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
帝王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的一种口谕或文书
罪己诏是诏书的一种,它不同于其他普通诏书需要无条件执行的特性,而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现问题、国家遭受天灾或政权处于危难之时,自省或自我检讨的一种口谕或文书。
基本含义
罪己诏是皇帝的告全民检讨书。国家发生了天灾、地震、大旱大涝,或年景失序以及内乱,和外患等重大人祸,古代的皇帝要颁布罪己诏,向国民做出深刻反省。罪己,归罪于自己。表示自责。取《左传》“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之意,表示自责。许慎说文解字》记载:“诏者,告也。从言从召,召亦声”。春秋时代,诏是表告知的动词,且并没有使用者的限制。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号皇帝,自称朕,命曰制,令曰诏。自此,诏成了一种文书形式,非帝王不可颁发,从而赋予“诏”特有的身份等级色彩。载处元年,武则天以“曌”命名,遂改诏书为制书,因此后世也称诏为制。
历稽载籍,自汤、禹始,历经周成王秦穆公汉武帝唐德宗、清世祖、清圣祖等,但凡有重大天灾抑或人祸发生之时,皇帝们必先自省,检查自己到底在替天行道过程中,做错了什么事,上天为何如此震怒。接着沐浴斋戒,拜祭天地,并向天下颁布《罪己诏》,诚恳地对自身的错误进行反躬自问,以求宽恕。同时向上天和苍生承诺自己必定要改过自新,并恳请天下百姓“刺寡人”,直言敢谏,监督自己,以便获得上天的谅察,免得上天降罪,苍生罹难。
产生原因
政治需要
纵观历史上的罪己诏,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力、地位和江山。北宋著名词人苏轼在论陆贽劝唐德宗下诏罪己时,就揭示了罪己诏的奥妙:“罪己以收人心,改过以应天道。”在三纲五常的君主制下,君父公开罪己,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确实能够起到“收人心”的效果。下过罪己诏的皇帝,其中有像汉文帝、汉武帝以及唐太宗这样,为了自己的政治过错或政策失误而比较真诚悔悟的。这样就不但可以得到各方面的谅解,避免了更严重的政治危机,也形成了比较宽松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由于这些帝王大多政绩很好,成就巨大,非常自信,因此,罪已诏非但没有减损他们的威严,相反还让人们看到了他们勇于自省的可贵品质。
思想因素
灾异之说自汉代大儒董仲舒大加宣扬以来,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顺命第七十》中谈到:“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皇帝作为天之骄子,如不能顺应天命,敬畏天命,则会有灾祸发生。虽然皇帝“过有深浅厚薄,而灾有简甚,不可不察也”。董仲舒在此告诫皇帝应当留意各种灾异,因为灾异是上天对皇帝的间接警告,不可疏忽。皇帝出于对天命的敬畏,自然非常重视灾异的发生。
古代人深受“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也能感应上天。如果天子违背了天意,不施仁政,上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相反如果政通人和,上天就会降下祥瑞以示鼓励。因此,但凡出现什么地震、干旱、彗星等特殊自然状况,就很容易将其理解成是对统治者的警告。所以古代的罪己诏,大多都是灾异发生之后所做出来的。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平息民众的恐慌和质疑,继续维持王权的合法性。
