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
目的信托的
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
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
资产池产生的
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
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
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是
固定收益证券当中的主要一种。可以用作资产支持证券
抵押品的资产分为两类:现存的资产或应收款,将来发生的资产或应收款。前者称为“
现有资产的证券化”,后者称为“
将来现金流的证券化”。
发展历史
资产支持证券是在
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
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
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许多
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对提高
资产流动性、分散
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美国和欧洲的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较大,其他地区相对较小,我国则刚刚起步。
资产支持证券最初采用的基础资产为
住房抵押贷款,随着
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还包括
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
学生贷款、
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设备
租赁费、厂房抵押贷款(manufacturing housing)、贸易应收款等。
2005年12月8日,
国家开发银行和
中国建设银行在
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截至2006年底,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58.5亿元。
根据
证券业和
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
2008年1季度末,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含MBS,下同)余额为9.88万亿美元,占美国
债券市场余额的32.34%,是第一大债券品种;欧洲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21万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
荷兰、
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美国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95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
债券发行总额的47.58%;欧洲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4537亿欧元。2007年,资产支持证券中标准化程度最高的美国机构MBS(Agency MBS)的日均
交易额约为3201亿美元,远低于国债的日均交易额5671亿美元,
换手率相对较低。
我国于2005年12月由
国家开发银行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我国共发行各类资产支持证券531.18亿元,7月末余额为434.4亿元,基础资产类型包括
住房抵押贷款、
汽车贷款、优质信贷资产以及
不良贷款等。
交易方式包括
现券买卖和
质押式回购,截至2008年7月底累计成交158.65亿元。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
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
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
信托收益权份额。
信托机构以
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
资产池产生的
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
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
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
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
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
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
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
税收政策等。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
法律规范资产支持
证券市场。
在
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
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
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
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
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
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
证券业务试点。
发行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
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储蓄
贷款公司、抵押贷款公司、信用卡服务商、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
应收款等
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实现有关
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
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
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
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
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
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
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
货币市场基金、
共同基金、
养老基金和
对冲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
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
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
双边报价、
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ABS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
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
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
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申请
中国央行对其的发行申请
受托机构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
信托合同、
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
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草案。
5.承销协议。
6.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8.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9.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
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能说明。
1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销组织
发行的承销的组织
1.组建承销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
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1)
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人民币;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3)具有合格的从事
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
债券分销渠道;(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数据统计
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2022年各类主体通过沪深北交易所
发行债券(包括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和
政策性银行债券)筹资64494亿元,其中沪深交易所共发行上市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13只,募集资金419亿元。
2024年7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新增备案135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1097.51亿元。截至2024年7月底,ABS存续2276只,存续规模为19291.9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