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被视为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
概念
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门类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十大门类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示例
概念的形成史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和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有着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可以说,它的提出和形成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时代发展的需要,历史的需要。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一直存在差异和争论。
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一个新的名词、新的概念。法语的表述是:“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ERIEL”,直译为汉语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直译则不一定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专家主张译为“无形文化遗产”。
在日本和韩国称为“无形文化财”或“无形文化遗产”。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中,其中“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属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日本是以法律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措施和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最早的国家。
在中国的文化实践中,“民族民间文化”是长期以来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和专指范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联合国系统内最大的政府间智力合作机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早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在制订遗产保护计划中,就提出了文化遗产由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组成。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或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其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传统和民间文化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建议》要求缔约国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采取立法手段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保存和研究。
1993年,韩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建议创立“人类活瑰宝”(LIVING HUMAN TREASURES)体系,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42届会议做出决议,鼓励其成员国在各自国家建立类似的保护体系。
日本于1950年创立了第一个“人间国宝”国家保护体系。韩国于1964年建立了自己的保护系统。
在菲律宾、泰国、罗马尼亚、法国、捷克共和国和保加利亚等国亦仿照推广,在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人类活瑰宝”指拥有表演或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内容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程度极高的人,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创造者的重要作用,注重传承和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近年来设立的传承人制度与“人类活瑰宝”体系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
1998年10月,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5届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
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18日宣布了人类有史以来包括中国昆曲艺术在内的第一批19项代表作。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包括中文在内的联合国6种官方语言同时公布,从国际准则的角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以及中国加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译名得到确定,并在中国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得到认可和被逐渐接受。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对保护中国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中国一直使用的“民族民间文化”与教科文组织1989年提出的“传统和民间文化”相类似。但“民族民间文化”不能完全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亦难于涵盖“高雅、精品文化”以及宫廷艺术、宗教文化等门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89年提出的“传统和民间文化”、1993年的“人类活瑰宝”到后来的“人类口头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及最后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不能简单地看作名称的变化,而是国际社会在几十年的保护工作中走过的几个比较重要的阶段,是对非物质遗产价值不断认识并逐渐加深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首先是扩大、扩展了对该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宽度,其次是加大了保护深度和保护力度,再就是对该遗产价值的认识的不断提升。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对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现实意义。
《公约》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这些项目中取得的经验表明,我们需要有新的规范性工具来保护非物质遗产。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的规范性工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多次研究,结论是可以通过新的公约来保证实现最妥善的保护。这一新工具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9年,它力求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最妥善的办法。该《公约》草案于2003年10月,经教科文组织缔约国第32届大会审议,并以高票获得通过,《公约》为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截至2017年,已有175个国家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遗名录
人类非遗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国于2004年加入《公约》。
《公约》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由缔约国成员选举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名、编辑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实践名册)。
截至2023年12月,教科文组织2003年《公约》名录共收录730项遗产项目(含优秀保护实践),对应于145个国家。
作为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积极推进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相关工作,以促进国际一级保护工作,提高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44项,总数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6项(含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优秀实践名册1项。
中国非遗名录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以便集中有限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截至2021年,中国已经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四级名录共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一大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大价值的非遗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保护传承
方针原则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方针原则: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原则:
工作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具体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等,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调查记录体系。
2、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
3、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4、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
5、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
6、完善理论研究体系。
7、加强分类保护。
8、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9、促进合理利用。
10、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1、促进广泛传播。
12、融入国民教育体系。
13、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
14、加强组织领导。
15、完善政策法规。
16、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7、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传承数据
根据抖音平台相关数据,2022年5月到2023年5月间,平台上30岁以下的认证非遗传承人共有116位,超过1000位“00后”在抖音身体力行传承非遗,弘扬传统文化。在平台带货成交额最高的100位非遗传承人中,“90后”占比37%。带货成交额破百万的传承人数量同比增长57%。
展示传播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2006年2月8日消息,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6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请示》,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非遗节与非遗博览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西部一节(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东部一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是两大全国性节会,是充分展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丰硕成果、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向的重要平台。
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
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是以推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宗旨、展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交流互鉴履约实践的国际性文化盛会,是中华文明与世界各国各民族文明友好对话的国际平台,创办于2007年,每两年在中国成都举办一届。由文化和旅游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承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
非遗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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