西汉时期,社会思想中人本意识开始出现。有学者从汉代灾异和刑罚实践的角度分析汉代天人关系,认为天人关系不仅仅是“天”与“君”的关系,而且是“天”与“民”的关系,“民”之地位逐渐上升,“民”与“天”关联起来,“民”的地位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提高,刑罚作为民意的体现,是决定当政君主及其统治是否得到承认的重要因素。“天人感应”中的“人”不再仅指统治者,还包括人民时,刑制改革成为必然。汉代发展至文景时期,社会经济逐渐向好。随着儒学地位的不断提高,儒道互动成了思想界转型的一种体现,国家意识开始由“道”转向“儒”。汉文帝统治时期,受此儒家学说影响。汉虽承秦制,却能延续数百年,原因就在于汉代历任统治者都对秦政进行了反思,君王的“罪己诏”,在不断反思中调整并改善制度。罪己诏在后世成为君王专制的表演工具,但回到其最初产生的时代,罪己诏在推动汉代社会变革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文景刑制改革中以及在武帝后期社会濒临崩溃的阶段,以一种缓和的形式推动汉代政治向正常化发展,避免了政乱甚至是战乱的发生。
巫风延续
罪己诏也产生于对先秦巫风的接受。面对旱灾,商汤移过于己,以身为牺牲,祷于桑林的传说,被认为是罪己之典范。其后“王为群巫之长”的传统和王道政治分流,帝王不再自为牺牲祈雨,但巫术活动仍在继续。至汉代,法先王的仁君追求,让移祸于己的巫风再次回归。汉代帝王的罪己诏中,频繁出现对臣子匡正君主的强调。在阐述“朕之不德”后,往往提及“吏之不称”“股肱不良”“未获忠良以毗阙政”,极尽对臣隶失职的督促。而在罪己诏颁布的最后,又常加之以敦促群吏“各上封事”“靡有所讳”“匡朕不逮”的话语,以显示在上天示警的过程中其他人肩负责任,不可逃避。根据胡新生对中国古代巫术的分类,即以预测巫术观察吉凶,确定何去何从;以禁忌巫术躲避、退守;以禳除巫术积极干预,解除灾祸。罪己诏的诞生正与这三种巫术紧密相关。由天文占测等方式推知异象为凶后,便以忧虑戒惧之言表示恪守禁忌,再以政治措施落实以积极禳除,并在发展过程中,前两者逐渐姿态化,政治措施变成最终立足点。和道德观一起从先王处效法来的巫术传统逐渐发展出理性根基,由天事转为人事,并给移祸等行为增添背后逻辑,让巫术有理可依。
发展历程
先秦时期
帝王的罪己思想最早可追溯至上古三皇时期,上古时期大禹的“万方有罪,在予一人”包含了深刻的罪己精神。商朝的《汤诰》是史载最早的帝王罪己文本。商灭夏以后,刚好赶上连年大旱,五谷不收,商汤就想,是不是自己哪些事情做得不对,做得不好。商汤反省自己,觉得六个方面的事情还做得不好,就“以六事自责”,在上帝面前认错说:“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敬,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即:千言万语一句话,都是他的错。不要因为他的过错,伤害无辜百姓。商汤大包大揽地罪己,态度不错,效果也很好:民大悦,雨亦大至。其中“百姓有过,在予一人””等句子及其变种也成为后世历代帝王罪己诏书中的常见语辞。但是,汤的罪己文本并非真正的罪己诏。
两汉时期
罪己真正形成制度是在西汉时期,这一时期的皇帝颁布罪己诏已成了定式,诏书格式也基本上固定下来。两汉既是罪己诏制度化规范化的开创期,也是罪己诏频发的鼎盛时期。据统计,两汉时期可考的各类罪己诏共有88份,其中灾异罪己诏有30份,政过罪己诏34份,以灾异和政过罪己诏为基础的混合型罪己诏16份,失德罪己诏8份。两汉罪己诏之所以可以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在于它是建立在“名伦等物”的礼制生活现实基础之上的,由此有了“深察名号”的社会基础,这为罪己诏提供了定罪与治罪的依据和方法。
汉高祖刘邦出身平民,汉代政统合法性却依然遵从“天命”说,政治有过,则关注执政者的德行,到汉文帝时期,更是积极自省,主动颁布罪己诏。汉文帝《有司请建太子诏》的颁布,是古代历史上首次出现的真正的罪己诏。“朕既不徳,上帝神明未歆飨也,天下人民未有防志。今纵不能博求天下贤圣有徳之人而嬗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徳也,谓天下何?其安之。”汉文帝即位第二年,有司上书谏言,劝汉文帝早立太子,汉文帝却说自己德才浅薄,既还没上祭于天,也还没让百姓满意。不能让位给更有贤德的人,却要立太子,那就更加无德,拒绝了立太子一事。“朕既不德”是皇帝罪己的典型用语,罪己诏的前半部分里,汉文帝因立太子之事而检讨自己的政治行为,言辞中也含有积极改过的诚意。在这一罪己诏的后半部分,汉文帝给出的理由和相应的改过方法。
