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治医师考试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的考试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即为取得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
内|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其中“基础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科目外科学及其各亚专业考核内容一样。“专业知识”与“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各亚专业考核内容为本亚专业考试大纲所要求掌握的内容。
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外科主治医师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将全部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各专业每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
考试题型
内|外科主治医师考试题型如下表:
一、单选题
由1个题干和5个选项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每道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其余均为干扰选项。
1.姓娠后期血中高浓度的雌激素孕激素来自
D.胎盘
E.卵巢
二、共用题干单选题
题干为一个病例摘要,并据此提出2~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以考查考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简单应用能力。每个问题只有1个正确选项,其余为干扰选项。此题型的答题过程在机考时是不可逆的,即进入下一问题后不能返回修改已答题目。
例题:患者男,40岁。1年来进行性心慌气短腹胀,下肢浮肿。体格检查:一般情况尚好。血压130/90mmHg(17.3/12kPa)。心脏叩诊浊音界向两侧扩大,心尖搏动及第一心音减弱,心尖部有3/6级收缩期杂音,心率100次/分,律整。双肺底湿性啰音颈静脉怒张,肝肋下4cm,脾未及。双下肢浮肿(+)。心电图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1.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B.高血压心脏病
2.下列疾病中,与该病相鉴别的是
B.冠心病
D.缩窄性心包炎
3.为进一步确诊,应进行的检查是
E.血沉
4.下列治疗措施中,不适合该患者的是
C.硝酸盐类制剂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目前仅用于“专业实践能力”科目,以人机对话方式进行。
这是一种模拟临床情境的串型不定项选择题,用以考查考生在临床工作中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思维方式和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还涉及其对循证医学的了解情况。考查内容包括急诊、初诊、复诊、住院过程中,采集病史、体格检查、选择辅助检查项目并解释检查结果、提出可能的诊断、鉴别诊断、评价病情的严重性、分析病因及发病机制、处理病情、评估预后及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等。
案例分析题题干为一个模拟临床情境的病例,根据临床实际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内容提出若干问题。问题之间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随着病程的进展,不断提供新的信息,然后提出相应的问题。考生应根据题干描述和提示信息,选出每问的全部正确选项。正确选项可能为1个或多个,根据选项的重要性而得分权重不同。选对得分,选错扣分,扣至本问得分0为止。在人机对话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答题过程是不可逆的,即进入下一问题后不能返回修改已答题目。
例题:患者男,66岁。因嗜睡意识模糊4小时,并两次抽搐后昏迷来院急诊。近1周因受凉后发热咳嗽,到当地卫生院进行静脉输注葡萄糖液及肌注庆大霉素等治疗,3天后,出现乏力、口干多饮多尿等症状并日渐加剧,遂来院就诊。体格检查:T 38.8℃,P 108次/分,BP 150/75mmHg(20/10kPa)。肥胖体形,唇舌干燥,皮肤弹性差,无面瘫体征,颈无抵抗。左下肺可闻湿啰音
问题1:急诊应首先重点检查的项目包括
1.血清钾、钠、氯、钙
5.血脂
6.血糖
提示:血钾3.7mmol/L,血钠156mmol/L,血氯110mmol/L,血钙2.5mmol/L。血糖38.8mmol/L,尿糖(++++)。血酮(-),尿酮。AB 23mmol/L,TCO2 26mmol/L,BE -2,8mmol/L,SaO2 0.92,血浆渗透压358mmol/L。
问题2:急诊诊断是
1.重度昏迷
5.糖尿病高渗性无酮症性昏迷
6.非胰岛素依赖型(Ⅱ型)糖尿病
问题3:急诊处理措施包括
1.静脉输注5%葡萄糖液
2.静脉输注5%NaHCO3
3.静脉输注0.45%氯化钠液或0.9%氯化钠液
4.静脉输注1.87%乳酸钠
5.应用20%甘露醇脱水
提示:静脉滴注正规胰岛素8单位,复查血钾3.0mmol/L,血钠150mmol/L,血糖32.4mmol/L,血浆渗透压328mmol/L。患者第1小时静脉补0.45%氯化钠液及0.9%氯化钠液1000ml。血压135/60mmHg(18/8kPa)。
问题4:正确的处理措施包括
1.静脉补钾
2.继续静滴0.45%氯化钠液
3.静脉输注5%葡萄糖液
4.可静脉输入血浆或全血
5.可静脉输入25%人体白蛋白
6.继续每小时静脉滴注正规胰岛素4~6单位
提示:患者经上述处理12小时,脱水状况减轻,意识恢复。体温37.3℃。复查血钾3.4mmol/L,血钠144mmol/L,血糖14.2mmol/L,血尿素氮10.8mmol/L,血肌酐133mmol/L。胸片示左肺感染。
问题5: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
1.应用抗生素
2.继续静脉补钾
3.静脉输注10%葡萄糖液
4.继续静滴0.9%氯化钠液
5.鼓励患者饮水进食
6.继续静脉滴注胰岛素以使血糖降至正常范围
提示:经上述处理两天,患者已能进半流质饮食,尚有咳嗽、痰多黄黏。体温37℃~38.2℃。复查空腹血糖14.8mmol/L。
问题6:下一步治疗应进行的调整包括
1.皮下注射正规胰岛素控制血糖
2.皮下注射中效胰岛素控制血糖
3.按糖尿病要求控制饮食
5.给予双胍类口服降血糖药治疗
6.继续静脉滴注正规胰岛素
7.继续应用抗生素
网上报名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报名方式:先进行网上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主治医师报名时间:2014年1月8日9∶00至1月25日24∶00。
2015年主治医师报名时间:2015年1月6日9:00至1月25日24:00。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步骤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考生可以在报名后,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2月底-次年初1月份,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2014年主治医师现场报名时间:2014年1月9日至1月28日。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1年度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外科学工作的人员;凡报考内科主治医师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2、报名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3、凡符合上述所规定内科主治医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从事内科主治医师的考试,并根据自己所在科室报考相关科目。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全国主治医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0年主治医师考试时间:5月22、23、29、30日
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通过标准
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5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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