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
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
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
经营活动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
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
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
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金融服务业法案》有关
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
法律术语,但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第4 条第1 项第2 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
证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
控制性,并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特点介绍
作为
多元化经营的
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
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业是
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
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
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
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
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模式优势
转型
在金融
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
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
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
资本运作平台,通过
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
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灵活性
(1)监管压力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控股公司在
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
银行业条例》,
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
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
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
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
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
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
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
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
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
范围经济。
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
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
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
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
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
金融创新金融超市网络金融服务。
降低风险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
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
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
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
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
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
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
资金安全。
资本运作
从
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
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
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
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
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潜在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
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
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
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
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
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
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
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
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
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
金融安全.
法律问题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金融
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
混业经营的
组织创新。日本、
加拿大许多
发达国家以及许多
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为世界上主要的
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 在WTO体制下,改革我国的
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中国金融业“
航空母舰”,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我国
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是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论文以探讨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
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论文主要采用对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第一节首先对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义和控股公司的种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类型和
法律特征,并对相关概念作了
比较分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的演变历程与原因,同时介绍了英国、日本、韩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革。第三节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一节研究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首先分析加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接着分析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最后探讨金融混业经营的动因。第二节比较混业经营相关组织制度。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和英国“金融混合体”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三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第三节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进行
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三章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
金融防火墙的概念和种类,探讨金融防火墙存在的原因。第二节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法定金融
防火墙制度。
国内现状
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可分为三类;一类是
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二类是以
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类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从事保险、证券和信托的金融控股公司。
1.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1)1979年,
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经营
投资银行业务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
资本市场业务。1992年7月,中行在香港成立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1996年,中国银行在英国注册成立了主要从事
投资银行或商业
银行业务的
中银国际一中国银行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1998年中国银行的海外投资银行机构和业务进行重组,在香港重新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际), 1999年,中行又与
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了
资产管理公司和
信托公司,开拓香港的
公积金市场。中银国际是中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充分说明中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构架己经展开。
(2)1995年
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
控股权。因为相关的
投资协议在《
商业银行法》实施前己经签署,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之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己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
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所以该公司获国务院特许可以经营人民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自营以及承销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项目
融资顾问等广泛的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中方增持股份至51%并获得
A股经纪牌照。因此,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3)1998年
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
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西敏证券,并在香港注册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2000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
零售银行业务,并涉足投资银行业务。上述公司中除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国家特批在中国注册外,其余两家公司都是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注册的。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很明确,即国有商业银行意图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利用自己和国有大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
客户关系,大力推销投资银行产品。反过来,投资银行产品可以促进传统的银行产品的销售。
2.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是
中信集团。
中信集团成立于1979年,经营内容涵盖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信控股公司对集团下的金融业务进行金融控股公司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原中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化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和管理机构,控股了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中信兴业信托、
中信嘉华银行、信诚保险等五家重要的金融子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方面。
3.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代表是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中国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1.5亿元
人民币全资控股了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投资9150万人民币,控制了平安证券公司61%的股份。2001年12月,
保监会批复了平安保险的机构改革方案,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平安信托与
汇丰银行联合收购原
福建亚洲银行,2004年3月更名为
平安银行,在福建挂牌营业。至此,
平安集团形成了以保险为主,涉足信托、证券、银行和
实业投资的金融控股集团。
我国境内对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有限制,涌现出许多产业资本控股、参股金融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如
宝钢、
山东电力、海尔等,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些投资者大都是高速扩张的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其拥有丰富的
现金流可以随时对外投资,加之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普通的
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
自有资本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几乎没有限制。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保证其事业扩张的资金和其他
金融需求。产业、
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三种主要方式:一是直接主导或参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二是借国有股东退出之机,受让金融机构股权;三是借
增资扩股之机出资控股金融机构。
公司监管
2019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就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有严格的要求,通过
正面清单和
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其中,负面清单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
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
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办法要求
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
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股权结构方面,对于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办法要求其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
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按照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
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对
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
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
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