据统计,汉武帝在位54年期间共颁布5条罪己诏。武帝时期是西汉天灾频发的一段时期,据《汉书》本纪中的记载,武帝54年间日食、地震、火灾、大旱、大水、蝗灾、彗星、大雪、冰雹、饥荒等共38次,是汉代历任帝王之首。以汉武帝的执政时间和天灾数量,他所颁布的罪己诏相比于汉代其他执政者而言并不多。汉武帝颁布罪己诏的原因分别是淮南衡山王之乱、极寒之灾、祭祀泰山、轮台庶兵等,其中以轮台罪己诏最为著名。揽名责实在汉代罪己诏的政治实践中应用极其广泛。在罪己诏文本中,“朕之不德”“不逮”“不明”“不敏”是皇帝罪己的惯用语,反映了对皇帝应有能力的要求,“虽然这些标准只是抽象的概念,并无具体的实施步骤教皇帝如何才能达成理想的目标,但这一针对皇帝身份而形成的罪己意识的确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共识。
魏晋时期
魏晋时期由于国家长期存在地方割据情况,罪己诏也成了君主彰显天命所归的正统身份的一种方式。其中三国共有2位帝王共颁布3次罪己诏,晋代共有3位帝王共颁布5次罪己诏,南朝共有5位帝王共颁布10次罪己诏,北朝共有6位帝王共颁布21次罪己诏。魏晋南北朝时的各代皇帝继承了汉代“天人感应”的学说,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帝王们无论贤明还是昏庸,都能在灾祸面前怀着敬畏之心,忏悔自己的罪过,下诏罪己。例如西晋武帝在太康七年因屡发灾害下诏说:“比年灾异屡发,日蚀三朝,地震山崩,邦之不善,实在朕躬。公卿大臣各上封事,极言其故,勿有所讳。”魏明帝因日蚀下罪己诏,其诏曰:盖闻人主政有不得,则天惧之以灾异,所以谴告使得自修也。西晋武帝因灾异下罪己诏,诏曰:比年灾异屡发,日蚀三朝,地震山崩。邦之不臧,实在朕躬。震蚀之异,其咎安在,将何施行,以济其愆。公卿大臣各上封事,极言其故,勿有所讳。东晋元帝司马睿也曾因灾异下罪已诏,诏曰:朕以寡德,纂承洪绪,上不能调和阴阳,下不能济育群生,灾异屡兴,咎微仍见。壬子乙卯,雷震暴雨,盖天灾谴戒,所以彰朕之不德也。后魏孝文帝因旱灾罪己,诏曰:昔成汤遇旱,齐景逢灾,并不由祈山川而致雨,皆至诚发中,澍润千里。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今普天丧恃,幽显同哀,神若有灵,犹应未忍安飨,何宜四气未周,便欲祀事。唯当考躬责已,以待天谴。
隋唐时期
共有1位帝王共颁布1次罪己诏。唐代皇共有21位皇帝颁布了112篇罪己诏,其中因天灾人祸颁布的罪己诏有50篇,因政局动荡颁布的罪己诏有51篇,还有11篇是因为天灾人祸并发颁布的。其中颁布数量最多的是唐德宗,计有23篇,其次是唐玄宗21篇,唐代宗14篇,唐文宗12篇,唐高宗9篇,唐太宗8篇。从这些罪己诏反映的内容中,可以窥见唐代政治社会的一些大致轮廓。例如,太宗朝和高宗朝灾害多发,尤其是水旱灾害极为严重,两位皇帝都深受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将灾害的发生归咎于自身的执政偏差。太宗就曾对群臣说:“水旱不调,皆为人君失德,朕之不修,天当责朕,百姓何罪?”这一时期的罪己诏多以发生灾害而颁布,并且这一时期国力强盛,所以每逢大灾能够及时遣使救济,开仓赈贷。唐玄宗时期处于唐代社会的鼎盛发展时期,社会政治制度在初唐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渐成熟,并且初唐“贞观之治”的成功经验和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趋向完善。不过唐玄宗时期各种灾荒,包括水灾、旱灾、蝗灾、震灾等都十分频繁,所以唐玄宗时期的罪己诏既有因灾害而颁布,也有因玄宗对朝局的反思而颁布的。
宋朝时期
两宋最高统治者因旱灾颁布的罪己诏共49道,其中北宋36道,约占总数的73%;南宋13道,比重约为27%。南宋发布旱灾罪己诏令的皇帝共四位,分别是宋高宗宋孝宗宋宁宗宋理宗,其中宋高宗颁布的该类诏令数量最多:共6道,约占南宋该类诏令总数的半数之多。除此之外,宋孝宗、宋宁宗和宋理宗因旱灾发布的罪己诏令数量分别是1道、3道和3道,比重分别约为7.7%、23%和23%。这类诏令说明旱灾危害性之大的同时明确表述了皇帝的忧虑恐惧和反思自责之意。皇帝因旱灾的出现透露出深切的不安和强烈的危机感;在分析旱灾出现原因时直接指出是由于自身的“不德”、“寡昧”,主动归过于己;同时明确表示要“责躬省过”、“侧身思咎”,做出罪己反思的承诺。宋太宗面对旱灾发出“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喟叹,以一人之身主动承担所有罪责。
