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
运输合同。航空运单不是
物权凭证,不能通过
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借航空运单,而是航空公司的提货
通知单。
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
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
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
约束力。航空运单
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
与
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
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航空运单也是
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
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
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
记账凭证。
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
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
海关查验放行的
基本单证。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
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
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运单分类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
主运单
(MAWB,Master Air Waybill)
凡由航空
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
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
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
航空主运单。
分运单
(HAWB,House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
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航空运单》所示。
在这中间,
航空分运单作为
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
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
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
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
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
货物交接关系。
运单内容
航空运单与
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
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千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
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
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
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运输流程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
海运提单不同,因为
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
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
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日中。需要注意的是,
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
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
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
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比例运价或
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
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
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
lb)。
22D. 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
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
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
普通货物运价的
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
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
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
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货物的
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
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
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
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
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运单填写
根据《
华沙公约》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
航空货运单正本
一式三份,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
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其他
法律体系关于本项的立法取向与华沙公约也是一致的。
可见,航空
货运单的填写义务人是托运人,托运人应对自身提供的货物信息负责。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使托运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填写,那么在没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也有权代托运人填写。这里的“代为填写”实际是一种
代理关系,托运人作为被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仍要对填写的内容承担责任。因此,笔者提醒,这里的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是有利的,所以托运人为保障自己的
合法权益,准确、合理的要求填写货运单才是正确的做法。
实践中,航空货运单上往往记载着一些格式性的条款,并在
揽货时反复多次使用,其中不乏一些限制、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否有效呢?这要分几个层面来看,首先要看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在赔偿责任领域,
航空法已经对赔偿的
责任限制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如果在航空货运单上对赔偿责任的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那么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无效的。
另一方面,如果
格式条款不违法,那么属于《
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
拘束力,应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已经意识到该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判断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提请对方注意到了这类条款。在航空货运实践中,如果存在这类条款,那么航空承运人或代理人最好在航空货运单的条款末尾处注明该类格式条款在货运单中具体的位置,以证明在揽货过程中尽到了
注意义务,使格式条款真正的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