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作为行政单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即使在中国大陆的直辖市,和
台湾省的“院辖市”也不同,基本的定义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单位(详见特别行政区),不过对于多数国家而言,直辖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选举机制,从而选出直辖市的领导人。
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
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
自治县等。
国民政府完成
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
参议会,于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
省辖市,院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设置院辖市之人口门槛为一百万人,省辖市为二十万人,但仅有半数院辖市有达到人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