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马歇尔
美国政治家、法学家
约翰·马歇尔(英语:John Marshall,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和建国时期的政治活动家、法学家,第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1755年9月24日,约翰·马歇尔生于弗吉尼亚的日耳曼敦,是一个英裔移民家庭的长子。他的父亲托马斯·马歇尔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小农,但具有独立而坚强的性格,曾经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是少年马歇尔心目中的榜样。马歇尔的母亲玛丽·艾沙姆·马歇尔,是个普通的家庭主妇。这是一个北美早期典型的农民家庭,以农业为生,为了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而不断迁移,最后于1773年定居在日耳曼敦。
马歇尔的童年时代是在地广人稀的弗吉尼亚边疆度过的,这使他养成了简朴、坚韧等性格。在马歇尔出生后几年,他家迁至日耳曼镇西方约30英里的落基山一处山谷,直至他18岁时。
约翰·马歇尔的启蒙和初级教育是在家庭和当地接受的,并不富裕的父母为他请了私人教师。1769年至1770年,父母又送他到威斯特摩兰,在阿奇博尔德·坎贝尔先生的学校就读。结业之后,马歇尔返回家乡,接受住在他家的教区牧师苏格兰裔的詹姆斯·汤普森一年的教育。
18岁时,马歇尔开始学习法律。1772年刚在美洲殖民地出版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论》,引发了他对律师职业的兴趣。不过在这一时期,他专注的是军事操练和研究。大约此时,马歇尔被送往威斯特摩尔兰郡坎贝尔牧师所开设的私立学校就读了几个月。他最喜欢的课程是文学,熟读过许多古典文学名著,并开始研读法律。
马歇尔所受的教育并不系统,却相当严格,甚至有些刻板,这使他打下了坚实的知识功底,也培养了他刻苦勤奋的精神和执著的性格,这对他的一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投身战场
1775年春,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马歇尔随同其父亲加入抗英的行列。协助组训一连志愿兵,参与了大桥和“小邦克山”的血战。1776年在志愿兵解散后转而加入大陆军(Continental Army)的弗吉尼亚第三团。12月,从少尉晋升为中尉,并调至弗吉尼亚第十五阵线。1777年,先后参与布兰地维恩及日耳曼镇的两次战役,并在战斗不利时,随总指挥乔治·华盛顿撤退至福治山谷。不久后,马歇尔受命兼任美国陆军的副军法官。因公正的裁决而深受士兵喜爱。1778年6月,在蒙茅斯战役获胜后3日,马歇尔被晋升为上尉,之后入选“军中精锐”,在准将安东尼·韦恩的指挥下攻占石头角。1779年秋,马歇被遣归家候命,除一度因英军进犯曾赶赴战场外,基本告别军旅生涯。
艰苦的战斗岁月锻炼了马歇尔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强了他的领导和决断能力。他曾自称,他入伍时是一个弗吉尼亚人,但离开军中时却是一个美国人。
初涉仕途
在家待命期间,马歇尔于1780年5月进入威廉与玛丽学院(College of William & Mary),旁听修习美国第一位法学教授乔治·威思所讲授的法律课程。因沉浸在与玛丽·安巴拉的热恋而不能自拔,在进行了大约六个星期的课业后,马歇尔申请辍学,并设法获取律师执照。8月28日,返回故乡不久的马歇尔成功加入弗吉尼亚律师公会。当时,他仍准备重赴战场,指挥新成立的队伍。但因所拟征募的军队未能成立,马歇尔便于1781年2月12日正式辞去军职。
1782年秋,马歇尔得到军中的同僚和旧属,特别是他父亲强有力的支持,在福基尔郡成功当选为弗吉尼亚州众议院议员。1783年1月3日,马歇尔和玛丽·安布勒喜结良缘。婚后不久,马歇尔迁居里士满,继续从事法律工作。1784年,他再度入选州议会。
这时期,马歇尔的联邦主义政治倾向日益明显。他根据自己的军人生涯和邦联体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因此积极支持1787年费城《联邦宪法》(1787年宪法)。此后,他成为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对于联邦宪法在该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出于对司法权的高度重视,此间他反复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赢得了声誉。
出使法国
主词条:XYZ事件
联邦政府建立后,马歇尔的观点与联邦党人十分相近,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一揽子经济计划。但由于个人财务等问题,他没有接受华盛顿总统授予的联邦首席检查官(1795年)、驻法国公使(1796年)职务。直到1797年,新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为解决美法矛盾,成功劝说马歇尔参加一个赴法使团,与查尔斯·平克尼埃尔布里奇·格里一同赴法国,试图解决两国分歧。但法国督政府外交部长塔列朗没有与使团见面,而是派三位代理人(后来在美国代表们发表的文件中用X.Y.Z.先生来称呼他们)向美国人索取25万美元礼金,作为任何交涉和订条约的必要条件。美国人拒绝了(但也有史学家通过研究认为,如果当时法国人同意谈判期间停止在海上捕获美国船只,美国人是同意行贿的)。马歇尔写了一个很长的备忘录并亲自交给塔列朗,陈述美国的立场并要求按外交惯例解决问题。谈判不欢而散,马歇尔等人回国述职。
出任国务卿
1798年,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他谢绝了这一任命,于同年被选入联邦众议院,作为弗吉尼亚的代表,任职至1800年6月。在国会中,他是亚当斯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虽然他此时的某些主张与联邦党人不尽相同。
1800年5月7日,亚当斯任命马歇尔为陆军部长(战争部长),以接替离任的詹姆斯·麦克亨利,马歇尔仍未从命。在友人的再三劝说之下,马歇尔于1800年5月13日接受了亚当斯的任命,改而出任第4任美国国务卿。6月6日,他正式就职。
此时,美、法关系不断恶化,法国私掠船不断在公海上掠夺美国商船,以汉密尔顿为首的新英格兰联邦党人主张对法宣战。马歇尔虽然具有亲英倾向,但支持亚当斯继续执行中立政策,设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他支持奥利弗·埃尔斯沃思使团1800年与法国进行的谈判及其签订的《莫特枫丹条约》(参见词条法美和平协定)。该条约解除了两国名存实亡的同盟关系,结束了双方的战争状态;协助解决了与英国的一些经济争端。
马歇尔还与西班牙进行谈判,以解决该国援助给美国贸易造成麻烦的法国私掠船问题;他还负责关于西印度群岛问题以及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的边界纠纷谈判。
