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
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
增值额为
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
增值税。
计算方法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
增值税计算公式 : 进口增值税=(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增值税率
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样式如下(来源:
百度图片):
1、报关的时候,
报关员要在
报关单申请表上填上申报的货物名称和所归
税号。
2、海关审核后,根据税号对应的税率计算应收的
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海关收的税包括两部分:
1)进口关税
例如:进口一台价值一万美元的某种机器,该机器根据
海关税则,税号是84131100进口关税税率是12%,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进口这台机器需要交多少税款呢?首先,海关根据填发
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日期的当天的汇率,把申报的
外汇换算为
人民币。1999年12月2日的汇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这台一万美元的机器的进口价格是82,785元人民币,这也是计算进口关税的“
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82,785x12%=9,934.20元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海关还要
代征增值税,这台机器的增值税率是17%。
请注意,要交的增值税不是82,785x17%,因为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不是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税款金额=82,785+9,934.20=92,719元。
代征增值税的税款金额=代征
增值税的完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92,719x17%=15,762.23元。所以,进口这台机器要一共要交的税款=9,934.20+15,762.23=25,696.43元。
抵扣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
缴款书,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180天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360天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
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
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仍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可通过企业
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下称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数据的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
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
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
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4月申报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
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年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
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并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征税范围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
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进口抵扣
内容: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2.我司主要是做来料加工,偶尔做进料加工,那从国外进口的
消耗品(手册上没有)时所缴的进口增值税是否能计入
应交税金——
进项税3.如进口增值税能够抵扣,需向税务局提交什么资料
回复内容:1、海关进口增值税认证抵扣采集系统可从二个地方下载,一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服务中心——软件下载——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软件下载;二是
网上申报——登陆——软件下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软件下载。
2、
一般贸易进行的货物在进口环节海关已代征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报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的申报抵扣,签订合同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即可申报抵扣,但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抵扣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8)附件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
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新闻
免征种源进口增值税
我国对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有多年历史,相对以往,本次免征对违规违法的单位惩罚措施更加严厉。
【财经网专稿】 记者 鲍喆 7月7日,记者在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
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后简称通知)。
通知中表示,将在“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
种畜(禽)、
鱼种(苗)和种用
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农、
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动植物种源,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
养殖场和
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另一类则是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
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通知中称,
农业部201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和
国家林业局2011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审核确定。各地海关将凭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签发的机打审批表办理相关单位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并对2011年凭保进口的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给予退保核销;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允许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审批表,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通知中强调,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记者在查阅财政部以往发布的相关条例时发现,我国实行对进口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有多年经验。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实行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该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相较于2009年颁布的办法而言,2011年开始的免税政策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惩罚更加严厉——在2009年的办法中,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免税资格时间仅为2年。
免交进口增值税
出口欧洲–>转运清关–> 免交 CIF价 20% 的进口增值税1. 汉堡转运Fiscal Representative免进口增值税根据德国 <<
营业税法>> (§ 22a ff. UstG) 的相关规定: 对于所有来自欧盟成员国的非德国进口商(比如
波兰,
捷克,
匈牙利,
意大利,法国等),他们在德国尚且没有分公司,其进口货物也不直接在德国境内销售。这样他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经过
德国港口过境运输到其他欧盟国家,就可以利用“商务
财务代理”(Fiscal Representative)的优势,在清关时只须缴纳欧盟统一关税,而其“立即支付进口增值税” 一项则将通过我们的代理在进口申报时得到豁免。 * 以上所提到的在德国转运清关免缴欧盟进口增值税业务只适用于从中国
FOB,
CFR, CIF到德国 (不适用于
DDU 和
DDP目的地操作!),然后再由欧盟这边公司接手,这样就可以利用欧盟境内跨国销售的优势,为欧盟进口商在德国转运清关时免缴CIF 价20%的欧盟进口增值税! 2. 欧盟境内销售免进口增值税(Intra-Community-Delivery) 如果你们公司 或者合作伙伴公司在德国有税号 Steuernummer / Tax number, 这样就可以把从非欧盟国家的货物,以德国公司名义先进口到德国,然后再卖到其他欧盟国家,这样在德国报关申请免进口增值税时就需要两个Invoice (一个是从第三国到德国,还有就是德国到其他欧盟国家!),但前提条件是货物清关后必须马上运出德国到其他欧盟国家,但如果在没有任何延迟的情况下把货物从集装箱转到卡车再运走也是可以的! 3.
鹿特丹/安特卫普转运 Fiscal Representative 免进口增值税对于所有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他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经过 鹿特丹 或 安特卫普港口过境运输到其他欧盟国家,就可以利用“商务财务代理”(Fiscal Representative)的优势,在清关时只须缴纳欧盟统一关税,而其“立即支付进口增值税”一项则将通过我们的代理在进口申报时得到豁免。区别于德国转运的是,在这里同样适用于 DDU 和 DDP 目的地操作! 互惠: – 欧洲进口商可以节省 CIF 价大约 20% 的
流动资金! – 在帮客户节省
采购费用的同时,赢得更多的客户订单!
2023年3月,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向中央发电企业注入资本金,对保暖保供重点地区和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
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
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
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
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数据统计
2023年12月15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1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0131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显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7552亿元,同比下降5.1%。关税2344亿元,同比下降10.6%。
2024年11月18日,财政部公布2024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5777亿元,与去年同期持平。关税2021亿元,同比下降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