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税制是证券税收制度的简称,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
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
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具体来说,它是指对
股票、
债券等
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
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
课征的各种税收。
概念
所谓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行为过程有关的各种税收法律和
规章制度的总称。
证券市场是现代
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中小
企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
标志着中国
证券市场进入了完善阶段,但是落后的
证券税制日益成为中国
证券市场成熟和完善的
障碍。
分类
一是证券流转
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
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
印花税和
证券交易税等。
二是证券投资
所得税。这是对
证券投资所产生的
股息、
红利、
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
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
个人所得税和
公司所得税范畴。
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股息税。这是对
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
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
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
所得税计征。
作用
证券税收制度是指与
证券市场的
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
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指对
股票、
债券等
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行为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
税收收入、调控
证券市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
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管理
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
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证券交易一般数额很大,每天的交易次数也相当多,在这一环节征税有利于政府以税收手段参与证券投资者的分配,并且其计税依据往往是证券的交易额,与盈亏无关,而且由
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不易偷漏,是调节高额证券收入的最好时机。所以在交易环节征税,有利于稳定地取得一笔税收,又便于对公开上市的
股票转移进行控制管理。从世界证券交易的历史来看,在证券交易环节征税往往是新兴
证券市场证券税收的核心和重点。
现状
中国现行的
证券税制仍属于以
流转税为主的税制,
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
证券投资所得和
证券交易所得,涉及的
税种包括
证券交易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等。这些
税种相互配合,通过对
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等方面的影响,发挥着调节作用。
对
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
税收处理。中国主要对
二级市场上交易行为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1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
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
1992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
1997年5月10日起,
国务院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书立时
证券市场当日实际
成本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8年6月12日起,
国务院决定将印花税税率降为4‰。国家通过对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实现对
股票市场的调节。
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按照有关
税法规定,
企业所取得的
利息、
股息和
红利作为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并入企业总所得中征税。
利息、
股息和
红利作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按次采用20%的
比例税率,实行
源泉扣缴(应税个人所得的利息仅指
企业债券利息)。
对转让
有价证券取得的
资本利得的
税收处理。中国没有专门的
资本利得税,对于资本利得的
税收处理的规定包括在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例中。有关
税法规定,
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
有价证券、
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列入
企业的
收入总额中予以课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所得”包括了转让财产收益所得,应予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等取得的所得,应纳20%的
个人所得税。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企业转让
有价证券所得并入到普通
利润中,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征
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
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则免征
个人所得税。
中国唯一专门的证券
税种是对
二级市场交易的
股票(包括A股和B股)开征的印花税,而对一级市场
证券发行环节,并没有设置相应税种。在证券所得环节,中国尚未依国际惯例开征
证券投资所得税和
资本利得税,但是对证券投资所得以其他方式征税,现行规定是
个人投资者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对取得的
股息、
红利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获得的
股息、
利息、
红利收入并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按33%比例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按25%比例税率征收)。此外,对从事
证券发行、证券中介、证券交易的
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依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比例税率征收
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
有价证券和
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
重复征税与税收真空并存
中国
证券市场投资获得的
股息和
红利,全部征收了
企业所得税后又征收一道
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增加了
企业和个人的
税收负担。对
现金、
股票红利征税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后
利润的再征税。特别是对没有支付
现金的
红股征税,由于没有现金可供代扣代缴
所得税,于是
税款只能由上市公司缴纳并负担,从而减少了
企业营运资金,增加了企业负担。而派送
红股是
股东权益内部项目之间的转化,即将
未分配利润转化为
股本,既不减少
企业资产,又不增加负债,企业
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与重复征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尚未对
证券投资利得征收
资本利得税和证券投资
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在该环节的真空,不仅损失了大量的
财政收入,同时这也是中国
证券市场长期调节能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
税负过重
(1)在
营业税方面,
营业税的
营业额包括
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
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
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
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
(2)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发展和
投资者利益。
证券交易印花税曾是我国
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
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
证券市场前5年
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
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
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承担了中国股市飞速发展的巨大成本。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
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
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国内A股市场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8909.79亿元,按当时
证券市场开户数约6900万户计算,户均预期亏损为1.29万元,而
非流通股股东收益却有10000多亿元。
统计数据还显示,“到2003年底,
证券市场上缴印花税1965亿元,但上市公司分红仅有1844亿元,流通股东只分红600多亿元,还要缴纳20%的分红
所得税,实际仅有500多亿元”。也就是说,在中国股市开市后的十余年间,所有股民非但赔进约8000亿元的
流通市值,甚至连每天交易的印花税和
佣金也白白搭进。此种财富“负效应”全球罕见。尤其在我国
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状况下,中国仍实行双向征收的
股票交易税,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证券税制不规范、不完整
从
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体看,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市场税制。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大都是一些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
企业(包括
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
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
税种。证券
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
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
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
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作为中国
证券税制中的主体,是对经济往来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凭证税,客观依据是各种客观存在的加贴印花的凭证。但在股票交易中,交易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由
证券交易所的电子清算系统扣划,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实际上我国的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缺少基本税收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
产权转移书据” 和“
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的规定,从税收立法上讲是不严谨的。现行印花税条例难以为
证券交易印花税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
