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执法局、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英文缩写:U.M.A.L.E)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
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
城管历史
秦汉时期
民间有“黎明起,洒扫庭院”的习惯。
秦法中有:“弃灰于道者刑”的法律。
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据《
史记》记载,“三十三年, 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
象郡、
南海,以谪遣戍。”商人被送去
充军,连商人的子孙后代也要充军,“先发吏有谪及
赘婿、
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后又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在这种严重抑商政策下,地摊无从发展。
汉武帝之后,
汉朝的经济制度逐渐
重农轻商,对从事工商的人士征收
重税,甚至对入市营业的商人也设限,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做买卖。
唐代
到了
唐代,集市设有市令官,主要管理市场交易,并规定午时击鼓三百下,商人始能入市。日落前三刻击钲三百而散市。
长安实行严格的
坊市制度, 商住分离,不得越界,市是工商业活动场所, 坊是封闭的生活社区。市内的商家按商品种类区分,排列在规定地点,所以,没有固定场所的的摆摊经营模式很难以大量存在。而且,唐朝禁止农民自由进入城市,这也导致长安难以出现售卖农产品的小商贩。
长安城里还有“城管”,那时称为“
司市”。政府不允许商家自己定价,长安城的“城管”巡查店铺,看有没有商家不守规矩。他们还要看街上有没有王公贵族,在唐朝,这些人不允许上街购物。
《
唐律》中还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就是说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
监市负责督管。同时,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中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要把街道恢复原状。
宋元时期
宋朝是中国古代商业最发达的朝代。没有了诸多限制,小商小贩大量涌现。只需看看《
清明上河图》,就可知当时的地摊经济有多发达。当时政府设置了 专门负责管理摊贩的机构——街道司。
街道司丈量街道,为商贩规划摆摊的位置。商贩须在自己固定的位置叫卖,不可越界经营。《
宋刑统》中有明文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清明上河图》里虹桥旁边的木桩又叫
表木,就是街道司为摊贩树立的分界线的标志。
元初,
意大利人
马可·波罗游历几遍中国,在他的《
马可·波罗行纪》中提到
南宋都城
临安的商业繁盛、人烟稠密、市容整洁,并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古临安,城市人口聚居,大量的垃圾便有专人进行清除,并以此为生。
明清时期
明朝时期,明太祖
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据《
明会典》上记录,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
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
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这样的城管手段不可谓不严。
清末,开始由
警察机构管理清洁工作,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项内容。这是政府管理城市环卫工作的开端。
光绪三十四年(1908),
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
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
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巡警道下设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宣统二年(1910)四月,
直隶巡警道在
天津成立。首任道员为舒鸿贻。随后,根据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直隶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设置直隶警务公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其中卫生科《改定清道章程》《预防时疫清洁规则》《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等职能以及行政科《管理夜市执行细则》等职能为城管的相关职能。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城市环卫工作已初具规模。民国18年前后,大城市先后使用撒水汽车在道路上撒水降尘,同时陆续使用汽车运输垃圾,政府还拨款修建了一批
公共厕所。各地政府均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清洁工作开始形成制度化和经常化。但环卫机械发展缓慢,直到1949年时,环卫工作基本上还是笨重的体力劳动,极少有机械设备。
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
社会主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城市管理的加强,环境卫生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发展,各城市均建立和健全了环卫管理机构。1980年前,环卫部门隶属多变,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都管理过环卫工作,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环卫形成一个完善的行业。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环境卫生法规逐渐完善,开始走上依法治理环境卫生的轨道。环卫队伍迅速扩大,环卫作业逐步由半机械化代替笨重的体力劳动,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同时生活也有了较大的改善。因而,全国城市的环卫面貌均有了极大的改善,出现了一批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卫生城市。
发展历程
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
城建监察大队,到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年);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年);第三阶段,城管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2019年)。
城建监察的诞生
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社会深刻变革,
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
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凸显,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容环境监察入手,相继组建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监察队伍,包括市容环卫、
城市规划、
市政公用、
园林绿化、
房地产、
风景名胜区等专业监察大队,通过
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传统单位及社会主体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这也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
城管监察综合执法
199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城建管理监察演变为更加综合的
城市管理监察。1997年5月,按照
国务院法制局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北京市
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区县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
城管执法监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投入运行,保障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作为城市管理
执法监察一体化探索,成为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监察发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更名时,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基础上增加了“监察”,正式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强化城管执法的监察职能,明确了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综合执法、综合协调、综合监管三大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连续就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重要文件,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被放置于更广阔的政府服务转型与社会共治视野下审视,城管执法被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配套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就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体”智慧化升级。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规范。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修订,确认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机构职能
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
环境卫生、
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
执法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标志标识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统一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服和标志。
由国徽、飘带、盾牌、牡丹花和橄榄枝组成,国徽象征国家,以飘带组成“人”字代表人民,体现了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盾牌象征依法行政,牡丹花和橄榄枝组成装饰图案,表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五朵牡丹花表示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制式服装
配色为藏青色和天空蓝,藏青色颜色深邃,给人以威严、正义的感觉,天空蓝给人以明朗的感觉,两种颜色结合起来,层次分明,塑造一种清爽的职业形象。
服装分为春秋(冬)常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短袖制式衬衣、长袖制式衬衣、衬衣、防寒大衣。
帽分为男性大檐帽和大檐凉帽,女性卷檐帽和卷檐凉帽,布面裁绒防寒帽,皮面裁绒防寒帽,皮面直毛防寒帽。
装具分为雨衣、高靿雨鞋、低靿雨鞋、反光背心。
帽徽为金色标志标识。
肩章为金色牡丹花和金色橄榄叶,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领花为金色橄榄叶中间镶嵌金色牡丹花。
臂章为盾型,上1/3处为金色宋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金色黑体的“城市管理执法”字样(协管为“城市管理协管”),下2/3处为金色橄榄叶半环绕的红色牡丹花。
胸牌由长城、盾牌、牡丹花、橄榄叶组成,盾牌中央上半部为省级行政区名称,下半部为牡丹花。分为软硬两种。
胸号为金色边框内嵌8位阿拉伯数字。
其他有领带、领带夹、腰带、腰带头、标志扣。
鞋分为男女单皮鞋、男女皮凉鞋、男女棉(毛)皮靴。
胸号为8位数阿拉伯数字,前2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协管为XG),中2位为地级市、较大市、设区的市编号,后4位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行编订。
未来趋势
全国各城市对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制度及机构设置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一些城市借鉴德国秩序局、意大利城市警察公共秩序综合执法以及澳大利亚城管执法将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等发达国家经验,强化城市综合执法制度构建;一些城市通过强化“大部门、大城管”将后期运行管理与末端执法监察职能进行整合,强化服务导向;一些城市将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管理与执法职能以不同形式进行整合,以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但应看到,中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综合执法制度,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归并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有大合并和小合并两种模式。
把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必须认识到法治是对城市管理及执法监察的首先要求,要把握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理解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充分认识执法的监察意涵和监察的执法属性,以城管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市,大力加强综合执法,构建精简、集约、高效的城市执法与监察体制,通过城管执法工作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推动构建面向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支撑规划、建设、运行一体,决策、执行、监督协力,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转型,推动实现城市法治、精治、共治。
机构设置
中央部委
直辖市
领导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局,例如:
北京市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于2013年统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如: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前身为全国第一支城管执法队伍,原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原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合并而成)、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自治区
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例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市级
如: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级市
如: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级
如: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街道
执法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所和街道执法所,例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城市管理执法所
南充市南部县龙庙乡城市管理执法所
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局马王堆街道执法所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呼热图淖尔苏木城市管理执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