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二月,面对自冬迄春的干旱,更是发出“与其降疾于人,不若移灾于朕”的呼求,宁愿自身一人替代百姓承受所有的灾祸。农事方兴的春季发生干旱无疑使统治者更为苦恼。咸平元年(998)三月,出现“时雨未洽,宿麦可忧”的局面。春旱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宋真宗深感“惕然疚怀”,指出是自己的过失引发了旱灾,对百姓生计的忧虑使其内心愁苦惶恐。宋代统治者的这些感触和表达是其罪己观念的直接体现,充分展示了他们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担当和责任意识,彰显了引咎自责、深刻检讨的自觉。
明朝时期
明代罪己诏文献资料大多见载于《明实录》、《皇明诏令》、《国榷》、《礼部志稿》等相关著作及明人笔记中。明代共有11位皇帝颁布了27份罪己诏,其中,明太祖颁布5份罪己诏,明惠帝颁布1份罪己诏,明宣宗颁布1份罪己诏,明英宗颁布2份罪己诏,明代宗颁布5份罪己诏,明宪宗颁布1份罪己诏,明孝宗颁布1份罪己诏,明武宗颁布1份罪己诏,明世宗颁布2份罪己诏,明神宗颁布2份罪己诏,明思宗颁布6份罪己诏。
明代罪己诏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或因天灾异象而颁布,或因人为祸患而颁布,或因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而颁布。明代皇帝所颁布的罪己诏中“朕以菲德”、“朕以凉德”、“朕之不德”、“德薄才疏”、“朕之不逮”、“朕思愚昧”、“失德”、“罪在朕躬”、“朕之罪也”、“朕之过也”、“责实在朕”等词语在文中频频出现,甚至直接出现“罪己”字样,体现了明代皇帝敢于自我批评、自我反省的精神。其中,明太祖和明思宗罪己时频频出现“朕之过也”之类的语句,从语言上来看,他们二人的罪己语气最为坚定。其余皇帝罪己时所用罪己词语或语句,大多为皇帝们罪己时常用性的词语或语句,从语气上看远不及明太祖和明思宗罪己时的语气坚定。其中又以明孝宗的罪己之词最为委婉,只道:“而耳目有不逮,恩泽有未宜”。
清朝时期
清代历任皇帝颁发过罪己诏的一共有7位,部分皇帝颁诏情形如下:顺治皇帝罪己诏。据《清世祖实录》载,其下罪己诏共有三次。第一次在顺治十一年(1654)十一月,福临以地震屡闻、水旱迭告、民生艰难而躬省自责,颁诏大赦天下。第二次是在顺治十七年(1660)正月,福临再次躬省引咎,诏令大赦天下。第三次是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福临临终前以罪己诏的形式颁布遗命,列十四款罪状自咎。乾隆皇帝罪己诏。弘历在成为太上皇的第二年(1797)十月丙辰,乾清宫大火,连放在交泰殿的“天子御宝”也遭到了“回禄之灾”。为此弘历才破例“下诏自省”。
清代诸帝的罪己诏无一不是产生于具体的特定情境之下,其中尤以顺治、嘉庆两帝罪己次数为多且最具典型性。顺治当国时,清王朝刚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权,根基未稳,国内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又天灾多发,所以其承受的是王朝初期几乎一切曾经出现过的难题;嘉庆在位时,清王朝刚好处在政权转型的岔路口,要么僵化疲软、盛极而衰,要么忍受阵痛、完成变革,所以其应对的是王朝中期普遍有过的关乎生死存亡的机遇与挑战。
诏书分类
罪己诏可划分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类。其中自然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和天象异常,而社会因素涵盖战乱人祸和政事反省。其中因自然灾害颁布的罪己诏是最多的,为110份,占罪己诏总数的37.0%。让帝王下诏罪己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地震、蝗灾、瘟疫等。因为古代帝王会将自然灾害和国家祸福、政治臧否联系起来,认为那是上天发出的警告,所以每逢重大天灾,帝王往往下诏罪己进行深刻反省。