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
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
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
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
国库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对获利丰厚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上
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
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仅减少了国家的
财政收入,也易引起资金不均衡的流动,不利于
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
股份制改造。尽管股票市场是我国
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
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
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税收的调节能力不强
税收对
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抑制过度
投机、保护和促进投资、对投资级差收入的调节三个方面。虽然中国曾经数次根据
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
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
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税收负担分布不均、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在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设置上,股票
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按照交易额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在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需缴纳印花税,
股票投资者要缴纳印花税,而
债券等证券品种却不需缴纳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面临
税收歧视。另外,中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不平等,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会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
税收优惠包括低税率和
税收返还等,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
税法的严肃性。
重复课税。主要体现在证券
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
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
企业分配给股东的
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
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
企业分配的
股息越多,对此部分的重复课税就越多,极大打击了股东将股息所得再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导致不少
企业以通过少分
红利而提升
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而且,20%的比例税率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
证券
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必然导致税负不公。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
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
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
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
税收歧视。上市公司
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虽然我国
税法规定国内
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所得的股息、
红利按33%的税率统一征税。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地方性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15%,因为形式上这些
企业按33%税率缴纳中央税,其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税款返还,虽然财政部规定各地对上市公司的
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只能实施至2001年12月31日,但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它所得税优惠,如继续执行上述先征后返政策;注册经济特区而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于西部地区而享受针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产业而获税收优惠;海外上市及中外合资类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对上市公司持有的
国家股、
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违背了“
同股同利”的原则。改变了企业
竞争平台,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
税法严肃性。
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在
分税制的框架下,我国
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征管主体、征管手段以及税收分配问题。由于
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也要统一处理,地方政府无支配权,随着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数量日趋增大,这种分配格局必然会激化地区间利益分配的矛盾。与证券税收入相关的地区利益冲突容易导致证券交易所在
上市企业数量和
成交额方面的
过度竞争,进而损害了证券交易所在筛选优质企业,平衡
二级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
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
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等问题使我国证券税收征管漏洞百出,造成大量税款流失。随着
证券市场的交易手段日趋电子化、无纸化,给电算化程度并不高的税收部门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以自营方式炒作的
股票,其
成交量每天达几千万股甚至上亿股,每笔
股息难以及时
清算,且盈亏变动剧烈,现有税收征管软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局面。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调节经济不力
现行的
股票交易印花税按统一税率对不同交易数额、交易标的期限不同的买卖双方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对股市操纵行为起不了什么作用。而且在不征收
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抑制股市的过热投机。不论持股时间多长,均按同一税率征收税款不利于鼓励
长期投资。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仅是国家在一级市场上利用税收手段行使其
经济职能,
二级市场则缺乏
税收调控。
不能公平对待各种
有价证券,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
证券市场结构的功能。此外,现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税种划分和征收管理权限尚不合理,导致一级市场上
股票发行价愈来愈高,
二级市场上非融资
炒作股票的现象愈趋严重。在西方成熟股市中,各种
股票的平均
日换手率一般只有万分之几。高的也只有千分之几,达到百分之几是非常罕见的。而我国股市,平均
日换手率达到百分之十几的情况也不鲜见。
发展
总体而言,国外证券
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
流转税为主体
税种模式,成熟期以
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
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
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
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中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
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
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
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
成交量,影响
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
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
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
流转税,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
税收政策。
随着各种
金融工具的创新,
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
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
股票市场扩展到
债券、基金以及
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
资本市场。同时,证券
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
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
公司债券和
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
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
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
投资结构,促进
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
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
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
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
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
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
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
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
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
经验论证中,支持
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
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1)证券投资
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
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
投资需求,推动了
证券市场的发展。
(2)妥善处理
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
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
所得税,对
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
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
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两种
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
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
(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
发达国家为贯彻
