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师(AFP)是遵循金融理财规范流程的六大步骤、帮助客户实现人生目标的专业人士。作为一名“金融理财师”,必须能够正确分析和评估客户的
财务状况,并根据客户所处的生涯阶段和
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量身定做一份合理的理财方案。
认证标准
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实施的是两级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即金融理财师(AFP)和
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认证制度。AFP培训为CFP培训的第一阶段。
根据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与
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的
框架协议,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进行金融理财师(AFP)的资格认证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的资格认证。
按照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的规定,无论AFP还是CFP,都必须在达到其制定的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
职业道德(Ethics)标准(以下简称为“4E”标准)后,方可取得相关的资格认证。
关于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金融理财基础(一)》和《金融理财基础 (二)》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金融理财师(AFP)资格考试命题范围以标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各科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闭卷、机试。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6小时,分别在上下午进行,各90道题。
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北京、广州、上海、成都、
沈阳、武汉、杭州、
济南、南京、西安、
福州职业教育
获得AFP培训
合格证书是AFP资格申请人取得AFP
资格认证的第一个条件。
AFP培训共108学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模块:
金融理财的目的、内容与意义
CFP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理念
金融理财师的执业流程与标准
客户价值取向与行为特性
金融机构的功能与监管
理财与法律
居住与房产投资规划
投资规划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保险基本原理
薪酬与员工收入
个人税务筹划概述
遗产规划概述
综合理财规划案例示范与讨论
案例分析指导
案例分析
AFP资格申请人完成培训,通过结业考试,并获得授权教育机构颁发的AFP培训合格证书后,可向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提出参加AFP资格考试的申请。
职业培训
按照
国际惯例,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将通过公开和公平的原则,选择和授权有资格的教育机构对AFP资格申请人进行培训,并由该教育机构颁发AFP培训合格证书。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资格考试的前提。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将定期公布所授权的教育机构名录。
在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正式授权有资格的教育机构培训AFP前,由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组织金融理财领域知名的专家和学者承担培训任务,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提供的培训方式包括集中班、周末班、
远程培训三种。
1、挑战身份
拥有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经济管理类或经济学博士学位的AFP资格申请人,具有“挑战身份”,可申请豁免全部
培训课程,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2、学分评估
拥有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相关
资格证书的AFP资格申请人,可申请豁免部分或全部培训课程。
申报条件
1、在金融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中从事金融理财或与金融理财相关的工作;
2、硕士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
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大专学历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大专以下学历并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
职业考试
通过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组织的AFP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颁发的《AFP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AFP资格申请人取得AFP资格的第二个条件。
AFP资格考试频次将由原来的AFP每年3次、CFP每年2次大大增加,前期频次大致为AFP 50次/年左右,CFP 12次/年左右。2013年还将适当增加考试场次,考试时间尽可能在全年
均匀分布,做到除
节假日之外周周有考试,为考生提供更多选择。
AFP资格申请人取得《AFP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向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提出资格认证申请须在4年内完成。
从业经验
满足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从业经验标准是AFP资格申请人取得AFP资格的第三个条件。
AFP资格申请人须具备在下列机构中从事金融理财或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从业经验:
金融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AFP资格申请人从业经验的时间要求是: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者,需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职
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须有2年以上(含2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具有大专学历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注:兼职工作经历按2000小时的兼职
工作时间等同1年的
全职工作时间换算。
大专以下学历者,经过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特许,也可申请AFP资格,但须有7年以上(含7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或等同的兼职工作经历。
从业经验计算的有效期为申请认证日的前10年。
AFP资格申请人须提交由该申请人的上级主管,或已获得AFP或CFP证书的专业人士签字的包括从业的机构、时间及职业表现的从业经验证明。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享有对申请人从业经验
有效性的最后认定权。
满足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是AFP资格申请人取得AFP资格的第四个条件。按照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的规定,AFP和CFP应该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标准。
AFP资格申请人须同意并恪守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颁布的《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和《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
报考流程
一、考生须在开考前45分钟凭现代
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核发的本人
准考证和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指定考场,逐一接受监考人员安排的统一拍照。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侧,以备监考人员随时核查。无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考生不得入场。
二、考场设有
视频监控系统,将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像。
三、考试开始后,系统即自动计时,迟到考生时间不顺延。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后逾30分钟时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四、考生只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标委会考试委员会指定的财务
计算器进入考场。普通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同时系统提供
电子计算器用于普通计算,不具备财务计算器的专业运算功能。考生可选择使用鼠标方式或是数字键盘方式对其进行运算操作。
五、严禁考生将任何资料、纸张、文具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考场指定
储物柜内。在考试进行期间,发现考生将手机等
电子设备带入考试区,以及所携带的物品在考场任何位置发出声音干扰考试者,以违纪论处。
六、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
草稿纸及演算笔。考生在演算草稿纸上必须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
七、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走动、相互交谈。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卷内容。
八、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九、除第八条情况外,考生不得中途退场。考试终了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提前交卷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许可后离开座位并安静退出考场。严禁抄录试题,演算草稿纸必须上交监考人员,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论处。提前交卷退场者需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考生因生病等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休息的,需征得本考点主考人同意,由本考点主考人指派的专人陪同;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停止考试。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考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考场或考点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夹带、偷看或传递书籍和纸条等;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财务计算器的;
(八)在演算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委员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
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
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在同一
考区(含同一考点或同一考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
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
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
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
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由考试
主办方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考生有以上违纪、作弊行为且
情节严重的,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有权作出向考生任职单位通报其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