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
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物质资助(路产)、时空资源(
路权)和信息资源。
《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
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殷商时,称道路为“行”。商王太戊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据《韩非子 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周人认为道路的优劣可以反映国家的兴衰。如《诗经 小雅》中记载“叔叔周道,鞠为茂草”,被认为预示西周衰亡;《国语 周语》记载了单襄子曾因
陈国的
司空不重视道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向
周王预言陈国灭亡。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修筑
驰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诏,地方路政沿袭战国时制度,由郡守、县令负责。
秦律规定:私移道路标志处“耐”刑;弃灰于路处以“黥”刑。
两汉时,大
司空负责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管理体制沿袭秦制。修治维护道路成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务之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前代的
管理方式,北魏对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视,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维修道路的制度。
隋统一全国后,恢复汉魏旧制。据《随书 百官制》记载:路政管理由
尚书省工部主管,地方由
州刺史及县令负责。
唐承隋制,
太宗下诏要求”率土之内,道路无壅”。
代宗下诏,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巡视道路,管好道路。并重申,不得在
官路上耕种及
砍伐树木,路树缺损要及时
补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