全球认可和独立的审定程序下被审定并进入安装阶段,以待后续的实施及核查。
5. 核查
BSI可对
项目报告的
准线或年度
排放量进行核查工作,可为组织提供关于所报告排放量的可靠性、一致性、
准确性的判断。
规则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
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
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
技术文件→进行交易
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
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
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CDM项目在
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
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
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可书;3.
企业营业执照和
代码证;4.公司3年
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
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
财务信用状况证明。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
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
CDM项目周期介绍: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PDD)。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项目批准
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
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没有CDM执行理事会的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4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CDM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CDM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CERs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CDM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
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 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
甲烷)、
N2O(
氧化亚氮)、
HFCs(
氢氟碳化物)、PFCs(
全氟化碳)、SF6(
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 11,700吨CO2。
行业和领域
CDM中国之路
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 来自
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究的资料和国家发改委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备选项目清单显示,仅仅从2002至2005年来看,就将约有 77.348亿元
人民币(约9.319亿美元)的资金被投入到中国四个CDM项目发展中,这四个项目分别为2003年年初开工的
小孤山水电站、2004年开工的
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预计2005年10月
投入运行的吉林洮南49.3MW风电场项目和预计2005年12月开工的云南
大梁子水电站。 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s的支付价格定为5.4欧元/吨 CO2,而该CDM项目年平均CO2减排量约为54000吨,减排量入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 对于小孤山水电站(XHP)项目来说,项目投资者是
世界银行的试点
碳基金(PCF)。该项目的总CO2减排量信用额为3723000吨,CERs约为4美元/吨CO2。因此该项目中方投资公司小孤山水电公司将会得到将近1500万美元投资。 此外,由中国国家林业局与
意大利环境
国土资源部根据CDM造林再造林
碳汇项目相关规定签署的“中国东北部
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将正式实施。5年时间内,双方投资153万美元,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顷。
国内的基本要求
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2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
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其他企业均不能作为
项目业主参加CDM项目的开发。 我国政府已经确定,在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提高
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
煤层气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