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月
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编辑部主任
男,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编辑部主任,《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曾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院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人物履历
1963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班,1991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破格从讲师晋升为教授。2000年获国务院政府津贴
社会兼职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协常委;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经济法学科带头人。
独著、合著、主编、参编各类法学专著、教材、译著共20部;发表论文33余篇,各类科研成果总计250余万字。个人专著《抵押权制度研究》及参编教材《经济法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学术观点
关于抵押担保
认为,抵押权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当事人对于抵押担保的安全性的追求,二是高度安全的抵押担保获得成本的最低化的追求。
抵押权担保的安全性提高必然会影响一般债权人、其他担保债权之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担保的安全性提高是非常有限的。关键的问题是通过抵押权制度的完善使得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抵押权担保的获得成本的减低却存在极大的潜力。要从根本上解决抵押担保交易的成本问题,最关键的是使得一次设定的抵押权能够重复多次地使用于担保不同债权。因为,如果在一项制度安排中,一次设定的抵押权能够担保10项不同的债权,而在另一项抵押权的制度安排中,一次设定的抵押权只能担保一项债权,那么,前者的抵押权设定成本也就几乎只是后者的1/10。如此重大的差异立法者是决不能忽视的。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摆脱传统保全抵押的观念,实现抵押权的独立性。
因此,笔者认为抵押权的独立性是抵押权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为了实现抵押权的独立化,抵押权制度的其他安排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中,比较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摈弃抵押权的附从性,实现抵押权的抽象化,使抵押权能够脱离债权而存在。2、以公示作为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保证抵押权制度在实现其担保功能的同时,不至于损害一般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严格限制一般抵押权,使抵押权成为特定财产上的权利。4、赋予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使信赖登记的第三人权利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5、实现抵押权的证券化。使抵押权对特定债权的附系能够通过交付抵押证券这种极为便利的形式而实现。6、实行顺位确定原则。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利益确定化,不会应为顺位的递升而获得不当的利益。7、使抵押物的利用权与抵押权分离,抵押物的利用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担保功能的实现。强化抵押权独立性。
认为,抵押权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抵押权的物权性;二为抵押权的价值权性质。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一切其他属性皆由此两方面的性质所决定。抵押权的物权性表明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无须借助其他人的力量实现。抵押权的价值权性质决定抵押权人的支配仅表现为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而非对抵押物实体的支配。抵押权的价值性决定它不必附从于债权而存在,也可以不受抵押物实体的控制的影响。对于抵押权本质的认识,是立法者对抵押权制度进行安排的基本出发点。由于笔者对抵押权的本质的这种认识,
因此, 在探讨抵押权的基本特性时,笔者也由两点重要的突破:第一,强调抵押权的附从性缓和。第二,强调抵押权的特定性的重要性。
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是理论上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概括而言,有债权契约说和物权契约说。物权契约说认为,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因而具有物权契约的性质,但我认为,我国现行担保法中的抵押权设定合同并非物权合同,而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债权性不仅表现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抵押合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设定结果,而且,即便能够产生抵押权的设定结果,但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权本身也不具有确定的物权性。因此,在我国立法实现抵押权物权化之前,抵押合同的物权性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抵押登记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登记的公信力问题, 认为,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应在完善登记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作为我国立法努力的一个方向。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新的抵押担保制度,最高额抵押权的性质,国内仍有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基本特性在于其最高限额。笔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属性不在于其最高限额的担保性,而在于其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关于我国现行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认为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在抵押类型上,建议承认并设立所有人抵押制度、法定抵押权制度、流通抵押权制度、抵押证券制度以及企业抵押制度。
在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上,应在承认所有人抵押的基础上,增加单方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设定方式。
在抵押物范围上,首先应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作为抵押物的法定类型。其次,应允许浮动财产设定抵押权,再次,对以一系列财产集合体──财团抵押,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废除担保法第35条关于抵押物与被担保债权价值相当要求。
共同抵押问题上,应对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分别进行规定,并具体规定共同抵押的共同抵押权的关系处理原则。
抵押合同方面,应使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分别开来。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抵押登记方面,全面实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以登记作为一切抵押权成立要件,规定债权人登记请求权,对证券抵押权登记进行规定。实行集中登记主义,设立相对统一的登记机关。规定登记机关的责任。对登记的变更和涂销问题进行规定,以防止因信赖登记而产生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对登记的效力应在完善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承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在抵押权的效力方面,应对抵押权及于从物、附属物、添附物、的效力进行规定。物上代位:应集中列举发生物上代位的各种情形。同时,在抵押物转让场合,在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前提下,赋予抵押权人就抵押权价金代位与行使追及权的选择权。
在抵押权效力及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方面,应对于利息债权应进行适当限制,抵押权的实行费应列入公益费优先扣除,
抵押权顺位问题上,在全面实行登记成立要件的基础上采用顺位固定主义,并就顺位的转让、变更等问题进行规定。
在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上:规定抵押权人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并使抵押权相对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以确保抵押担保这种优秀的担保形式能够得到普遍的采用。
关于抵押权的侵害,现行立法对抵押权侵害的救济手段仅规定了价值恢复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建议应增加其他救济权的规定。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直接采取措施保全抵押权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费用,抵押权人代位权求偿权等。
关于抵押权的实行,首先应进行实行方式的改革。允许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其次,应规定抵押权人的同时享有申请对债务人一般财产申请执行和实现抵押权。此外对抵押物的拍卖和变卖、折价以及抵押权与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关系处理等,也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认为现行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应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应扩大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增加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决算和实现方面的规定。
(具体阐述和论证,请参见《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属性
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在1997年出版的司法部规划教材《消费者保护法》中,较早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种观点,在2000年出版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
经济来源于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化生产方式而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无论是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一个最重要的共同点都在于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不同的是生产的组织方式不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是通过政府直接组织生产的,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生产的。