占比次之的是因反省政事颁布的罪己诏,为90份,占比30.3%。这类罪己诏一般在朝廷有重大人事和政策变动时颁布,包括议定和亲之策、改元、对犯错官员处置不当等。但有时这类罪已诏的下颁并没有十分急迫或明确的缘由,而是帝王的一种比较常规的反省方式。例如明朝时皇帝率领群臣日常修省后往往便会颁罪己诏。
天象有异也是帝王下诏罪己的原因之一,在罪已诏总数中占比29.0%。这类罪己诏通常在出现日食、月食、彗星、雷电、久阴、大风等异常天气时颁布。不过,在汉宣帝时期,下达这类罪己诏书的缘由还包括凤凰停留人间、甘露降临皇宫、神仙下凡等神迹祥瑞显现之时。战乱人祸包括平民起义、将士叛乱、外族入侵、弑君谋反、宫帷内乱等。在罪己诏分类中,这一类别的罪己诏书占比最少,只有11.1%,但是其下达往往意义重大。因为它总是颁布在国家危亡、政权飘摇之际,因而具有强烈而深刻的政治意涵,并且能对当时的政治局势产生重大影响。历代帝王各类罪己诏数量如下:
诏书结构
罪己诏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三部分:罪己原因;补救措施;告诫性的总结语。
罪己原因
在罪己诏的开头部分,一般会以充满“圣贤”色彩的古理起始,托古以言志,说明人君德行与责任的政治地位,以及君主力图与上古明君、明政看齐的态度。而后由古事转向现实,将“罪己”的言论合理导出。如罪己诏中常见的“朕闻之”、“盖闻”、“古之”、“朕闻先古圣王”,以及“五帝、三王、而今”等结构,就是托古言志的明显格式。有的罪已诏也将这部分省略,直接书写帝王的责任与自过之辞,通常会用“朕承洪业”、“朕承至尊”、“获保宗庙”、“朕承天地”等句式为始,并力书自己的“微眇之身”,以“不敏”、“不明”、“不德”、“不逮”等词语自过,将君王至高至尊的政治地位和人类力有不逮的生理特点相结合。
由契机引发而来的便是对具体事件的分析,包括君王罪己的直接原因以及在此之前发生的足以引起君王自省的其他事件。有时会由一件事讲起,引出此前的诸多事件,这些事件或许不会像人间灾害类罪己诏一般,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仅仅是发生的时间间隔不远,但它们频繁的出现增加了“上天降罪”的神秘色彩。
补救措施
第二部分罗列一些补救措施,如诏书对兵后告殃者予以政策上的优恤,并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罪己诏中,经常会提到的四类补救措施是礼法应对、赈恤救助、赦宥减刑和改善治理方式。可以看出,这四类措施都是皇帝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悔过自新,以求得个人的完善、民众的谅解和皇权的稳定。然后,出于对人民的爱和对他们的同情,他采取了实际措施来减轻灾难,从而实现了中央政权对人民的恩惠。在皇帝信誓旦旦与民众同甘共苦,战胜灾祸的同时,罪己思想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民众对皇帝咎己以救灾的行为深信不已的同时,皇权加强亦得以进一步实现。
总结语
第三部分是总结性的话语,告诫有司认真履行职责,最后以特殊的语句如“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等语句作为结尾语,结束全文。
文本特点
语言特点
罪己诏在“自罪”表达中也伴随许多自我宣传之语。这些用语突出君主“忧惧战栗”的心理和“不忘百姓”的态度,甚至用“宿夜勤思”这样的词语来表示自己的努力与勤勉,再与君王自过言论相结合,不仅丰满了君王仁德之君的形象,也中和了“罪己”言论带来的负面影响。
常见的自我宣传之语如:“夙夜克己,忧心京京”、“百姓之急,未尝有忘”、“宿夜忧劳,未皇宁息”、“虽夙夜勤思,而智能不逮”、“寤寐永叹,用思孔疚”、“寤寐恫矜,思弭忧衅”、“忧悴永叹,疢如疾首”等。这类自我宣传在频繁的运用中强调君主的戒惧与重视之情,彰显人君忧国忧民的责任感,并在“君王自过”和“臣民信任”中起着平衡的作用。
文风特点
第一篇有赋体倾向的罪己诏出现于初元二年,汉元帝连用多个短句缀连起一篇具有节奏、韵律和音韵美感的文章,一反从前的公文逻辑。其首句中“星辰静”的“静”字、“黎庶康宁”的“宁”字,与“考终厥命”的“命”字在上古音中同属“耕”部;中句一连使用十个四字短语描述灾异情况并进行自我反思,虽然未发现音韵上的关联,但句式结构已与以往截然不同。尾部涉及到具体行政命令的部分使用诏令的原本文体,这也是汉代后期罪己诏仍旧保留的特点。
