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简称“上海海事局”)成立于1999年6月18日,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对所辖海区和
港口水域的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防止
船舶污染、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管理等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国办发[1999]90号”文件和交通部《关于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海事局的通知》(交人劳发[1999]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1986年5月8日成立)于1999年6月18日成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直属单位,正局级,对所辖海区和
港口水域的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
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
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
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
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
航运公司安 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
引航员、
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
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 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
交通事故、船舶重大
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
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
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活动审核及监督管理、
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上海籍船舶水上无线电
行政许可和辖区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东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和航海保障的
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
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
技术装备、
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
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上海海事局在上海市沿海海域和港口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执法权,
统一管理上海市沿海、沿长江水域和上海港区水域内水上
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负责辖区内的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管理、
航标管理、港口航道测绘、
岸台通信等工作。
此外,按照我国沿海航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
管理原则,由上海海事局所代为管理的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于2012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新成立的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整合了原上海海事局所属航标、测绘及通信等机构,属交通运输部
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辖区北起江苏
连云港南至福建东山的南黄海和东海海域海事航标建设养护、港口
航道测量绘图和水上安全通信等航海保障工作。下辖
连云港航标处、
上海航标处、
宁波航标处、
温州航标处、
福州航标处、
厦门航标处、上海
通信中心、上海海事测绘中心、上海
海图中心、连云港通信中心、南京通信中心、杭州通信中心、宁波通信中心、
福州通信中心、
厦门通信中心等单位。
A:30°41′32″N/121°16′00″E(上海市与
浙江省的陆域交界处)
5、绿华山锚地、金山航道、金山锚地及33°00′00″N纬度线以北附近的海上
石油平台与相关船舶的管理。
北起
折线:点A(35°05′10″N/119°18′E)至
平岛北端连线再沿35°08′30″N纬线向东延伸线;
南至折线:自福建、广东两省
分界线沿117°14′E经线向南延伸到点B(23°30′N/117°14′E),再沿23°30′N纬线向东延伸线之间我国
管辖海域及
长江口上海港港界下游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