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学派(Public Choice Theory)是以经济学
方法研究非市场
决策问题的一个重要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
詹姆斯·布坎南、
戈登·塔洛克。公共选择学派由经济学家创立,它的诞生可以追溯到
肯尼斯·阿罗(Kenneth J. Arrow)1951年发表的《
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内容与
公共行政学、
公共政策和政治学重叠。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行政学愿将公共选择学派囊括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内容简介
塔罗克(Gordon Tullock,1922)和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19-2013)于1965年成立了
公共选择学会(Public Choice Society),他们认为
公共选择理论是用经济学的
研究方法去研究习惯上由政治理论家研究的问题。现在的公共选择年会大约有16个国家的300名学者参加。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作品除阿罗外有:布坎南与塔洛克合著《赞同的计算: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1962);科斯(Ronald Harry Course,1910-)《社会成本问题》(1960);荡斯(Anthony Downs,1930-)《
民主的经济理论》(1957);布坎南(William Niskanen,1933-)《官僚政府与代议政府》(1971);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商品与团体理论》(1965)。
管理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主张,可以根据
公共服务的类型选择适当的
社会组织进行生产,即将公共
服务类型与社会
组织类型进行理性组合。因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可证明在
私人企业、
非营利机构、半独立性的政府公司以及政府机构等各种类型的组织,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务,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特定的服务来说,某一类组织会比其它组织干的更好。过去的错误是在对
政府组织过分的依赖,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它在效率和
服务质量方面比其它组织更胜一筹。
原则
公共选择学派主张,以
市场机制来选择。即在公共部门与
私人部门,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当然也在公共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就像顾客通过对私益物品的选择来决定企业的命运一样,也可以通过公民对服务机构的选择决定对单个公共机构的存亡。
为扩大公众自由选择的范围和
便利性,他们还主张允许不同组织之间在职能和管辖区域的重叠交叉,这是一种权威分剖(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的分权化,和
公共服务组织的小规模化。因为规模小数量才能多,数量多了,选择才会更为便利。规模多小为宜,他们提出四条考虑原则:便于控制;利于提高效率;政治
代表性和体现
地方自治。
代表人物
人物
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发表了很多有影响的论文,例如他的《俱乐部经济理论》(1967)就构成
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
公共决策中的以脚投票理论。
布坎南1948年获
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现为乔治.梅森大学教授,1986年因把
经济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所取得的杰出成就填补经济学研究领域空缺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而获
诺贝尔经济学奖。60年代是公共选择学派逐渐成型的阶段,这一阶段,布坎南等人主张恢复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张在经济研究上回到
古典学派,分析规则和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把政治因素纳入经济分析之中。1962年布坎南与塔洛克发表了《赞同的计算》为现代
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1969年与塔洛克在弗吉尼亚工艺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促进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同时使公共选择理论传播到欧洲和日本。
成就
布坎南对意大利的公共
财政学著作推崇备至,曾于1955——1956年和1959——1960年两度赴意大利进修。
布坎南在多种场合分析了公共选择学科所使用的
经济学方法,并把它归纳为三个方面: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经济人行为的理性原则与政治作为
交换过程的特点。这三个要素被称为研究政治问题的公共
选择方法或公共选择思路。
方法论
(一)简介
布坎南强调,无论是在集体活动还是在私人活动中、在市场过程还是
政治过程中,个人都是最终的决策者、选择者与行动者,而不管产生总体结果的过程与结构有多复杂。
(二)经济人理性原则与利己主义本性
布坎南认为:理性原则并不总是意味着
利己主义或一味追求
个人主义,但另一方面,他在