东汉时期颁布的罪己诏中,四字及六字短句更为常见,十分讲究对偶,常用数个短句排比而成,甚至某些具体措施也采用这种整齐的句式,如“详刑辟,理冤虐,恤鳏寡,矜孤弱”、“务崇宽和,敬顺时令,遵典去苛,以称朕意”、“明以诏书,博衍幽隐,朕将亲览,待以不次,冀获嘉谋,以承天诫”。作为诏令的公文特点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具有音韵和节奏美感、句型短小紧凑的赋体文章。罪己诏脱离原本的“罪己”目的,更加具有政治功能和标签性质的变化,亦可从中体会得来。
魏晋时期罪己诏基本模式沿用汉代,但言语平易近人,表达的思想较之东汉末年更加真挚。句式结构和追求禹汤明君效法先王的立场,与东汉一脉相承,但对待灾异采取了更加理性的做法,不要因异象归咎三公。且抛去了东汉以来愈加繁琐的惧词和惺惺作态,使政令简洁而传达有力。唐德宗在节度使叛乱,在紧急关头颁布《罪己大赦诏》,其用词颇有汉风,注重骈偶,句式灵活而工整,音律和谐。
传播功能
帝王颁布的罪己诏作为其悔过自新之“言”的官方叙述与悯恤黎庶之“行”的政治承诺,是明确的政治传播文本和强有力的合法性象征符号,具有宣示、巩固政治合法性的功能。
首先,罪己诏作为一种广而告之的政治文本,往往是封建时代即前科学时代各类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官方解释。帝王,则是最终解释权的唯一所有者。而这种解释权的归属,又隐含着帝王及其王朝的统治权力具有受命于天的正当性。古人认为,天象是政治臧否的隐射和上天的谴告。因此天象有异通常会引起社会慌乱和朝野震动。例如,古人认为孛星(彗星的一种)是恶气所生,“光芒所及则为灾”,“一旦出现便是凶兆。因此,当它出现时,帝王往往要下罪己诏。景定五年,彗孛见,宋理宗因此下诏罪己、避殿减膳,令朝臣内外直言阙失。
其次,罪己诏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的媒介符号,往往象征着盛大的祭祀和祷祝仪式,通过罪己诏的颁布和仪式的举行,帝王可以与祖先和神灵进行沟通,从而显扬其“天子”之地位。
相关影响
罪己诏的颁布既能对明代政治产生正面的影响,又能对明代政治产生负面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产生与皇帝个人的执政素质及官员的为政态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面影响
帝王通过颁布罪己诏这种制度性的文书传递行为,在经书崇拜与皇权神授的社会传统背景下,很好地将自身的权力转换为一种传统且日常的伦理道德观念,从而实现了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社会化,进面有利于政治认同和社会动员的完成。例如元和三年,唐宪宗因久旱不雨下诏罪己,七日后雨降。白居易作《贺雨》称颂道“乃知王者心,忧乐与众同”,认为唐宪宗体恤百姓,顺应天意。”通过帝王罪己诏书的颁布和诗人诗作的二次传播,对帝王上承天道,下安黎民的政治认同得以普及成为社会大众的传统共识。在社会动员方面,最典型的要数因军事战争颁布的罪己诏,这类罪己诏有时可充当檄文,起到鼓舞士气、使军民团结一致共同御敌的作用。同时,帝王自身也受到这种意识形态召唤的影响,并在一次次颁布罪己诏的身份实践中确认和加深了自我的身份和责任。例如崇祯十七年,明思宗亡国自尽前下罪已遗诏,表示一切罪过都因自己“凉德藐躬,上千天咎”,而万千平民百姓并无过错,所以愿“自去冠冕,以发覆面。任贼分裂,无伤百姓一人”。“这正是一种“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的身份认同与帝王责任。
负面影响
有些皇帝在颁布罪己诏对自己进行批评的同时,也时常会表达出对官员的不满之意。因而,皇帝颁布罪己诏往往不仅是在罪己,也是在借机罪臣,从而导致君臣之间的关系变得颇为紧张,甚至是极度不佳。此外,罪己诏颁布后,有的官员便积极上书、品评朝政。无论这是官员上书是出于什么目的,因其内容的针对性,常常会引发的官员之间的冲突。
价值意义
政治意义