执掌最高法
1800年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因健康原因辞职,11月,谋求连任失败的亚当斯希望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重新担任首席大法官一职,但遭拒绝。亚当斯拒绝再考虑他人,决定改用马歇尔。据说马歇尔闻知此事后,甚是惊喜。
1801年1月,亚当斯提名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国首席大法官),一个星期后获得参议院通过。2月4日,马歇尔宣誓就职。但应亚当斯的要求,马歇尔继续担任亚当斯政府最后一个月的国务卿。
亚当斯之所以任命马歇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马歇尔是一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具有很强的原则性;第二,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最高法院中应该有这个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实证明,这是亚当斯所做出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马歇尔扮演了最高法院“掌门人”的角色,以维护司法权的地位和尊严为己任。正是在马歇尔任内,最高法院确立了众多司法惯例,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
亚当斯卸任前,大力扩充下级联邦司法机构,把许多联邦党人塞入政府部门。1801年3月托马斯·杰斐逊宣誓就职总统。杰弗逊政府力图通过制定《撤销法》撤销这些机构。马歇尔认为这是对司法权的挑战,于是他利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
在马歇尔的法学观念中,国家主义思想是其核心内容。参加过独立战争的马歇尔,对于战争期间各邦的自行其是和大陆会议的软弱无力所导致的战争失利痛恨至极,深感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的重要性。他认同1787年宪法的制定及由此成立的新政府。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马歇尔将国家主义思想融入到一个个具体的判决之中,为联邦的构建添砖加瓦;同时,在判决的过程中,通过激活宪法,来建立和巩固最高法院原本并不确定的权威,使最高法院逐步成为宪法的阐释者和捍卫者,并将其自身的尊严与宪法等同,由此获得最大的利益。
马歇尔的活动范围不仅仅限于最高法院,在全国亦有较大影响。1804年至1807年,他陆续发表了多卷本著作《乔治·华盛顿生平》。该书在当时产生了轰动,但也有人指责他以歌颂华盛顿为名,宣扬美国联邦党人的观点。1807年,他主持阿伦·伯尔叛国案的审判,最后判定伯尔无罪释放。1829年,他入选弗吉尼亚州制宪会议,参与修改该州宪法工作。
逝世
1831年,马歇尔前往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接受了清除膀胱结石的手术。同年末,他的妻子玛丽·安巴拉在里士满去世,这给马歇尔的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并使他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
1835年初,马歇尔再赴费城接受治疗,并在7月6日病逝,享年79岁。他被视为“最后的开国元勋”(亦有“Last of the Romans”的诗意说法),是约翰·亚当斯政府中最后一位离世的成员。据说费城自由钟恰在此时破裂,好像在为他的去世哀悼一般。
主要影响
约翰·马歇尔在政治上属于联邦主义者,主张加强中央集权,支持批准《联邦宪法》。任国务卿期间在外交上有亲英倾向,但仍主张奉行中立政策,缓和与英法两国的矛盾;支持与法国签订《莫特枫丹条约》;缓解与英国的经济纠葛;进行边界问题谈判等。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长达34年,创立了许多司法惯例。
宪政思想
约翰·马歇尔的宪政思想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了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
马歇尔关于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对法治的信念即对宪法的看法上。他认为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来源于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权威的最终来源。他怀疑纯粹的民主制和普选制,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一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临时性的权力中保持持续的运作,切实适当地实现既定的宪政目标。他认为宪法性的限制终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联邦政府部门造成独裁,以至损害国家和人民。同时,他认识到宪法对州的权力限制在于保护联邦政府权力免于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不至于使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或是州权干涉了诸如州际贸易之类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2、司法审查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规定。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明确呼吁联邦法院应该拥有此项权力并主张“违宪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十五年后,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运用了与汉密尔顿同样的推理方法,并且得出了与汉密尔顿一致的关于联邦法官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的结论,从而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马歇尔推论说:“限制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限制随时可由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么为何还要将这些限制明文规定?”马歇尔回答了他的自我设问:“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变。”