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
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
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
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
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
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
资本紧锁”效应,妨碍
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
证券市场规模和
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
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
所得税代替证券
流转税是
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
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人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
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
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
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
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
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
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
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人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
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
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证券交易利得税“
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
证券市场上发挥“
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
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
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
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
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
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
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
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
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建议
从国外
证券市场税制建设来看,也不存在一蹴而就的最佳
证券税制,而是随着
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逐渐形成一套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的科学、完整的证券税收制度。完善中国的
证券市场税制,依然不能脱离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既要立足
市场经济,有利于推动中国
证券市场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
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
为了保证
税收调控能涵盖全部
证券市场,包括
股票、
债券的所有发行及交易市场,可以考虑开征
证券交易税。实行只对证券卖方单向征税的征税模式,有利于鼓励
长期投资,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其对象是
证券市场上所有
有价证券的交易及转让行为,把
法人股、
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
交易行为都纳入其中,以弥补一级市场上税收方面的空白。证券交易税应在投资者与
证券商或
证券经纪人之间
交割时,按双方实际成交价格征税。并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同时针对按证券种类、
交易方式的不同及证券持有期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针对我国
证券市场的
税收负担偏重的状况,可适当降低税率或采用单边征收。在
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
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
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中国现行
证券税制对一级市场证券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
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者的不公平,同时也限制了政策的调节能力。建议可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一级市场,在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可以提高
证券发行成本,减少震荡,缩小一、
二级市场利益差异,改变不对称的一、二级市场
风险机制,有利于两个市场的共同繁荣。
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
中国刚刚上调印花税
税率,对股市
过度投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据此作为不会开征
资本利得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者属于证券交易不同环节的
税种,调节的范围、功能也各不相同。
比照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
证券税制,一般都是交易环节的较低印花税搭配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环节的
资本利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应是中国税制构建的长远趋势。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征
资本利得税,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以防止
股利资本化后出现的
套利避税现象。
由于
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者收益的直接修正,对一国的税收体制基础和
证券市场完善程度有很高要求,因而必须注意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过渡方式。另外,在确定
资本利得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避免投资者之间的歧视性税率。应允许按
通货膨胀率调整应税所得,将资本利得通过
指数化方法进行调整后的结果作为实际应税所得,允许
资本损失在
资本收益中抵扣等。
实际上,开征
资本利得税,尤其是实行累进课征,是能促进实质
投资需求增长,实现
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
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
证券
所得税直接指向证券
经济行为的结果,以基于证券的实际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包括
资本利得税和证券收益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亏损抵扣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超额累进的税率有利于调节投资者证券所得,平衡收入差距。
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
所得税作为整个
证券税制的核心,而证券
流转税和遗赠税只是证券税制的有益补充,这也应该是我国证券税制发展的趋势。在中国以
流转税为主的
证券税收体系中,证券
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投资理念日益理性化,开征
资本利得税是必然的。并建立相应的
资本损失弥补制度。
证券业相对而言是高风险行业,出现投资失误是常有的事,与市场特征相符应在税制上采取
资本损失弥补措施。允许纳税人已发生的
资本损失从当年的
资本利得扣除。如果损失超过当年
资本利得,则借鉴中国现行
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将资本损失递延到下一年度抵免,但递延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确定证券
所得税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
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因为股份制
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法人和个人在
证券市场上都是平等的
经济主体,而且这样也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
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并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X寸个人获得的
股票股利免征
个人所得税,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暂不征收证券转让财产税
证券作为一种
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对证券财产转让的征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与时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
遗产税和证券
赠与税。随着
资本的积累和连续的
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的证券资产拥有者。当财产因赠与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得到巨额财富。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许多国家对证券财产转移课征证券
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中国,是否开征此税,也有许多争议。中国还不具备课征此税的条件。因为开征一个新
税种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收税环境,即取决于影响和决定税种正常运行、达到调控目的的各种外部条件。这些外部条件包括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微机化程度、依法征税的运行规程、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和传统的风俗习惯。中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或制度还相当不成熟,如果贸然开征此税,不仅不能防止收入的过分集中反而会造成社会分配的更不公平,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确定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
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
税率,因为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法人和个人在证券市场上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而且这样也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并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X寸个人获得的股票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弥补税收在继承和赠与有价证券方面的空白
由于中国尚未开征遗产和
赠与税,税收在
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赠与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继承和受赠的
有价证券列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其实际金额的20%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税范围中。这样,有助于
证券税制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更大地发挥其调节作用。
加强证券税收的征管
加速
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努力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减少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