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
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股东权益收入。
当
每股资本公积金为1.00元时,该公司股票相应地具备了10转增10的能力。
送股与
转增股本红股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
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
留存收益;而
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在
股东权益实收资本股本投入资本 。因此,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
资本公积。如公司没有上市,则是将其
平均分配到各个股东手中。
从会计角度来说,送股实质上指是将公司的
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
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实际上盈余公积的一部分也可送股。而转增股本则是将资本公积转入股本账户。股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同属
股东权益类账户,都是公司的
净资产,这些都属于投资者所有,也就是说,经过送股、转增股本后,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并没有改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
总资产、
总负债。可见,送股、转增股本行为本身只是会计上的转帐而已,当然上市公司不可能因为这种行为而使公司当年或以后获利,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当然也不可能因此增加。从另一角度看,
送股、转增股本虽然使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发生了变化,但这种股票数量的增加于
投资者权益无丝毫影响。这是因为股票数量是同比例增加的,每个投资者所持股数占公司
总股本数的比例是不变的。既然送股、转增股本只是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增加了,而没有改变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那么很显然的一个结果就是每股所拥有的权益同比例地下降了,并且,如果公司下年度的
经营状况与上年度相比变化不大的话,则下年度的
每股收益指标亦将同比例下降。
稳健、成熟的上市公司制定其分配政策是以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对后期
经营业绩的预测为根据的,但由于我国
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上市公司进入市场也还不久,因而部分上市公司制定
分配预案的做法还不很规范。由于这些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都得了较高的
股票溢价收入,超过
股票面值的这部分溢价收入被记入资本公积,因而尽管这些公司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可能不多,但都有较高的资本公积,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这些公司常用的做法。虽然转增股本能够博得
流通股股东的欢心,但由于转增股本与送股一样,都有
摊薄每股收益与
每股净资产的效应,势必会影响下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及下年度的
每股盈利指标。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要辩证地看待送股和转送股本。一般来说,在新兴的
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比较喜欢用
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分配,以迎合投资者;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较多采用
现金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证股东收益的稳定性。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近期,某上市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方案实施后,其财务人员特别提出咨询,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扣缴
企业所得税及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解释,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
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
资本溢价(或
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
票面金额的
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
资本公积金的
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着限定性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因而在税收的层面上而言,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
计税基础。基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
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
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对投资者而言包括企业投资者和
个人投资者,均不用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无须履行相应的扣缴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上市公司而言,对于其经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上市公司用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用盈余公积派送
新股,用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分配给股东的
股票股利,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股票股利与转增都会增加股本数量,但每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并未改变,结果导致每股价值被稀释,从而使
股票交易价格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