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指在采用
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
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
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
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
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中国民法典
民法典在国家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
行为准则,法官裁判
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
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部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
民法总则,但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
民事法律及其它
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
民事法律关系,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烟台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
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2015年3月,张德江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6年6月13日上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议在
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
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
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适时在向会议做说明时说,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两步走”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3
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截至2016年9月,中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现有
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
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涉及的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多且复杂。如何将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串在一起,缺乏共识,需要处理好
法典编纂和
单行法的关系。此外,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权衡。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终于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将正式全面开启民法典时代。
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据介绍,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
民事主体对
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
公租房和老年人
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
2019年12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发展历史
法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
法国民法典》共2281条。第一编是
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
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
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
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
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
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
取得时效和
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
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
基本原则:全体公民
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
所有权制度、
契约自由及
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
自然法领域中的“
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而
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德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
资本主义由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
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其分离了契约的成立与契约履行,契约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
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
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
民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
德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
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
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
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
《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
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
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
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
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
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
法律规范的“总则篇”。