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开国元勋(又称美国国父,Founding Fathers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直接或间接对
美国宪法产生
重大影响的个人,包括《
独立宣言》和《
邦联条例》的起草和签署人,以及
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代表(包括起草人、签署人和未签署人)以及参与
美国革命的领袖。
含义
《
美国宪法》(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汇集了许多人的想法和一些现有的文件,也包括《
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和《
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形成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文件。那些对宪法做出重大学术贡献的人被称为美国的开国元勋。
美国的许多开国元勋都参加了制宪会议,制宪会议制定并批准了美国宪法。例如,
乔治·华盛顿主持了这次大会。当时在场的
詹姆斯·麦迪逊撰写了宪法范本。
美国的其他开国元勋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但在其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签署时担任美国驻法国大使。他通过与
詹姆斯·麦迪逊通信来了解费城的最新进展。作为美国驻英国大使,
约翰·亚当斯撰写了《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托马斯·佩恩著有影响力的小册子《常识》(Common Sense),极大地影响了《独立宣言》中所反映的哲学。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帕特里克·亨利最初就是反对宪法的,他想保留宪法的前身《邦联条例》。然而,当一项将《
权利法案》加入宪法并协议达成时,亨利为其获得批准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制宪者,一词有时用来指那些帮助制定宪法的人。开国元勋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宪法产生
重大影响的个人。
起草和签署人
《独立宣言》起草人
1776年6月11日,
大陆会议任命一个“五人委员会”(Committee of Five)起草一份宣言,该委员会由
康涅狄格殖民州的
罗杰·谢尔曼、宾夕法尼亚殖民州的
本杰明·富兰克林、弗吉尼亚殖民州的
托马斯·杰斐逊、
马萨诸塞殖民州的
约翰·亚当斯和纽约殖民州的
罗伯特·R·利文斯顿组成(右图由左至右)。这个宣言委员会从1776年6月11日开始工作,直到1776年7月5日《
独立宣言》发表的那一天。五人委员会于1776年6月28日首次向大陆会议提交了该文件。
《独立宣言》的签署
所有的
北美十三州殖民地都派代表出席
费城的
第二届大陆会议,讨论独立的棘手问题,并改变战争的进程。13个殖民地总共有56名代表。14人代表
新英格兰殖民地,21人代表中部殖民地,21人代表南部殖民地。最大数字来自宾夕法尼亚。大多数签署人是在
美洲出生的,但也有八名是在外国出生的。
签名者的年龄从26岁(爱德华·拉特里奇)到70岁(
本杰明·富兰克林)不等,但大多数签名者都在30多岁或40多岁。超过一半的签署人是律师,其余的是
种植园主、商人和托运人。他们共同宣誓“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富和我们神圣的荣誉”。他们大多是有钱人,如果战争失败,他们会损失很多。没有一个签名者死于英国人之手,三分之一的人在战争中担任民兵军官。其中四个签署人在战争中被俘虏,他们在
战争结束时几乎都比刚开始时更穷。不管这些人在1776年7月之后
做了什么,8月2日开始的独立宣言的实际签署确保了他们的不朽地位。
《邦联条例》起草人
随着1776年《李决议》和《独立宣言》的通过,大陆会议面临的挑战是将众多的联合殖民地的立法转化为一部能够团结和管理13个独立州的
美国宪法。甚至在接受这两份重要文件之前,起草宪法的问题在1776年6月12日就得到大陆会议的认真关注,当时大陆会议决定任命一个由13人组成的委员会为新共和国起草宪法草案。决议由各殖民地的一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准备和消化这些殖民地之间将要建立的邦联形式。
约翰·莫顿担任起草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由
新罕布什尔州的
乔赛亚·巴特利特、
马萨诸塞州的
塞缪尔·亚当斯、
罗得岛州的
斯蒂芬·霍普金斯、
康涅狄格州的
罗杰·谢尔曼、
纽约州的
罗伯特·R·利文斯顿、
宾夕法尼亚州的
约翰·狄金森、
马里兰州的
托马斯·斯通、
弗吉尼亚州的
小托马斯·尼尔森、
北卡罗来纳州的
约瑟夫·休斯、
南卡罗来纳州的
爱德华·拉特利奇、
佐治亚州的
巴顿·格威内特和
新泽西州的
约翰·威瑟斯庞组成。1776年7月12日,委员会向大陆会议提出了《
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第一份草案。
《邦联条例》的签署
当《邦联条例》签署时,所有州都有代表出席
第二届大陆会议,尽管从未同时出席。签署《邦联条例》的16个人也签署了《独立宣言》。大陆会议于1777年批准了《邦联条例》,并将一份副本送交13个州分别批准。第一次签署始于1778年7月9日,来自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罗得岛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
代表参与了签署过程。因为各自的州还没有批准这些条款,来自新泽西州、
特拉华州和
马里兰州的代表未能签字,而来自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代表没有出席。当更多的代表出席时,就会有更多的签名。
约翰·潘是北卡罗来纳州代表团中第一个于7月10日签署该文件的人,他的代表团的其他成员于1778年7月21日签署了该文件。新罕布什尔州的
约翰·温特沃斯于1778年8月8日签字。佐治亚州于7月24日签署,新泽西州于11月26日签署,特拉华州于1779年2月12日签署。直到马里兰州签署了《邦联条例》(美国第一部宪法)才成为美国的法律。由于西部土地
控制权的冲突,马里兰是最后一个于1781年3月1日批准的州。
当这些条款成为正式文件时,许多参与最初创建的个人已经不再是代表了,一些签署的代表也没有参与最初的辩论。
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条例》的签署者没有《宪法》或《独立宣言》的签署者那么出名,但他们在历史中同样重要。
《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签署人信息
制宪会议代表
1787年9月17日,
制宪会议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独立厅的会议室结束。有70个人被各州选中参加会议,最初的目的是修改《
邦联条例》。
罗得岛州选择不派出任何代表。55人参加了大部分会议,从来没有超过46人同时出席,最终只有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威廉·杰克逊是代表大会的秘书也签署了宪法,但他不是代表,不算在内。
此外,
约翰·狄金森被正式列为“签名者”,他自己并没有签署宪法。狄金森在大会期间病倒了,签约那天没能到场。于是,他授权
乔治·里德为他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起草人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约翰·拉特里奇(绰号“
独裁者约翰”)领导的细节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Detail)负责起草。其他成员包括
埃德蒙·伦道夫、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詹姆斯·威尔逊和
纳撒尼尔·戈勒姆。除了戈勒姆,委员会成员都是受人尊敬的律师,并将成为新政府的主要司法官员(伦道夫将成为第一任司法部长,
拉特利奇、埃尔斯沃思和威尔逊将成为最高法院法官)。
8月6日至9月10日,细节委员会的报告被大会逐条进行了讨论。9月10日,讨论阶段结束后,大会任命风格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tyle)来“润色文件”。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领导该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古弗尼尔·莫里斯、
詹姆斯·麦迪逊和
鲁弗斯·金。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签署人(39人)
未签署人(16人)
总共有70名代表被任命参加制宪会议,但这70人中只有55人出席,只有39人签署了宪法。有些人干脆拒绝,有些人生病了,还有一些人提前离开了。拒绝签署行动的三个主要倡导者是弗吉尼亚州的
乔治·梅森和埃德蒙·伦道夫、马萨诸塞州的
埃尔布里奇·格里,他们为宪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基本的哲学差异,他们拒绝签署最终文件。他们主要是害怕一个全能的政府,希望增加一项
权利法案来保护各州和人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