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考试内容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测试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执业助理医师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型题中包含A1(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A3(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A4(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型题,B型题中包含B1(标准配伍题)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4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30题。
2003年起考试有所改革,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B型题中包含B1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相关内容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实践技能考试
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大纲
一、职业素质
(一)医德医风
(二)沟通能力
(三)人文关怀
二、病史采集
(一)发热
(三)疼痛
头痛、胸痛、腹痛、关节痛腰背痛
(四)咳嗽与咳痰
(五)咯血
(六)呼吸困难
(七)心悸
(八)水肿
(十)呕血与便血
(十一)腹泻与便秘
(十二)黄疸
(十三)消瘦
(十四)无尿少尿多尿
(十五)尿频、尿急尿痛
(十六)血尿
(十七)抽搐与惊厥
(十八)眩晕
(十九)意识障碍
三、体格检查
(一)一般检查
1.全身状况
生命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发育(包括身高、体重、头围)、体型、营养状态、意识状态、面容、体位、姿势、步态。
2.皮肤
(二)头颈部
1.眼
外眼检查(包括眼睑、巩膜、结膜、眼球运动)、瞳孔的大小与形状、对光反射(直、间接)、集合反射
2.口
咽部、扁桃体
3.颈部
甲状腺、气管、血管。
(三)胸部
1.胸部视诊
(1)胸部的体表标志
包括骨骼标志、垂直线标志、自然陷窝、肺和胸膜的界限。
(2)胸壁、胸廓、胸围
(3)呼吸运动呼吸频率、呼吸节律
2.胸部触诊
3.胸部叩诊
叩诊方法、肺界叩诊、肺下界移动度。
4.胸部听诊
听诊方法、正常呼吸音异常呼吸音、啰音胸膜摩擦音
5.乳房检查(视诊、触诊)
6.心脏视诊
心前区隆起与凹陷、心尖搏动、心前区异常搏动。
心尖搏动及心前区异常搏动、震颤、心包摩擦感
8.心脏叩诊
心界叩诊及左锁骨中线前正中线距离的测量。
9.心脏听诊
心脏瓣膜听诊区、听诊顺序、听诊内容(心率、心律、心音、心音改变、额外心音心脏杂音心包摩擦音
10.外周血管检查
(1)脉搏
脉率、脉律。
静脉杂音、动脉杂音。
(四)腹部
1.腹部视诊
(1)腹部的体表标志及分区
(2)腹部外形、腹围
(4)腹壁静脉
(2)压痛及反跳痛
(3)肝脾触诊及测量方法
(6)振水音
3.腹部叩诊
(1)腹部叩诊音
(2)肝浊音界
(4)肋脊角叩击痛
(5)膀胱叩诊
4.腹部听诊
(1)肠鸣音
(五)脊柱、四肢、肛门
1.脊柱检查
2.四肢、关节检查
3.肛门指诊
(六)神经
(1)深反射
跟腱肱二头肌、膝反射。
颈强直、kernig征Brudzinski征
四、基本操作
(一)手术区消毒、铺巾
(二)手术刷手法
(三)穿、脱手术衣
(四)戴无菌手套
(五)手术基本操作
切开、缝合、结扎、止血。
(六)清创术
(七)开放性伤口的止血包扎
(八)脓肿切开术
(九)换药与拆线
(十)吸氧术
(十一)吸痰术
(十二)胃管置入术
(十三)三腔二囊管止血法
(十四)导尿术
(十五)动、静脉穿刺术
(十六)胸腔穿刺术
(十七)腹腔穿刺术
(十八)腰椎穿刺术
(十九)骨髓穿刺术
(二十)脊柱损伤的搬运
(二十二)心肺复苏
(二十三)简易呼吸器的应用
(二十四)穿、脱隔离衣
(一)心电图
1.正常心电图
11.左、右束支传导阻滞
12.左、右心室肥厚
(二)X线平片影像诊断
1.正常胸片
4.肺癌
二尖瓣型、主动脉型和普大型。
8.正常腹平片
11.泌尿系统阳性结石
12.长骨骨折
(三)X线胃肠道造影影像诊断
2.食管癌
4.胃癌
PT、APTT血浆纤维蛋白原、D-二聚体。
5.痰液病原学检查
6.脑脊液常规及生化检查
7.胸水常规及生化检查
8.腹水常规及生化检查
9.肝功能
10.肾功能
11.血清电解质
13.血脂
CK、CK-MB、肌钙蛋白
15.血、尿淀粉酶
17.甲状腺功能
18.乙肝病毒免疫标志物
19.自身抗体(ANA、RF、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抗双链DNA抗体
AFP、CEA、CA19-9、CA125.