“无疑,所有那些设计成文宪法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这些政府的理论一定是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是无效的。”由于“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同时由于“合众国的司法权力扩展到起因于宪法的所有争议。”因此法院有权解释和运用宪法,应当由联邦法院来裁判联邦法律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冲突,并且宣告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行使职权,但法院的解释必须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机构的遵守。马歇尔认为联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于:法官的终身任职和宣誓效忠宪法将会使他们远离政治诱惑,同时也授给他们公正裁决的职责。
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针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遵守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条约的解释,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起因于”这一需求作了广义的解释,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听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认为宪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对于起因于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争议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他进一步论证说:合众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各州仅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在若干目标下是主权者,在其他目标下,却是从属者,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凡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触者,皆绝对无效。
3、联邦国家主义思想
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了重大影响。
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他认为有益的联邦主义价值观应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等。出于同样原因,马歇尔不愿听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对州的诉讼。这一思想后来直接体现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对于诉州和诉州官员的差异性规定,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联邦体系内的平衡。
马歇尔认为制宪者在设计联邦宪法时,目的是经历未来的年代并且能经受各种人类事务危机的冲击。因此,某些时候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可以灵活运用宪法的条款而不背离宪法的基本意图。在马歇尔看来,宪法把政府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作了分配。联邦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至上性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一系列明确授权。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归属于各州或人民自己。
马歇尔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经济市场,保护州际贸易的顺利交易,对于维护联邦的生命力至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诉奥格登(GIBBON V.OGDEN)案中,马歇尔依据自己的宪法解释观对“州际贸易”这一宪法术语作了扩大解释。他说:“制定我们宪法的开明志士以及采纳它的人民,必须以文字的自然含义来表达他们的设想……所有美国人一致理解,贸易一词包括航运。对贸易-包括航运的权力,是美国人民采纳其政府的主要目标。”州际之间的贸易扩展到“和国际、州际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同时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贸易的权力属于一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力,和授予国会的其他权力一样,这项权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宪法规定之外,它不承认其他任何限制。基于上述理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无权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联邦执照的汽船在其州内水道上行使。这些法案因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本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打破了纽约州对航运的垄断,更在于开启了运用商业条款,维护联邦权力,适应国内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从而打破地方主义对商业流通的阻碍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马歇尔和其他法官也认识到了各州对于联邦存在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对国会调控州际贸易的权力确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外,马歇尔也承认了州政府可以通过检疫法律、检验需求和其他措施来增进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各州通过警察权力条例对商业产生附带影响。这样,马歇尔又明智地维护了各州的宪法独立地位。