理论分析中又实际上把利己主义因素放在主要地位,认为个人即使在公共选 择活动中也主要是追求个人
物质利益,只是可能比在私人
市场活动中要弱一些,但决不是象
传统理论中认为的那样,只存在
公共利益而不存在
个人利益,不过,布坎 南也指出理想
行为假设有其局限性,第一,与
经济活动相比,政治活动有更大的
不确定性,从而难以做到行为理性化,甚至连理性行为的定义都难以给出;第二,与 经济活动相比人们在政治活动中对活动的结果承担。
交换性质
布坎南认为民主政治活动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人们在政治活动达成协议、协调冲突、制定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因而类似市场中的交换,另外,布坎南也特别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理解为一个在解决
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
学派观点
简介
公共选择学派批评了
主流经济学将经济市场和
政治市场割裂的研究方法,认为
人类社会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一个人在经济市场是自利的, 而在政治市场是
利他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
善恶二元论”是无法成立的。
主张
他们主张:尽管经济市场中的主体标签是消费者和厂商,而政治市场中的主体标签是 政治家、政客、选民和利益集团,但他们的
行为目标并无差别,区别仅在于,在经济市场交易的
私人物品,而在政治市场交易的是
公共物品;前者的最大化目标表现 为效用和利润的最大化,后者的最大化目标表现为公共物品利益和政治支持的最大化。
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眼中,政府不过是个无意识、无偏好的“稻草人”,公共行为和公共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官员的动机支配。此外,由于政治市场上,政治家和官员之间的
双边垄断,他们在预算规模上的
目标一致性,必然导致
政府规模的不断膨胀。由于
民主制度下,没有一种选择机制可以称得上是最优选择机制(
直接民主面临高成本,而
间接民主面临
机会主义),公共选择学派为此提供了两种改革思路:一是
市场化改革,二是宪法制度改革。
内容
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重要分支,公共选择学派一直是
市场失灵的坚定辩护者。 他们所提供的救治政治市场失灵的两条思路,也只不过是将经济市场的运行规则引入政治市场。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化改革,是指通过将经济市场的
竞争机制引入 政治市场来提高后者的效率,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界定公共物品的产权;
2.在
公共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重构官员的
激励机 制,按照
市场规则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
3.重新设计公共物品的偏好显示机制,使投票人尽可能真实的显示其偏好。
所谓宪法改革,是指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来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通过改革决策规则来改善政治。布坎南认为,规则和政策的关系如同博弈规则和
博弈策略的关系,前者 的改变可能增加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而后者的改变只会改变利益在参与者中的分配格局。
理论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特征归纳如下:
1.公共选择学派继承了
主流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并将这一假定泛化到政治领域;
2.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治市场博弈行为的结构也不必然为政 府干预经济提供理由;
3.基于对
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公共物品供给可以引入竞争直接否定了主流经济学认可的“公有经济的合理存在空间是非竞争的
公共品领域”这一论断。
显然,公共选择学派尽管没有直接的主张公有经济的低效率,但从其反对
政府干预的立场来看,公共选择学派是排斥公有经济的。
宪法学说
简介
公共选择学派在
政治理论上的一个特点是关注宪法问题,从交易政治学的观点出发,
政治交易先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要依赖政治交易的结果——所形成的
市场交易规则。最根本的规则是宪法,所以公共选择学派注重宪法的作用。
公共选择理论的宪法学说有两个基本特点:规则
决定论和
契约论。
决策规则
规则决定论的基本主张是
决策规则决定决策效果,决策规则重于决策效果。通过对各种
集体决策的规则的研究,布坎南得出的结论是不同决策规则将导致不同的结果。经一致同意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不会对任何个人的权益造成危害。简单多数(过半数)规则下的政策总会压制处于少数的那些人的要求。一项政策的好坏不在 于经济学家的建议,而在于对
政策制定的规则约束与规则约束下的政治过程。一项政策的好坏不取决于政策建议和决策行动,而取决于决策的规则和规则下的
决策过程。
决定论
根据规则决定论,公平和效率的
评价标准也在规则,在集体决定时,只要规则是公平的,结果就是公平的;只要规则是有效率的,结果就是有效率的。只要某项活动 是按事先商定的规则进行,规则又得到一致的自愿同意,不管结果如何,都应视为公平的。
规则公平来自其制定的过程,只要制定规则的过程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 就是公平的。