19.血、尿hCG检测
六、病例分析
(一)呼吸系统
6.肺癌
3.冠心病
4.高血压
(三)消化系统
2.食管癌
5.消化道穿孔
6.胃癌
13.结、直肠癌
14.肠结核
17.肛管、直肠良性病变
肝、脾、肠、肾损伤
(四)泌尿系统(含男性生殖系统)
(六)血液系统
4.淋巴瘤
3.糖尿病
(八)神经系统
1.脑出血
(九)运动系统
1.四肢长管状骨骨折
(十)风湿免疫性疾病
(十一)儿科疾病
2.腹泻
4.小儿常见发疹性疾病
(十二)传染病
(十三)其他
1.软组织急性化脓性感染
3.乳腺癌
考试机构或组织
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承担中医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考试实施
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016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3月22日-3月29日24时。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2013年3月15日24:00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现场确认
2016年现场报名时间:3月31日-4月17日,具体时间各地咨询安排,以当地卫生局官方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报名材料
1、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7、报名考试费
考试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13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笔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技能考试
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如下:
基础综合: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卫生法规、预防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专业综合:症状与体征、疾病(按照人体系统排列):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含男性生殖系统)、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
实践综合:发热、胸痛、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水肿、腹痛、恶心、呕吐、腹泻、黄疸淋巴结肿大发绀、头痛、意识障碍、抽搐、呕血、便血、紫癜、苍白乏力、进食梗噎(疼痛)、吞咽困难、晕厥、心脏杂音、心悸、甲状腺肿大肝大脾大腹水腹部包块、瘫痪、精神障碍、颈肩痛、关节痛腰腿痛、异常阴道流血、血尿
通过标准
1999-2015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公布如下:
201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1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1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3分
201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6分
201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1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6分
201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1分
200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45分
2008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9分
200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0分
200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0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35分
200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28分
200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02分
200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02分
200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34分
200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05分
199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20分
确定办法
自2003年开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两个标准参照考试中,研究基于考试内容的专家判断法确定合格线。
目的与意义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我国医师队伍准人质量的控制,关系到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医疗机构医教研水平的提高。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合格线的确定关系到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的质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研究基于考试内容的专家判断法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客观地确定考试合格线,进一步提高考试的决策科学化水平。
研究的方法
1、专家培训。介绍考试目的、内容和形式,讨论合格与淘汰的重要意义,了解确定合格标准的一般程序,学习确定合格标准的特定方法。
研究工作简介
2003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口腔执业医师综合笔试中,开始尝试采用“Angoff”法确定合格线。聘请学科专家46名,分16组分别对本学科试题进行逐题判断。最后,统计各学科专家判断的平均判断区间,并累加得出的合格标准范围在278分~338分之间,意味着2003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不应高于338分,不应低于278分。将平均判断区间的中位数308分作为合格线参照点,考虑到医疗行为属于高风险行业,合格标准应适当上移,取高端中位数323分作为最终合格线。
2004年3月在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中,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聘请9位具有医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经验的专家采用基于考试内容的专家判断法确定英语考试参考合格分数线,采用了4种判断方式,包括以边界组考生为对象的单题判断和试卷判断,以考生总体为对象的对当年试卷的判断等。最后取四种判断区间之间交集48分一52.8分的中位数50.4分,再取整50分为合格标准。合格线结果得到各高等医学院校的认同。2004年11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聘请73名专家,采用“Angoff”法对200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两级(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三类(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共6个类别的试卷合格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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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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