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胪寺卿,古代职官名。秦曰典客,
汉景帝改为
大行令,武帝时又改名
大鸿胪,主官为大鸿胪。
北齐置
鸿胪寺,后代沿置。
南宋、金、元不设,明清复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
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
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
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后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卿一人,
中二千石。……丞一人,比千石。”清朝时,鸿胪寺卿为正三品文职京官。
鸿胪寺,明清两代掌管朝会、筵席、祭祀赞相礼仪的机构。明初设
侍仪司,洪武九年(1376)改设殿庭仪礼司,三十年(1397)定设鸿胪寺。
正四品衙门。设卿1人,左、右少卿各1人。下设主簿厅,主簿1人,典收发文移。其属,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1人,呜赞4人,
序班50人。
司仪署典陈设、引奏。司宾署典
少数民族及外国朝贡使臣。呜赞典赞礼仪。序班典侍班、齐班、纠仪及传赞。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乾隆十四年(1749),以
礼部满尚书兼管理大臣。下设满、汉卿2人,满、汉少卿2人,呜赞满14人、汉2人,学习呜赞4人,汉序班4人,学习序班8人,满、汉主簿2人,笔帖式4人,经承6人。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礼部。寻又分出。三十二年(1906)裁革,所属事务归并于礼部。
《
周官》:“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秦官有
典客,掌诸侯及归义蛮夷。汉改为鸿胪。
景帝中二年令:诸侯王薨、
列侯初封及之国,
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中六年,改大鸿胪为
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又更名其属官行人为大行令。秦时又有
典属国官,掌蛮夷降者,汉因之。成帝河平元年省之,并大鸿胪。
后汉大
鸿胪卿一人,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
郡国上计;余职与汉同。凡皇子拜王,赞授印绶;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王薨,则使使吊之及拜王嗣。魏及晋初皆有之。自
东晋至于宋、齐,
有事则权置兼官,毕则省。梁初犹依宋、齐,无卿名。
天监以光禄劲勋为
光禄卿,
大鸿胪为鸿胪卿,
都水使者为
太舟卿、三卿是为冬卿。鸿胪卿位视
尚书左丞,掌导护
赞拜,班第九。陈品第三。
后魏大鸿胪卿第
二品上;太和二十三年,降为第三品。
北齐鸿胪寺卿一人,掌蕃客朝会,吉凶吊祭;统
典客、典寺、司仪等
署令,丞。
后周司寇有
蕃部中大夫,掌诸侯朝觐之叙;有
宾部中大夫,掌大宾客之仪。隋初
鸿胪寺」卿一人,正第三品,统典客,司仪、崇玄等三署。开皇三年省并太常,十二年复旧。炀帝降卿为
从三品,皇朝依焉。龙朔二年改为同文正卿,
咸亨元年复曰鸿胪。光宅元年改为司宾寺卿,神龙元年复旧。旧属官有崇元署,开元二十五年,敕改隶宗正寺。
少卿二人,
从四品上。(后魏太和十五年,
九卿各置少卿一人,第三品上;二十三年,降为
正四品上。北齐因之。后周有
小宾部下大夫一人。隋依北齐。炀帝加置少卿二人,降为从四品。皇朝武德中置一人,贞观中加置二人。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并随寺改复。)鸿胪卿之职,掌宾客及凶仪之事,领
典客、司仪二署,以率其官属,而供其职务;少卿为之贰。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凡
二王之后及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以上尚书。若诸蕃大酋渠有封建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凡天下寺观三网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上尚书祠部。凡皇帝、
皇太子为五服之亲及大臣发哀临吊,则赞相焉。凡诏葬大臣,一品则卿护其丧事;二品则少卿;三品,丞一人往,皆命司仪,以示礼制也。
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
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可以说是古代的外交官。
王道中,字致甫,号黄斋,祖籍
永平府抚宁县,
辽东锦州人。正德九年第三甲第五十九名进士,授
安庆府推官。太湖险远,人多避差。有一人至县,即令赔纳,倾家荡产,民甚苦之。道中至,亲诣其所,婉曲晓谕,止令自纳,民皆称便。
扬州府知府孙某,为御史
张士隆劾奏,脏私巨万。朝廷差
给事中王俊民同清军御史
陈杰会勘,久之,未决。道中一勘即明,
科道敬服,连章荐举。时宸濠之变,余党未尽,缉奸细者往往滥及平民。道中查有脏仗旗帜,止坐四人,余三百余人尽释之,人称神明。正德十五年,升刑部主事。嘉靖二年,转
员外郎。三年升
鸿胪寺右卿,转左卿。十二年凡侍
经筵,小心如一(康熙《
抚宁县志》)。
《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三年七月
甲子朔。
丙子,升刑部署员外郎王道中为鸿胪寺右少卿。”“嘉靖六年正月己卯朔。
戊戌,升鸿胪寺右少卿王道中为本寺左少卿。”“嘉靖十一年三月庚戌朔。
乙亥,先是上御殿,
传胪,诸进士皆集阙门,一序班谬传令
儒服,首名
林大钦及诸进士不服进士巾袍者百余人,次名
孔天胤以更服止掖门外,诏问状。鸿胪卿王道中以为
礼部失于晓谕,上切责部臣,夺司官俸一月。礼部言已尝先期揭示,实以序班妄传,遂致错误。道中乃欲曲庇属官,厚诬本部,非朝廷设官相临之体,诏道中对状,切责而宥之序班孙士约等,下法司逮问,大钦、天胤等俱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