此外,马歇尔还系统地提出了联邦权力在处理涉及州际贸易事务时应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除了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之外,还应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对国会的间断性政治监督。他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说道: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高无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因此所有人有权通过控制措施保证其不被滥用。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了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了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
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一败涂地。为了换回劣势,联邦党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联邦司法部门,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亚当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与此同时,仍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也匆忙通过了两部关于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巡回法院法》《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规定,这些任命必须在当天午夜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才能生效。马歇尔在这天夜里忙得团团转,才最终确认42名法官都已盖章完成了任命手续。但由于时间仓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状未及送出。第二天,杰斐逊就任美国第三届总统。以他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对于联邦党人在离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权力到手,立即开始回击。首先,杰斐逊立即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接着,新一届国会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联邦司法权;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之久。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当中的一个。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同样没有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起诉,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判令麦迪逊颁发委任状。
马歇尔在上任之初的头一个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权,为此,他谨慎地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解释不发任命状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不予理睬。如果强行判决,后果也是如此。所以马歇尔做出了一份斩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该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该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最后,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应该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所以,假如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假如法律和宪法都适用某一具体案件,法院必须确定,要么该案件适用法律,而不顾宪法;要么适用宪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该案的内容是:被提名担任已经取消了法院职务的联邦党人要求法院下令,迫使国务卿麦迪逊颁布委任状。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马伯里有权得到他的补偿,但判给他补偿不在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内。该判决使最高法院获得了极为重要的司法复审权。马歇尔不仅强调法律对契约和财产的保护,而且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判定各项法律是否违宪和审理下级法院的决议等重要权力。他所坚持的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的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在杰斐逊总统第2任期间,阿伦·伯尔叛国事件败露。在审判伯尔时,马歇尔主张对宪法关于叛国罪的定义从严进行解释,并亲任审判长,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使阿伦·伯尔无罪开释。这是对杰斐逊政府的一次沉重打击。
显然,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应当服从宪法,适用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此他得出结论,《1789年司法法》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此案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
司法实践
约翰·马歇尔是美国历史上任期最长的首席大法官(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共34年152天)。
