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
高级中学是
黑龙江省教育厅评定的黑龙江省优质普通高级中学(高中区分为普高和职高),取代了之前的“黑龙江省重点高中”,现已达到100余所。
规章制度
评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1]104号);
3、《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标准》(黑教委基[1999]189号);
4、《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细则》(黑教基[2000]52号)。
四、申报单位
1、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2、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学校自检材料;
2、市(行署)和农垦、森工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初检材料和申请。
六、办理程序
1、省教育厅成立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导和评审工作。
2、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和细则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地)、企业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初检,上报、省里集中组织论证,进行过程性论证。
3、经行署、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检合格后,省辖市、行署主管学校由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申请报告,县(市)管辖的学校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
4、省示范性高中建设验收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的整改情况,组织研评,提出整改意见。工作小组赴学校实地研评,提出研评意见,并向省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研评情况。
5、申报学校根据研评意见整改,申请复核。
6、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复核。
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验收情况,通过后予以命名挂牌。
基础教育处严格执行处务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实行专家库制度和评估前专家保密制度。
七、监督检查
基础教育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执行标准
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素质教育有全面、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实施素质教育思路清晰,效果明显。
第二条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针对不同学生的实际,培养其个性特长。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对有特长的学生有培养措施和办法。
第三条 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注重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掌握国内外基础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的信息和改革动态。有较强的改革意识,能把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改经验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校有改革规划和具体的实验课题与项目。
第四条 能够正确把握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依据校情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办学模式。有与办学模式相适应的符合学生实际的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和办学条件,着眼于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学生发展服务,培养多规格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乱办班、乱收费,不加班加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使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二章 领导班子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结构合理,班子成员整体素质高;分工明确,团结合作,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领导成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力)或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称。
第八条 校长能够统领全局,讲求民主,率先垂范,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
第九条 领导成员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开拓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效的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条 领导成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修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积极发展优秀教职工和学生非党积极分子入党。
第十二条 领导成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教职工队伍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教育思想端正,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甘愿奉献。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没有体罚学生等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存在。
第十四条 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强,能适应学校教学需要。有精干的科研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和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名师。
第十五条 教师一般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职称的分别占全体教师的70%以上和25%以上。
第十六条 教师教育思想端正,具有现代教育观念,教育教学活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人人都会使用计算机,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教学基木功扎实,教育教学技艺较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加强对学生的情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七条 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青年教师培养提高的计划和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职工队伍精干高效,有效地为教育教学服务。非教学人员和教学人员比例适当,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10。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大纲》、《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德育机构、队伍健全,德育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和高中学生的思想实际,德育工作方法科学有效。有校内外德育基地,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德育网络。德育工作寓于学科教学和各项工作之中,德育效果显著。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课程方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规定开好必修、选修、活动课,创造条件开设探究课。优化教学过程,建立新的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学手段现代化,重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体参与能力和创新精神与能力;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教学改革成果突出,实验课题先进,在同类学校中具有示范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学工作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完备的创新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学科教学中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操作办法。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技术教育和理科实验操作,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学校要有评估考核办法,教育效果明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计算机课程指导纲要》(修订稿),利用选修课、活动课等开设计算机和信息教育课,学生人人都会使用计算机,能够利用网上资源,部分学生达到较高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要求上好体育课和健康教育课,积极开展课外体育锻炼。有效控制近视眼发病率,学生身休素质良好。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加强中小学劳动技术(劳动)教育的若干规定》(试行),按照课程计划开设劳动技术课,不断增强科技和高新技术含量,保证授课时数,有教材、有师资、有设备、有基地。学生劳动观念、科学思想强,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和科学方法与技术。
第二十五条 贯彻《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按规定进行艺术教育,配备专职和兼职教师。按课程计划开设音乐、美术必修课和有关选修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学生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能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在实施中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办学有特色,社会和高校对毕业生评价较好。
第二十八条 依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教育工作规程》 (试行),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做到教学管理规范化,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独立高中班数一般不少于18个,完全中学高中班数不少于12个,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注重规模效益。校型与现有的办学条件相配套。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强化育人功能;坚持勤俭办学,严格财务制度;管理好校舍校产;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校办农场达到省甲级校办农场水平;校办工厂年收益1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学校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科学化,管理效能和办学效益高。
第三十二条 采取选派干部和优秀教师到普通一般高中工作或与一般高中联合办学和办分校等形式积极帮助本地一般普通高中,尤其是薄弱高中,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六章 教育科研
第三十三条 要有教育科研组织机构,有校长分管科研工作,有专兼职的科研人员,有一定的科研经费,有科研室,有科研档案
第三十四条 坚持科研兴校,重视教育科学研究,有组织、有规划、有课题、有经费,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成绩突出。素质教育纳入科研总体规划,科研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科研规划和科研课题,要有一定的前沿性、针对性,要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能够解决教育教学实际中的难点问题,切实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效果明显。
第三十五条 注重群众性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注重先进教育思想理论的普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不断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举行教改成果交流会,对成功的教改经验有推广的办法和措施。学校要对校内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有可操作的评定办法。对国内外及本校内的科研成果进行分析研究,选定适合木校实际需要的项目加以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有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把教师科研工作的成绩与教师的表彰、晋级、评职挂钩。
第七章 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学费、校产收入、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学等多种渠道教育投入体系,满足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并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第三十九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和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生均不低于25平方米;农村学校生均不低于3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2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学校布局合理,校园生均绿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校园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卫生、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等设施完备。学校附近无污染源,保证师生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十条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各类教育和教学辅助用房、设施、设备、仪器、标木、模型、挂图等。有保证学生一人一组或两人一组进行实验操作的条件。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教师的演示实验与学生的分组实验开出率为100%。教室、实验室面积符合标准,数量充足,采光通风良好;有设备齐全的
电化教育室,并有能满足一个学年同时上课的座位。有语音室和微机室。微机数量达到56台以上,机型达到386以上。有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络建设与国际网或国内省内教育网联接,达到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标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艺术、综合实践活动基地。
第四十一条 有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学生阅览室座位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教师资料室座位不少于教师总数的40%。生均藏书50册以上,其中教育部 “推荐书目”的图书不少于5%;报刊15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达300种以上。要有电子览阅室、备课室。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的数量和种类基木满足教学需要。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有满足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学校有300米环形跑道,位于市郊、县城和农村的学校有400米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器材按照《国家体育器材配备目录》配备。学校应有体育馆、滑冰场。体育馆内应有标准的篮、排球场和乒乓球馆、体操训练房。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标准的卫生室和专职校医,卫生室器械与设备达国家规定的Ⅰ类配备标准;要有必备的常用药物。
第四十四条 有音乐、美术教室,器材配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有科技活动教室,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科技活动器材。
学校名单
哈尔滨市
大庆市
齐齐哈尔市
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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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第一高级中学
鹤岗市
绥化市
伊春市
黑河市
大兴安岭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