在特定社会形势之下,罪己诏一方面起到了规范君主的监督行为,维护王朝政治统治,同时另一方面也是帝王借罪己诏书来削弱大臣权力的工具,从而罪己诏在无形之中成为君王与大臣之间博弈的工具,其最终结果就是帝王对大臣的约束,实现维护自己最高权威的筹码。为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乃是应天道的发展规律而改变的,这样的一种观点是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一切政权的更换皆天命也,而受命之符乃“有非力之所能致而自至者”,封建帝王都把自己的统治置于天赐的地位,从而束显示自己统治的合理性,同时,正是因为统治者有了无上的权利,他也就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封建时代的君为臣纲,儒家孝治天下的示范作用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君权统治的认可和强化,也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士大夫对君权的监督作用。这就为一些调控政策提供了渠道,有利于更好的进行统治。
军事意义
罪己诏书虽然发于平定叛乱之后,但所起的作用不亚于战斗性的檄文效用,因为战争结束只是斩杀了叛乱的头目,对于其的追随者要进行及时的安抚或宽恕,这样才能真J下的赢得战争的最终的胜利,此文颁布使君王获得了民心,同时树立了自己严于律己的品质,从近期效果看在无形之中拉住了叛逆者的心,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的恶化,从长远看,战争平息之后为国家恢复生产提供了时间,能使国家强大起来,这里罪己诏书就具有了战斗檄文的作用。
帝王通过罪己诏书,让臣民了解自己的志向和改变时局的决心,无形之中又得到了臣民的支持,同时提升了君王的政治形象,是君主的“檄文”,战时能够号召臣民一致对外,战后能够获得臣民的拥护,最终反而提升了自己的领袖魅力。这就是韦伯认为的,如果一个阜帝肯下罪己诏,改过自新,他的领袖魅力不仅不会流失,反而会增强。
文化意义
历代君王颁发的“罪己诏”就是一种自上而下、公开自我批评的道德实践文本。“罪己诏”是中国独特的儒家式民主资源,而这种资源是西方民主理论所不能识别、解释的。从“罪己诏”的发展过程来看,它虽然没有形成制度性的文本,却是多数朝代在政权危亡时君王必下的一道诏书,这种对君权形成的一种“德”的制约,成为对君权进行限制的民主宪政资源。从君权神授的社会向现代民主国家转变过程中,“罪己诏”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已发生改变,但其作为“公开自我批评”的实践文本仍具有现代意义。
相关文物
1982年,登封市唐庄乡王河村农民在中岳嵩山峻极峰采集草药时,在祭坛中岳的“登峰坛”边的石缝中,发现了大周皇帝武则天除罪金简,现藏河南省博物馆。金简为长方形,长36.2厘米,宽8厘米,厚不足0.1厘米,重228.5克。正面镌刻双钩楷书汉字63个,内容为武则天乞三官九府除罪,并有“太岁庚子(700年)七月甲寅”纪年。武则天在嵩山所投的祈福除罪金简,是在其自称“圣神皇帝”改国号为“周”10年后,久视元年(700年)77岁时所为。
1972年无锡前洲镇农民挖河,挖出了一具明代的棺材,尸体胸口挂着一个黄布口袋,口袋里装着两张纸。老乡见不是什么宝贝,就扔在一边。冯其庸亲戚好奇,捡了,寄给冯其庸。冯其庸一看,是一份完整的皇帝的《罪己诏》。内容清清楚楚,大意是说北京太和殿失火,乃因皇帝失德,才造成了这样的灾祸,所以下一个《罪己诏》,大赦天下。最后有一条:造反不赦。冯其庸查阅史书,写成文章,考证出《罪己诏》的由来:明正德九年(1514年)正月十五,宫里举办灯节,太和殿灯火辉煌。殿旁边放了大堆的蜡,火星掉到蜡上,就烧起来了,来不及扑救,很快吞没了大殿。正德皇帝在豹房看到太和殿大火,竟兴高采烈,说是“好一棚大烟火”,后来才下了《罪己诏》。
相关评价
正面评价
推崇的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罪己诏”是帝王们的“魅力型统治”。钱穆先生在他的《黄帝》和《国史新论》中提到“罪己诏”时认为,中国古代帝王发布“罪己诏”的做法,是与君权对举的。西方学者韦伯在《儒教和道教》中把中国帝王的“罪己诏”,跟西方的charisma(魅力)理论相比较后认为,如果一个皇帝不能对自己的政过进行反省的话,他的charisma就会流失掉。