自马歇尔上任伊始,他采取了两大措施,提升初出茅庐、深受党派斗争困扰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并重新定义最高法院的角色和地位:
(一)改变最高法院发表意见的方式。在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最高法院沿袭英国的做法,让每位大法官逐一宣布法律意见,这对于提升最高法院的权威极其不利。马歇尔就职后,凭借其卓越的领导能力和随和的个性,改变了这种传统,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成为宣布判决的首要方式,而实际上所有主要案件的法律意见都是由马歇尔本人宣布的。从多个个人的法律意见转变为最高法院的法律意见,这显然有助于加强最高法院的声望,维护其权威和尊严。为了实现判决的最终性和确定性,马歇尔努力争取建立只有一个声音的最高法院,并主动担负起宣告最高法院意见的职责。在他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一共发表了1106份判决书,马歇尔本人撰写了其中的519份。在62个涉及到宪法的案件中,他撰写了36份判决书。最高法院一个声音说话,对于提升最高法院的权威的确提到了很大的作用。马歇尔自身的魅力,或者说他对司法领导的才能,是很重要的因素。他做出的主要判决,符合了美国发展的需要,赢得了其他大法官的认可。
(二)努力将最高法院打造成为一个超越党派冲突的、公正的仲裁者,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马歇尔就职后,小心地将最高法院从激烈的政治纷争中剥离出来,改变了把最高法院当作是联邦党代理人的成见。在其后多个重要的宪法判决中,他也特别注意将法律和政治区别开来,将最高法院定位在法律的事务之中,远离政治纷争,逐步使最高法院在民众心中成为一个超党派的、公正的裁判者的形象。同时,作为古典共和原则的忠实信徒,马歇尔对于党派之争深恶痛绝,认为这些党派“模糊了善恶之间的界限,使品行端正且富有智慧之人为保护美德所设立的措施失效,完全由舆论所左右”。就任首席大法官后,马歇尔努力将最高法院打造成为美德和智慧的储藏室,理性和公正的化身,以此来协调和制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现的“民主的激情”。他希望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的阐释来维持和加强一个社会的共和美德。这一定位,对美国未来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在任期内,马歇尔所做出的所有宪法判决,几乎都围绕着三个目标:
第一,保证美国这个新生的共和国拥有实现其有效治理的权力;
第二,保证联邦权力高于州权;
第三,保证私有产权不受政府公权的侵犯。
通过这些判例,马歇尔把纸上宪法的文字变成了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石,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捍卫了三权分立体制。马歇尔与行政权,特别是与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等总统的相互斗争,“使得美国的政治体制日益充实完善,在充分发挥联邦政府职能作用的同时,有力地发挥司法权的限制和保护作用”。
在马歇尔的任内,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主要有:
历史评价
美国第6任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认为:马歇尔巩固了有可能被杰斐逊灵活而充满理想主义的民主制度所分离的联邦。
美国第20任总统詹姆斯·艾伯拉姆·加菲尔德:马歇尔找出宪法文本,赋予它力量。他找到的是一副骨架,却赋予了它血肉之躯。
美国法学家奥利弗·霍姆斯:当我想到他的伟大正义以及智慧时, 我确实完全相信,如果要用一个人物来代表美国的法律,那么无论是怀疑者还是崇拜者,他们都会同样毫无争议地赞同只能是一个人,这就是约翰· 马歇尔。
约翰·马歇尔传记的作者查尔斯·霍布森认为:马歇尔和他的同事, 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 作为宪法的守护者,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到1835年,最高法院拥有了神秘的力量,大法官有着奥林匹斯诸神般的传奇, 是令人惊羡的宪法保护者。
同为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Smith)说:如果说华盛顿创建了美国,那么马歇尔就确立了美国的制度。
美国宪法学家爱德华·考文在评述约翰·马歇尔的重要宪法判决时认为:有两把利剑将州权予以束缚,一把是国家至上,一把是个人权利。
中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副教授郭巧华认为:作为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带领最高法院的同仁们,通过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判决,不仅提升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而且重新定义了最高法院的角色和地位,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捍卫者。
轶事典故
马歇尔担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后,改穿一件朴素的黑色长袍,与此前大法官们所穿的红色衣袍形成了鲜明对比。
人际关系
马歇尔的父亲是托马斯·马歇尔上校,法国与印第安人战争和美国独立战争中的军官,美国国父华盛顿的好友。曾任李兹教区主任委员兼郡守暨州议员;母亲玛丽·艾沙姆(基思)·马歇尔,是一名家庭主妇。
1783年1月3日,马歇尔与玛丽·威利斯·安布勒喜结良缘。婚后夫妻感情甚笃,共养育了10个子女。
主要作品
《乔治·华盛顿生平》(5卷,1804年至1807年)
后世纪念
美国华盛顿特区司法广场(Judicicary Square)的约翰·马歇尔公园(John Marshall Park)以约翰·马歇尔命名,并有其塑像。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亦有创建于1899年的约翰·马歇尔法学院。
2006年,马歇尔被美国《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7名。
参考资料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协会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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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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