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
维护资产的完整
资产保全是指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
手段
(一)主动参与国企改制,优化改制企业的信贷服务。在以往的国企改革中,银行只是被动的接受企业改革方案,对其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只能被动地接受,此时要想保全信贷资产,是费时费劲又费钱。今后,我们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参与国企改制,在改制方案中要列出信贷资产保全的有关条款。针对改制企业的实际,银行应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将改制企业纳入贷款范围,解决信贷准入问题。改制企业信贷投入的主要目的是:把那些产品适销对路,只是因体制不顺,管理不善而陷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制扶上马,送一程。信贷有很大作用,前提是承认改制前的债务,如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变更抵押登记,取得保证人书面认可等,使改制后的企业仍处在银行的掌握之中,不致因改制而逃避银行债务,对其可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封闭贷款的管理。
对原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的清理、监管及接收工作 妥善处理原自办经济实体因撤销而遗留的问题90年代初期,在当时大的经济环境下,全国建行系统陆续成立了一些自办经济实体,建行为此投人了大量的信贷资金。90年代末,根据国务院、中国建设银行撤销自办实体的有关规定,这些实体相继被撤销,而建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亦成为不良资产,即使以物抵债,也难以冲减贷款本息,且自办经济实体在原来的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如停缓建工程应付款项、欠交税款、百姓上访以致司法介入等严重问题,若不妥善加以解决,将严重损害建行形象,以致危机建行信贷资产安全,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二)对以法收贷的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 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各行对依法起诉工作应做到集中统一管理,在对借款单位起诉前,银行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调研论证,注重实效,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比例,避免盲目起诉,避免随意性;要注重对诉讼时机的掌握,要加强对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工作,力争能够执行回借款人的相应财产;特别是对破产及转制企业,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协作,以确保银行债权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对于以物抵债的案件,应极力诉讼阶段提前化解风险,将低债资产的隐性损失提前予以消化、处理;在诉讼手段的运用上,应尽可能地采取申请强制公证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代为求偿权等简易、快捷的方式,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三)探索抵债资产管理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 拍卖和兼并是改变所有权的经济行为,而且租赁却是不改变所有权的融资行为,三者均可作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选择方式,拍卖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形式。作价、评估、公开拍卖是当今世界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方式,我们可以借鉴。但拍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拍卖范围有限制,拍卖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拍卖知识普及度都会影响拍卖效果。兼并是同类优质企业吞并劣质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兼并需要投资银行的合理引导,兼并者要注意依法兼并,注意法律法规的完善、准确。
兼并也有其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兼并者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若资金实力不足,银行可以注入信贷资金解决,对管理水平的制约则需谨慎行事。租赁,特别是经营租赁,为固定资产提供了变现的可能,特别适用于大型机械设备、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在不影响处置变现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地采取对外经营租赁的方式,以租养房填补抵债资产费用支出,否则这些闲置资产将因时间的推移而贬值甚至报废,而每年银行为此还要支付一些维护及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房产)是建行资产保全的难点,经营租赁为我们展示了广阔的空间。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价值较大的房产,必要时可以通过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外招商引资或采取推介会的方式,及时向中外客商推介,寻找合作伙伴,必要时银行可提供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支持。
全面推行商业票据的结算服务
商业汇票最集中地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它是票据的典型代表。我国民营企业仍然习惯于汇兑、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传统结算工具,传统结算工具除具有支付功能外没有信用和融资功能。在资金短缺的民营企业中,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很有必要。除发挥其支付功能外,更要通过票据的背书、承兑、贴现、质押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信用和融资功能。要充分发挥商业票据的各种功能,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票据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促进商业交易,清偿债务的客观需要。主要是要解决好商业票据开出的平台降级问题及承兑上诸多限制,使商业票据结算在结算体系中占比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参与剥离、非剥离贷款企业债转股、债务证券化的管理工作 债转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转化为对企业的持股。债务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其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和应收债权)汇集成组,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即将已有的信用工作(银行信贷等)重新组合成新的证券进行直接融资,其目的在于吸收潜在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投资主体的置换,将国有投资主体转化为劳动者投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正在全面实行债转股,成为企业的阶段持股者。(四)树立营销观念,积极开展资产保全营销工作 资产保全业务缺少营销观念,资产保全业务的某些报表统计工作数据失真信息失灵,尚处于对会计核算不足部分的补充,不能给信贷工作提供解释,没有真正起到助手、参谋作用,与信贷工作衔接较差,存在脱节状态。资产保全工作没有从市场的角度、客户的角度加以宣传,未能将自身推介到市场,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通过向市场推介的方式,推介给优质客户,企业之间与银行之间互相连动,优势共享,借助市场的魔力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推介到优质企业,减免不良贷款本息,从而达到盘活不良贷款的目的。
借助、利用金融衍生产品
消化、盘活不良资产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正蓬勃兴起,方兴未艾。我们所指的金融衍生产品,指的是期货、期权、互换、期指远期利率代理业务、财务顾问。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虽然风险较大,但收益很高。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时机,处理稳妥,专家操作,仍不失为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有效措施之一。总之,我们要敢于更善于利用国际金融界一切金融创新产品,这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的希望之所在。
措施特征
一、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二、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义。正确、及时地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执行仲裁裁决都有重要意义。
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账户或资金账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诉前保全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提供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同时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标的额的现金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4 23:14
目录
概述
手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