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是指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取得《税务师
职业资格证书》,同时
注册登记、从事
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7月,国务院取消了
注册税务师职业
资格许可,所以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更名后,税务师仍属于
国家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和认定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税务师报名
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
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3.凡符合国民教育学历要求,符合报名条件,都是可以报考的,包括教育部认可自考、
夜大、电大、成人教育等学历。*鉴于学校办学的特殊性,目前党校的毕业证书只认省级党校的,地方级党校因无
学历教育办学资质不予认可。 *双学历视同研究生学历。*军校的学历不分专业,本科就可以报名。
(二)特殊情况
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生可以报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被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取消登记的税务师,自取消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
年度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因违纪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0日17:00
补报名时间: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4日17:00
报名程序
(一)登录考试报名系统
报名人员可用手机等
移动终端或电脑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或在浏览器地址框直接输入网址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二)填写报名人员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登录,进入“报名考试”页面,逐项按要求如实填选。报名时须上传本人免冠
证件照,请提前准备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
文件格式为JPG或
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再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可用本人身份证号登录,进入“个人信息”,核对个人信息(如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误,填写附件五“个人信息修改申请单”发邮件,申请修改,邮件主题为个人姓名)。进入“报名考试”,逐项按要求核对、填选,如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再选定报考科目。
报名时须重新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
白底证件照,请提前准备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
(三)交费
2.
支付方式:通过考试报名系统支付,可用
支付宝(
网银)、
微信方式支付。
3.支付时间:2023年5月8日10:00至7月12日24:00;2023年8月4日10:00至8月16日24:00。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交费。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交费视为未成功报名。
4.考试费发票:应正确填写开票信息,支付成功后,可自行下载打印
电子发票。
税务师考试
税务师成绩
成绩认定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自2022年度起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140分)的60%(84分)。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后,应试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
3.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4.根据有关文件,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
合格标准
税务师证书
证书发放
1.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资格证书申领公告,凡已全科
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在
规定时间内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按要求完成证书申领程序。
2.各地方税务师协会负责审核领证考生资格。合格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推广使用
电子证书,考生可优先取得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登记服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
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
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行业概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从事经营的
税务师事务所共5455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其中,有限所4368户,占80.07%;合伙所1010户,占18.52%;异地分所77户,占1.41%。税务师事务所的
注册资金总额35.04亿元,运营资金总额2.7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33%和23%;
资产总额105.89亿元,比上年增长10%。全年税务师事务所
利润总额4.37亿元,比上年增长8.44%;委托人总户数221.79万户,比上年减少1.96%。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从业人员105800人,比上年增加3.9%,女性从业人员64588人,占
从业人员总数的61.05%。从业人员中,执业
注册税务师40776人,比上年增加5.62%,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8.54%。女性执业注册税务师21779人,占执业注册税务师总数的53.41%。出资人及合伙人18442人,占执业注册税务师总数的45.23%。
其他从业人员65024人,比上年增加2.84%,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1.46%。其他从业人员中,非执业注册税务师434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1%。具有其他
专业服务资格的从业人员813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69%,其中注册会计师6425人,
资产评估师1488人,律师220人。
2014年度注税行业经营
收入总额143.78亿元,比上年增长9.45%,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141.08亿元,占行业经营收入总额的98.12%;利润总额4.37亿元,比上年增长8.44%,占行业经营收入总额的3.04%。如《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结构表》所示,
鉴证业务收入总额78.87亿元,比上年增长9.07%,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为54.85%;
代理业务收入总额20.41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占行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4.20%;
咨询业务收入总额34.40亿元,比上年增长12.97%,占行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23.93%。
2018年度,全行业总计报告
经营收入203.45亿元,同比上年增长19.73%,为近6年
增长率最高。全行业共有税务师事务所约6100家,
同比增长10.47%;从业人员约10.2万人,同比增加2.97%;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4.43万人,同比增加4.19%;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87.39%,收入结构呈现出业务多元发展的趋势。经营收入排名前五位的地区是北京、广东、江苏、上海、浙江。
相关制度
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人
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
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
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
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
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目
(此件主动公开)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
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
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
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
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
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
公正原则,维护
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
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
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
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2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
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
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
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
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
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