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有主管全国
民航事务的
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前身为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3年4月1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历史沿革
1993年4月19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
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3年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2008年3月23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交通运输部。同时新组建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整合到交通运输部。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1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
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
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
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
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
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
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
合格审定和持续
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
飞行人员、飞行
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
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
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
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
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
航行情报和
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
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
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
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
土地使用的
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
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
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
航空运输、
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
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
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行业
经济效益,管理有关
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
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
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
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
国家航空权益;参加
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
澳门、
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1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
行政管理工作;组织
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
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组织审查民航各类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行政复议和诉讼;承担总局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拟定民用航空
安全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飞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
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组织航空
事故调查;指导航空安全教育和
安全管理研究工作,发布航空
安全信息;承担总局
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研究和提出民航
行业发展战略,编制民航行业
航线网络、
机队建设、机场建设、科技开发和信息系统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及进口
机电设备的申请;管理民航基建、技改和
利用外资项目等工作;负责民航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和财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宏观经济调节;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和
专项基金;审核汇编直属
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拟定
航空运价和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
财税政策;负责民航外债监管、协调;实施财会监督,维护国家投入民航资本的权益。
指导民航人事劳动
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民航院校,组织和指导
人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拟订劳动和
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拟定发展国际和地区
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组织参加
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办理有关
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议的具体事务;办理民航企业与外国航空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
代表处工作;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办理民航人员
因公出国审批工作。
(七)运输司
拟定国内、
国际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审核国际、
国内航线和国内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机的申请,对民航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协调
航班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作业任务。
(八)飞行标准司
拟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营人(含在国内的外国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对
飞行训练机构和设备进行合格审定;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对飞行人员身体条件进行合格审定。
(九)航空器适航司
拟定民用
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审核批准运营人维修系统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可安全
运行状态,颁发
适航指令并监督实施。
(十)机场司
拟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审核民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及组织
竣工验收工作,对机场专业
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及社会
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负责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和应急求援的行业管理;对民航
特种车辆和地面
专用设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公安局
拟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行业
空防安全;监督民航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方案,指导防范和处理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民航公安队伍,组织指导专机警卫和刑事侦察工作;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交通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
该局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
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人员编制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1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
行政编制为2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
领导职数45名(含总飞行师1名、总工程师1名和政治工作机构领导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历任领导
蒋祝平(1993年4月-1993年12月)
陈光毅(1993年12月-1998年6月)
刘剑锋(1998年5月-2002年5月)
杨元元(2002年5月-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