公共选择理论对一致同意的理解是宽泛的:没有人表示反对,可以认为某规则仍是一致同意的。如果人们在经过修改的决策规则上达成一致,就有可能 接受差强人意的
决策结果主观主义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
主观判断,而不是外在标准。只有个人知道自己的利 益为何,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越俎代疱。对个人而言,只要是按个人意愿行事,就是增进了个人效用。对整体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受到强制,都可按自 己的意愿行动,这个整体就有效率。评价
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加者对其中的活动的一致同意。
决定作用
规则对公平的决定作用在于非规则的
影响因素少,布坎南认为决定分配结果的因素有选择、努力、运气、出身等,只要选择是自由的,个人就应自负其责,因而无所谓 公平问题。运气对于个人来说,完全是偶然的,也不会破坏
公平原则拉平出身所造成的(起点上的)差别,减轻不公平。纠正出身造成的不公平要依靠规则,保证有天赋差别的个人之间在机会上的均等。这种以公平为目的规则也应建 立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一个规则被认为是公平的,不是它本身的状况所决定,而是当事人都认可。所以,对于一项规则而言,当事人的同意在其是否公平之前,而 不是因为其公平,人们才认可它。
约束功能
规则对决策的决定作用来自其本身的约束功能,决策规则约束个人在集体中的行为,个人是在给定的规则程序下,根据自己对
约束条件商品数量集体决策的规则是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相对固定的和持久的,地位相当于宪法。宪法是在集体决策之前制定的,决策规则先于决策,宪法存在于立法和决策之前。宪法先于政府,立宪阶段达成的宪法契约是对
政府行为的约束。
宪法的基础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制宪与修宪都是
集体行动社会财富的增加,减少社会财富被剥夺。
集体行动是个人为走出
无政府状态,避免
囚犯困境的共同努力,每个个人的自由不应因集体行动而受损,这要求集体行动以一致同意为根据,唯有一致同意能够说明修改规则的必要性。
情况分析
对宪法的一致同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能失去:
第一,政府可能破坏宪法,为自己谋利。官僚或政治家个人有以职谋私,欺骗宪法的动机。政府本身并不存在天然的、避免自己成为掠夺工具的约束。从制度上看,对政府的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和范围上的约束:决策规则和
立法程序有事先的规定;对政府行为有具体规定,在财 政收支、货币发行、
经济管制等方面政府的权限也有严格限定,并由相应的权威机构监督。但是这两种约束均可能失效,在立法过程
中立法人员可以利用程序,得出 违背全体利益的立法,宪法反而被当作
利益集团第二,修宪的原因还可以是时间上的,立宪需一致同意,但后代并没有参加立宪过程,不一定同意先辈制定的规则,所以有理由要求修宪。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宪 法不是一次形成的,因此随着环境的变化,宪法也要发展。一部宪法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事件,当人们在决策时对一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有一个解决方案是修改 决策规则。从更一般的道理上讲,人们也会自己关于
个人权利的理念出发,对照现实的权利状况,假如与他们的预期相差很多,他们也会要求对宪法契约进行重新谈 判。政府政策失败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决策规则。尽管现存的宪法不是凝固不变的,但重要的是,它为进行预测提供了一个基础,使得人们能够对末完全显露的事件作出预期。当然,修改宪法的要求一定会产生,特别是从那些没有参与制定原先的宪法契约的未来一代人中产生。
在布坎南看来,宪法改革不可避免,立宪改革的原则是契约论,建立或修改规则的标准是一致同意,政府必须保护每一个人不受掠夺,这是
一致同意规则的要求。修 改规则的前提是当事各方的一致同意,至少应使用最优
多数规则制度改革财政权力、货币权力、管制权力的宪法约束,只分析规则的好 坏,不提供直接的政策建议,目的是保证通过规则总能自动制定出好的政策。
宪法经济学经济现象,而是象集体决策的规则这样的
政治问题 公共选择学派中K·阿罗(Arrow)的
社会选择理论被看作是一种宪政理论,因为他所关心的仍是
政治制度的设计。他注重的是集体决策的规则的后果,他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表明,有关集体决策的各种基本规则之间存在冲突。1998年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籍
印度经济学家A·森(Amartya Sen)则指出,如果坚持个人效用之间不可比,就有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如果个人效用是可比的,就涉及
社会公正问题,对社会就可以评价。社会默认个人的行动 与
社会认同个人的选择不同,后者对个人的承认更强,会导致个人的自由与
帕雷托最优新宪政论主要关注的是发展一系列关于制定有助于建立理想
政治秩序的制度
设计原则布坎南的
制度理论继承了源自
亚当·斯密,经哈耶克发展的
自然秩序说,反对政府过多干预个人
经济活动。但他又不同意哈耶克完全否认制度设计对
市场秩序经济制度的形成经过了社会的
自然选择亚当·弗格森计划经济大加鞭笞,认为那是一种源自
唯理主义,任意夸大
个人能力国家干预主义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公共选择学派与
新制度经济学贸易收益只能通过委托人间或委托人与代理人间订立合同实现,而
合同订立因果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说,虽然
经济利益结构也影响
政治结构,但产权和合同是由
政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