二、“罪己诏”是帝王们的“自我批评”。有个叫李雪晴的,在他《寻找那棵树――甲申三百六十年祭》一文中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天自省,合于古训;有过自责,也算常人修身应有之义。但是,帝王决非常人,而是“圣天子”,不惟“圣”,且高居天人之际,近乎“神”,“君权神授”嘛。“如此神圣的古代帝王,能自省其过,已殊非易事,若进而写成文告——《罪己诏》,颁示天下,就更加轰动舆情了。”
三、“罪己诏”是一种“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具体操作。汉朝王符在他的《潜夫论·明闇》中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闇者,偏信也。”唐朝的魏徵把这句话归纳成八个字:“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对“罪己诏”的肯定,也表现在下面两点上:
一、唐德宗颁发《罪己大赦诏》后,据史书记载,“四方人心大悦”,“士卒皆感泣”,民心军心为之大振,不久,动乱即告平息;二、诗人李白写的那首“乃知王者心,忧乐与众同”、“君以明为圣”的颂扬诗。正是因对“罪己诏”的这样肯定,有人也就对崇祯皇帝临死前的“罪己诏”,不乏赞美之词,说朱由检“毕竟还有爱民之心,宁愿以一人碎尸来保护百姓。”史家还认为,朱由检“十七年里励精图治,企图中兴振作,但终是无力回天。”因为,“从他登基第一天起,国家大厦将倾、分崩离析的事儿就接连不断”的发生,最后“崇祯只能手忙脚乱而又徒劳无功地一遍遍涂写‘罪己诏’”,说他这是“在为万历和天启两代皇帝充当亡国之君的替罪羊。”有个叫顾炎武的思想家认为,有亡国与亡天下之分:亡国只是君王姓氏的轮换和朝代的更替,而亡天下则是整个社会风尚的没落与沦丧。并得出结论:“明朝是先亡天下而后亡国的”。
负面评价
在对“罪己诏”的批判方面,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帝王们的“罪己诏”,也有“欺骗性的一面”。比如:
一、“仅仅说错了几句话,也要自我检讨”。元和七年(公元813年),淮、浙发生了水旱灾害,庙堂官员御史调查后作了不实的灾情汇报,唐宪宗听罢心里有了底;后来,他又听地方官的灾情汇报,却和御史的汇报大不一样,唐宪宗就怀疑地方官汇报的灾情不实。宰相李绛指出来不该怀疑,唐宪宗想想也是,当即就认错:“国以人为本,闻有灾当亟救之,岂可尚复疑之邪!朕适者不思,失言耳。”就是说错了几句话,也是正常的事,自省反思是应当的,也正是古人倡导的“吾日三省吾身”,即是说几句“不思,失言”了,对皇帝来说,也是在经常见面的大臣跟前顺嘴的事,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当然,唐宪宗能做到这样,的确也“委实不易”;不过,倘若将此类事拔高成“自我检讨”、“罪己”,却有些“哗众取宠”以及有意“做秀”之嫌了。这自然是史家所为,看来,高兴的可能只有皇帝和这位史家了。
二、“爱民如此,令人叹服。”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年),李世民诏曰:“若使年谷丰稔,天下乂安,移灾朕身,以存万国,是所愿也,甘心无吝。”为了百姓有饭吃,宁愿上天把一切灾难都降在他一人身上,这似乎是古代帝王们经常要做的事。然而,这样的爱民之“诏”,很难让人恭维。因为,灾害有一定的地方性,它到来时,人只能想办法减轻、减少受灾的程度,却是没有办法选择的。所以,李世民舍己“使年谷丰稔”、“以存万国”,这不仅不现实,而且也不可能,不过是向天下人“诏”了一句空话而已;其目的是通过这类空话,得到一个“君与民同甘共苦”的好名声。
三、在“自我鉴定”中鉴定自己。在中国古代帝王中,到了最后关头(死与亡),有功摆的就摆功,没有功摆的就骂自己。这都是名垂青史之作。最不易的是后者。清朝顺治皇帝十四岁就亲政,在位十年就死了。在他亲政后,史书上说:“水旱累见,地震屡闻”,“冬雷春雪,陨石雨土”。他把这一切都归罪于自己,屡屡下诏“罪己”。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4-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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