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有如下几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利他主义的基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为他人而生产与靠他人而满足。一方面,人们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创造产品或商品,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他人的需要;另一方面,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也主要是通过其他人的劳动成果而不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而得到满足;这种利他主义的伦理基础与人性的利己本性的冲突,是造成经济生活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源。第二,高度的专业分工。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现代社会的生产都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专业分工基础之上,分工加强了人们的相互依赖。利他主义的基础与社会高度发达的专业分工,是信息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三,集中生产。现代生产经营活动采用企业等集中经营的形式,这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便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冲突,由于各种利益代表人格上的平等,因而,企业内部问题的尖锐化,必然也要表现为社会问题。专业化分工和集中集中化经营,导致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充分的扩展,但同时也使一些外部性问题更加尖锐,并使之社会问题化。 第四,利益分配的多环节和复杂化。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劳动者与经营者,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提供者等等在大多情况下是统一的,因而不会产生分配的多环节。人们的劳动成果直接归自己所有、支配,分配问题通过各社会个体分别得到解决。而在现代社会,集中经营、集体参与、共同劳动与分配决策的人为化,必然导致分配关系的不确定。上述四个基本的特征决定,现代经济生活使人们之间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本属于个体的问题,逐步成为涉及众多人利益的社会问题。
经济生活中依赖性已经由此而产生各种问题的社会化,使现代法律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经济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强度的干预,逐步成为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为了使得人们可以充分的依赖他人而获得各种需求的满足,在计划经济时代,就需要计划决策者对各种产品的生产、供应作出科学的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需要维持市场竞争性,并通过政府的合理干预维持市场的高效率,并通过各种管理制度,维持市场的稳定。于是,便产生对竞争法宏观调控法以及各种产业政策法的需要。 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导致了生产者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现代生产方式产生的信息偏在问题也使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因而,需要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给予消费者特别的保护。为了克服现代生产方式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需要法律建立一套新的规则,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集团利益与个体利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营者与消费者、当代人与后代人、上辈与下辈、正在参与社会生产者与已经脱离社会生产者等等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产生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为了克服现代化大生产中造成的严重的外部性问题,于是,我们需要有更为严格的资源利用管理,因此,环境保护、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人文景观和文物的保护制度便应用而生。由此,笔者不认为,只有市场经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各种社会问题不是由于计划,还是市场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现代化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被我们普遍称之为经济法的法律,实际上是为了应对因现代经济社会完全不同与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而带来的社会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经济法是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法
(有关论点参见《消费者保护法》,司法部95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代表性论文
论文名称 刊物名称 时间 获奖情况
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 判解研究 2002-7-6
WTO与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中国入世与中国法治 2002-6-1
登记的公信力、财产安全与相关法律对策 重庆大学学报(增刊) 2002-1-17
消费者主权的理想、现实与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企业法人的能力外行为研究 《民商法论丛》 第6期
英国法上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民商法论丛》 第9期
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权利的独立性研究 《现代法学》 99年第6期 获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分会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金桥奖三等奖
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法制宣传资料》 00年第2期
论消费者保护意识 《现代法学》 99年第2期
农村法制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现代法学》 01年第3期
经济法学研究述评 《法学研究》 95年第1期
外国法上无行为能力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变革 《外国法学研究》 1996.5
英美法中能力外原则的兴衰 《外国法学研究》 1997.5.
2000年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现代法学》 01年第1期
论仲裁协议法律效力初探 《现代法学》 93年第2期
先用权析 《现代法学》 92年第6期
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则 《现代法学》 99年2,4
论我国对商标的综合司法保护政治与法律》 90年第10期
个人作品
1、《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撰稿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律师咨询与商议的理论与技巧》,(译著,参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新编经济法教程》,(主要撰稿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主要撰稿人;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
5、《劳动法教程》(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中国仲裁制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要撰稿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7、《经济法学论点要览》(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经济法学》(司法部统编教材,撰稿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0年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9、《中国经济法的反思与前瞻》(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公民物权》(与李东方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The Role of Law and Legal Institution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英文)(亚洲发展银行-哈佛大学发展研究所项目,撰稿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消费者保护法》(司法部95规划教材,与李昌麒教授合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4、《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课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英美担保法要论》(个人专著,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
16、《抵押权法律制度研究》(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17、《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一卷《各国法律制度概况》(译著,中文版副主编)。
18、《律制度概况》 副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2-11-17
19、《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专著者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7-5004-3330-1/D443 2002-6-1
20、《经济法学》 参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7-5620-1871-5/D.1837 2002-7-1
21、《国际法》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8-18
22、《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8-18
23、《律师与公证学》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8-18
24、《宪法学》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8-18
25、《市场经济法论》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2-1
26、《刑法总论》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第二总主审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2-8-18
28、《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译著,中文版主编)。本书200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2.12
29、《帕尔格雷夫经济学与法律大辞典》(译著,中文版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2003.1
30、土地利用与土地用益法律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1
出版图书
待出版著作
《担保物权法》,本书是司法部1998年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也是本人在已经出版《抵押权制度研究》、
《英美担保法要论》等著作后准备出版的另一部有关担保法的著作。全书约50万字,目前基本完成初稿。预计2002年下半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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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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